房东卖房扰租客 法律顾问解纷争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0-04-0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网3月30日讯(王玉琼)随着新冠疫情防控持续向好,辖区的二手房交易也逐渐热闹起来,近日,徐女士租住的房屋房东郭某要出售,一波接一波的看房人使徐女士本该平静的生活被扰翻了,随即纠纷由此而生。

徐女士第一时间联系社区法律顾问陈律师,述说自己租赁的房屋未到期,现房东要卖房,来看房的人不断,自己实在受不了。陈律师建议徐女士联系房东郭某到社区调委会来调解,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徐女士接受了陈律师的建议。

2020年3月15日,徐女士和房东郭某向兴旺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双方陈述纠纷缘由,原来徐女士于2019年7月11日与郭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时间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租期一年,月租金为2100元。2019年底,房东郭某口头告知徐女士,欲出售租给徐女士的房屋,若在租赁期间出售,郭某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后因房屋中介经常带人来看房,已经对徐女士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徐女士微信告知郭某要求于2020年2月15日解除租赁合同,郭某同意了。后来因新冠状肺炎疫情影响,徐女士又提出2月底再搬离。

双方争议:徐女士认为,房屋中介在其居住期间多次打扰,造成其生活困扰而中止房屋租赁,要求郭某支付一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且因疫情影响春节期间近一个月未在房屋居住,应当适当减免当月房屋租金;房东郭某认为,徐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针对双方上述观点,陈律师给予了解答,一是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鼓励、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租金,该通知并不具有强制力,且不涉及个人房屋租赁。若徐女士要求减免房屋租金,只能与房东进行协商;二是房东郭某在2019年底已经告知徐女士租赁的房屋要出售,中介看房难以避免,且中介频繁带人看房的事实,以及中介带人看房对徐女士生活造成严重困扰的事实在举证方面比较困难,该理由亦不能成为徐女士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正当理由,但值得注意的是,租赁期间,徐女士有权拒绝中介带人看房;三是徐女士首先提出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为节省双方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诉讼成本,在社区顾问陈律师及社区调解主任庄荣智的协调、劝导和法律帮助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一是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5日解除,徐女士于当日搬离租赁房屋;二是因中介看房事实上对徐女士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房东郭某适当进行补偿,因徐女士尚欠郭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的房租租金1100元,郭某同意免除徐女士的房屋租金1100元作为补偿;三是徐女士于搬离当日结清至2020月3月15日的水电费、燃气费及水电公摊费用,并支付半个月的物业费用;四是郭某于2020年3月15日退还房屋押金2200元。

一起疫情期间的房屋租赁纠纷,在社区法律顾问的帮助下,双方以和解方式圆满解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新阳司法所)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