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因病非因工致残待遇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4年1月24日讯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待遇 
    受 援 人:于某某 
    承办单位: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李乐国、朱朋良 

                
    案情简介: 

    于某某原系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后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待遇。2010年9月,于某某与青岛市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专用),并以劳务派遣员工身份被重新安排到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由青岛市某劳务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11月17日凌晨,于某某下班后在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内突发脑血栓,被同宿舍职工发现,送城阳区人民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因其病情较重,医疗期满后需继续治疗不能再从事原工作,故青岛市某劳务公司依法为其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2年9月于某某与青岛市某劳务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青岛市某劳务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于某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向于某某支付了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相关待遇,于某某领取后签字确认。 
    因于某某病情较重,后期治疗花费巨大,且其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里已无力负担其继续治疗的费用,加之法律规定的职工因病非因工待遇不高,于某某遂就此问题开始向省市相关政府信访部门上访,城阳区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协调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把信访事件引导到法律途径去解决。

 
    承办过程:

    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岛市劳动争议专业律师事务所—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律师所又指定李乐国律师和朱朋良律师承办该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尽快约见了于某某并做了接待笔录,于某某向承办律师提供了其与青岛市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卡交易明细、病历以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市某劳务公司分别给其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享受相关劳动待遇的通知等证据。 
    一方面,经过律师分析,认为青岛市某劳务公司在三个方面有违法之处:1、向于某某所支付的各项待遇是按照其基本工资1491.75元作为基数计算的,而实际应当按照于某某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2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以致于某某实际领取的待遇数额低于其应该领取的待遇数额;2、于某某突发脑血栓,差一点失去生命,留下的后遗症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原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除应当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之外,患重症的还应当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而用人单位只支付了于某某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明显存在差额。3、用人单位支付的疾病救济费也低于法律规定的水平。我们将法律分析如实告知了于某某。 
    另一方面,律师在为于某某做接待笔录时,了解到其在青岛市某劳务公司领取已支付的因病非因工致残待遇时与公司签订过一个再无任何劳动纠纷的协议,而该协议的内容对其继续主张权利极为不利,在单位无调解意向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维权极有可能败诉。承办律师向其告知了该案的风险性并指出如能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最佳,于某某表示理解并提出单位如能再向其支付一万元补偿款就同意最终了结此事。 
    然后,承办律师积极调查取证为案件准备材料,考虑到于某某脑血栓后遗症严重行动不便,承办律师便主动到其市区的家里取回证据原件并办理了立案手续。 
    因于某某生病时其为劳务派遣员工,故承办律师将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凭相关证据结合案情指出于某某之前签订的再无纠纷的协议是被申请人在于某某急需治疗费用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属趁人之危,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撤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其实际领取的待遇低于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领取的待遇,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被申请人虽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于某某领取相关待遇是无奈之举不认可,但认可了于某某实际领取的待遇确实少于其应该领取的待遇。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借此给被申请人做了调解动员工作,两被申请人基于于某某的实际困难,初步同意调解,答应再向于某某支付一定的补偿。

    承办结果: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又主动与被申请人的律师进行了多次联系,讲明了依法处理此案的重要性,又与仲裁员保持了沟通,经协商,两被申请人决定向于某某再支付15000元补偿,此事最终了结。后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三方签字确认。

    案件点评: 

    上访案件中的涉法案件,历来是不易处理的难点,从职工这一面说,主要是法律知识欠缺,对他人不易信任,单方认为自己属于弱势群体,在公司宿舍内突发脑溢血,应当认定为工伤,企业应当养他一辈子;公司给的待遇低,就是为了敷衍职工,逃避责任,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单位这一面说,是用人单位往往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该给的钱已经支付,也就不愿再支付额外费用。 
    承办律师认为涉法的上访案件,关键在于依法处理上,把握好基本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耐心做好说服工作。承办律师花了大量的时间对于某某作了细致的说服工作,把法律条文一一找出,讲清了因病致残应享受的待遇,因病致残待遇与工伤待遇的不同,即使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也不是要养职工一辈子。虽然已享受的待遇存在差额部分,但毕竟签了一个协议,约定双方再无纠纷,所以还是调解为上策。于某某的工作终于做通了。对于被申请人,承办律师并不认为公司故意要少支付于某某一点补偿,在庭审中,只要把仲裁请求讲得有理有据,其代理律师也自然会认同,这是调解的一个基础,要让公司方转变一个观念,即于某某的请求也不是胡乱得出的,而是言之有据的。 
    承办律师接手此案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地为职工争取到最大化的权益,考虑到此案的综合情况,选择了调解为主的策略,调解的结果高于于某某的预期,是成功的。承办律师积极与对方律师进行沟通协商,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消除了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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