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中心模式下的妄想行凶辨认能力证明路径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2-23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李军

 

认知障碍普遍存在于精神疾病患者,认知障碍各类型到底如何影响行为人辨认能力,医学界与刑事司法学界始终存在分界。随着精神病认识论、脑病变检验技术的发展,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共同推动认知障碍的证据审查的实质化,从而实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确立。

 

一、妄想型认知障碍者辨认能力证据审查问题

精神疾病患者暴力行为因具有突发性,造成了社会恐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相关案件进入人们的视野。精神疾病的认知障碍症状,深度影响行为人辨认能力,司法实务中,认知障碍导致辨认能力减损缺失,通过证据审查形成强有力的关联证明,还存在诸多难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案件类型限定在刑事案件,分别检索关键词“妄想”“认知障碍”“辨认能力”“死亡”,检索到有代表性案例,整理成下表(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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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述样本受时空、条件所限,虽不能完整描述妄想认知障碍致辨认能力减损关联审查全貌,但从地域跨度、审级、妄想类型、裁判结果等方面看,也基本反映全国各地相关实际问题。

(一)妄想脱离现实程度归纳分析不足

上述样本案例对检材真实性,公安或检察提供的简单案情介绍在关键细节上与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有出入,检验所见记载内容也未检视认定,妄想症状描述并未有效展现上述特征。如案例2中疑病症状本身就是妄想一种类型,鉴定意见却提示妄想未发作;案例4中罗列了被害妄想、特殊意义妄想、病理性推理障碍,却没有对被告人妄想内容实际展开;案例7中既然存在关系妄想,被告人意识却还是清楚的。法官简单摘抄鉴定意见,未根据侦查卷宗当中固定的证据,提炼总结行为时妄想症状,未对鉴定意见基础材料进行审核。鉴定人也是根据公安提供的材料作归纳,法官需要对鉴定意见中所记载的基础性事实进行甄别。

妄想行凶重点要查明行凶当时妄想症状表现,了解妄想内容脱离现实的程度、妄想内容现实参与比例,并据此分析被告人对现实环境、行为性质等的认知能力。对妄想障碍症状记载不明,一方面是因为公安取证沿用以往侦查破案的手法,忽视对精神状况的关联性、情景性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导致部分鉴定人结合检验所见综合归纳记载;另一方面是法官相对缺乏认知障碍知识储备,无法有效提取侦查卷宗当中相关情景性证据。法官对妄想症状及其认知障碍发作原理的分析调查,缺乏关联审查技术,往往以走访医院、询问专业意见来替代,几乎没有形成自己的关联判断。

(二)脱离现实的认知推导定量分析不强

法官综合运用证据对鉴定意见实质审查能力,就是对妄想症状致辨认能力进行定量分析,归纳样本案例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对鉴定意见本身推导论证过程的提炼分析,如案例2、3、4;二是对鉴定意见结论进行补强证明,如案例1、5、6。上述方式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妄想脱离现实程度定量分析的基础,简单地将鉴定意见摘抄复制,补强证明没有针对推导论证过程,鉴定意见与关联证据交叉审查没有交代,文书没有扩展说明,说理不到位,呈现出微妙的弱关联性。

对妄想症状致辨认能力的定量分析,是法官的定案职责,法官之所以能够相对准确把关,其原因在于妄想是一种重性精神疾病才有的症状,而且行为人具有深信不疑、无法校正的病理性思维。通过检验排除诈病可能后,通过对妄想脱离现实程度的定量分析,结合妄想的基础精神疾病其他精神障碍症状,总体上,可以构建出行为人妄想程度与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对应模型。法官所要做的是把握适当的证明标准,运用有效的证据规则,对作案时妄想症状准确复盘,对妄想脱离现实定量分析,对认知模型进行推演分析印证。

(三)应用证据规则推导证明的标准不明

妄想脱离现实程度是一种可以被普通人认识的量化指标,脱离程度的高低,提示这种病理性思维严重与否,进而推算认知程度。上述样本案例无论是对鉴定意见的单独审查,还是运用直接言词原则进行补强证明,鉴定意见毫无例外地被全部采纳,满足于摘抄鉴定意见中用语表达,未研究妄想症状、妄想脱离现实程度,未运用证据规则还原作案现场,未形成交叉审查意识,未形成综合判断技术和能力。

关联性实质审查要求系统性,既包含于全部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又包含于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全过程。从样本案例来看,多数案例能够做到对鉴定意见形式审查,摘抄而未说理,对鉴定意见内在推理过程实质审查与内外交叉印证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足。对鉴定意见运用证据规则由浅入深、由外到内的综合交叉审查,是否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尚无法律规定,造成了证据规则推导应用的无所适从。

 

二、证明实质化的法理基础与技术支撑

妄想行凶在客观世界的留痕被收集、固定下来,根据各项证据归纳推演分析,能够真实地反映行为人当时的主观精神状态。建立有效可行的证明标准指引,运用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基础资料还原,在妄想脱离现实程度模型内印证鉴定推论过程,从而实现证明的实质化。

(一)二元证明标准指引证据规则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有罪判决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其既包含有基础性事实,又包含有专业推理过程,是一种复合型证据种类。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中记载的推理过程,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是一种他向证明,法官综合运用证据审查认定事实,完成自向证明,再将心证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说理,完成他向证明。从鉴定意见到裁判文书,从专业证明到司法证明,经历了三个证明过程,包含妄想症状与认知程度两个方面。对这两个方面的司法证明,法官应当先完成自向证明,应遵循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鉴定意见记载的包括妄想症状情景性证据在内的案件基础性资料,按照法定证明标准审查,对鉴定意见依据经验推理过程,则根据具体情况和个人良知能力自由掌握。

法官以法律真实为诉讼目标,采用严格的法定证明标准,对鉴定意见记载的妄想发作症状描述等基础性资料与在案证据作同一性认定,对妄想属于何种精神障碍类型作种属认定;法官以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按照自由证明方式,对推理论证所运用的鉴定原理、技术标准、方法、操作规范等,综合运用补强等证据规则作出判断,并对妄想发作导致辨认能力演变为何种程度作出种属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上述证明实质化方法本质上是法官自向证明的心证过程,需要将证据规则、法学归纳演绎方法、逻辑经验法则、心证公开原则与医学、心理学等交叉学科结合,打破法学习惯性思维,形成复合型裁判方法。

(二)运用证据规则对基础材料作同一认定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检材、摘要以及检验所见归类统称为基础事实材料,对此作同一性认定,是保证逻辑推理前提的真实有效。运用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中记载的作案时妄想症状进行审查,再现妄想发作的当时情景,对鉴定意见中的客观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查,与卷宗当中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客观证据进行交叉比对。对基础事实材料作同一性认定后,还应就妄想种类及其基础性精神障碍作出种属认定,就是用演绎推理的证明方法,按照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部分列明的鉴定标准的原理及规则,运用在具体个案之中被同一认定后的基础事实,从而实现鉴定意见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对妄想内容脱离现实程度建模,建立辨认能力程度模型,实现可操作性。

1所述模型项目、分值总体源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已被证实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量表模型提示,按照平均分计算,每个指标低于1分的,可以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1到2分的,可以判定限制行为能力。为使标准分数能够有效衔接,在上述模型中,自下而上,妄想脱离现实程度由强到弱,所提示的辨认能力则由无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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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照妄想模型印证鉴定推论辨认结果

认知障碍、情绪障碍和意志障碍共同构成判断辨认、控制能力的医学、心理学等专业问题。归结到刑事司法当中,辨认能力究竟与上述哪一种精神障碍有密切关联?辨认能力是一种认知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的能力。上述定义均认为辨认能力是一种认知能力。对认知障碍推导辨认能力的种属认定,所用的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所作的分析说明,是定量分析的核心部分。国内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尝试,试图在标准化(量化)评定方面进行探讨。精神病司法鉴定领域的技术沿革,特别是细化指标可以参与法官在刑法意义上对认知障碍推导辨认能力的种属认定。

鉴定意见附带量表测试的,应将量表指标与模型指标比对分析。妄想程度模型是一项初步编制的基础性参考工具,具有建立法律逻辑推导三段论大前提的意义,该模型的设定建立在学者研究基础之上,标准分计算方式也是参考了验证有效的量表,实现了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的衔接。从在案证据、鉴定意见中提取相关要素比对分析,确定相应的分数,有关指标分数可以听取鉴定人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意见。通过妄想程度模型与指标涵摄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全案证据,实现对鉴定论证方法及推导结果的“可验证性”。

 

三、妄想认知障碍辨认能力证明实质化方法

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本质上是对妄想认知障碍辨认能力的证明实质化,包括对推理前提的客观真实性的确认、妄想模型指标的认定、推理过程的可验证性。这是一个他向证明转为自向证明的心证过程,需要掌握一整套系统的操作方法,并将这一过程在文书当中充分合理地阐述说明。

(一)对基础材料作同一认定时的差别做法

以前文所述量表的认知障碍指标、妄想程度模型指标为参考,对基础事实材料与在案证据进行比照,存在本质差异点足以造成前提不成立的,应否定同一性。主要情形包括:涉及作案时间、地点、对象、工具选择的事实有较大误差;被告人关于作案动机、罪错性认识、后果认知的口供出现反复;有反证证明被告人作案后逃避侦查的行踪轨迹;有现场视听资料等客观性反证证明作案当时情绪反应;情景记载与凶器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检验等内在逻辑不通顺;有反证证明妄想症状、种类发生前后变化;有反证证明妄想有转化升级;鉴定人检验所见与主治医生检查明显差异;不同鉴定人的检验所见明显差异;专家证人意见与鉴定人检验所见明显差异;数次的颅脑磁共振、脑电图、脑地形图、检查有明显差异;经量表测试有诈病嫌疑等。

基础事实材料的同一认定,对有异议的,阐明异议事由;有证明材料的,由鉴定人回应,记录在案。通过加强职权调查,法官在自向证明的过程中,能避免公安机关注重提取“定罪”证据而忽视“定病”证据的收集固定,以便对鉴定意见基础性事实材料有更加全面、真实的比照资料。同一认定发现差异点,可以听取控辩双方、鉴定人意见。对基础事实材料非本质差异点,如果能够补正的,给予补正说明。对本质差异点,要求鉴定人阐述说明推理前提成立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视情另行委托鉴定。

(二)妄想障碍程度的刑事证据证明要素

妄想辨认能力推理模型7项指标的评价,要注意结合精神病史、家族史、一贯品行、作案前工作生活能力与社会交往能力、作案诱因和动机、作案对象的选择、是否有预谋准备、环境辨识能力、案发后的自我保护能力、犯罪后果认识、自我辩解能力等扩展性因素, 给予全面客观的估分。对能够直接证明案发现场行凶细节以及行凶人的认知、情绪、意志状态方面的主客观证据,运用刑事证据规则进行证据质证,细致刻画重现行凶当时情景,确定行为人是原发性妄想还是继发性妄想及妄想脱离现实程度。同一认定及妄想指标论证过程的有机结合,其实也是附带认定妄想种类及症状、基础性精神障碍的过程。

在证明内容与要素中,作案前精神状态、病程、作案当时的情绪反应、认知障碍种类症状等“定病”材料,若侦查起诉机关未全面收集、固定,法官可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鉴定意见基础性事实材料中,注意公检法三机关在认定事实细节方面的差异导致简案摘要区别。鉴定意见中通常会有检验所见,但鉴定人问答材料、测试量表可能不会附在其中,可通知鉴定人提交上述材料,用于审查论证,对其中不甚明了之处,要求鉴定人阐释说明。在案证据材料中,注重审查供述是否始终稳定同一,有无狡辩、诈病嫌疑,与被害人、目击证人陈述是否同一,确定行为人对妄想内容是否深信不疑。

(三)妄想指标确定下的辨认能力种属认定

妄想辨认能力推理模型7项指标,总得分低于7分的,提示妄想脱离现实程度最强,可以作为认定原发性妄想及辨认能力完全丧失参考,可以作为审查鉴定意见无辨认能力结论的印证;总得分介于7分到14分的,提示妄想脱离现实程度尚可接受,辨认能力未完全丧失,可以作为审查鉴定意见限制行为能力结论的印证;单项平均分2.5分、7项总得分超过17.5分的,提示妄想脱离现实程度最弱,基于现实因素行凶的可能性大,可以作为审查鉴定意见有行为能力结论的印证。

证据规则融贯妄想辨认能力推理模型的证据审查技术方法,是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精密刑事诉讼构造优化后的应用技术,将法律规定、法学归纳演绎方法与科学前沿技术结合,打破法学习惯性思维,形成复合型裁判思维和方法,运用证据规则对模型7项指标逐一论证、评分,可使认知程度与辨认能力之间的推理具备可验证性。对指标评分不符的,实现推导过程及结论的“证伪”。

人类精神世界是变幻莫测的,即使是心理异常的人,他们的心理活动也并不全是异常的,正常和异常的精神活动之间有相互转化的可能。在认定妄想型认知障碍中可能会遇到专家们检查时凭经验感觉到了只可意会而不能言传的精神病理现象,相关研究还未终止。在妄想行凶者的辨认能力定性、定量法律分析技术上,运用证据规则融贯妄想演绎推理模型及其指标要素的证据审查技术方法,实现证明实质化,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此项技术可以广泛应用于妄想型思维认知障碍行凶者辨认能力的证明活动,也可有条件参考适用于幻觉、错觉型感知认知障碍行凶者辨认能力的证明活动。从长远来看,加大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团体数据采集,丰富标准化常模,研究双向情感障碍、意志障碍演绎推理模型,才有可能全面实现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科学审查判断,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作者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副处长,本文发表于《法治时代》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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