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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研讨会顺利召开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2-07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2023年2月5日上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开年之初的首场研讨会“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正值元宵佳节,大咖云集星来、既是人团圆,亦是智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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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珺律师


    星来律所主任王珺律师主持了本次研讨会。王珺律师谈到,企业合规改革已经经历了两三年的探索,但是争议之声也从来没有断绝,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无不是希望中国的法治之路更稳健。星来律所以“助力企业构建规范合规体系”为使命,既受其誉也承其重,更愿凝聚业内专家学者,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不断地为企业合规改革贡献力量。

    此次研讨会更是有幸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刘艳红教授,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老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延安教授,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研究总监李玉敏,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记者兼研究员徐倩宜,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兼研究员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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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艳红教授


    主讲嘉宾刘艳红教授首先回应了有关合规不起诉违反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平等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的质疑,指出目前对合规不起诉改革存在诸多不同声音,主要是由于刑事立法尚未明确,以及对合规不起诉的刑法教义学根基研究不够深入。

    刘艳红教授清晰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一一支持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她提出,改革需要明确三点:

    一是合规与不起诉可以结合,不起诉只是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合规不起诉的核心问题是“因何不起诉”,也就是要明确其实体法基础;

    二是合规的法律功能,如果合规能够阻却单位刑事责任,则合规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如果合规是一种从宽处罚情节,则合规不起诉属于一种相对不起诉;

    三是对企业合规所产生的良性政策激励,是合规不起诉的社会功能,而且事前合规应形成常态,事前合规能够产生阻却单位刑事责任的效果,而事后合规也可以带来责任上的宽缓,实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合规不起诉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应是探讨合规改革的主要视角;在企业合规责任里,应以预防必要性这一要素为中心,罪责要素退居其次,并且根据实质制裁论,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适用。

    刘艳红教授关于合规改革谈到了一个特别具有启发性的观点。她认为,企业合规并不是单凭程序法就可以直接解决的出罪手段,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基于程序法、实体法互相联动、互相配合的整个过程;而且在企业合规改革中,并不存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二元对立、二者互相争夺出罪权的问题,在每个诉讼程序阶段,企业合规不起诉都有实体法依据;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出罪论对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出罪功能均具有解释力。

    刘教授在阐述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法律功能时,首次提出了企业合规责任论这一全新观点。她认为,应从组织体的角度去认定单位犯罪、单位意志,建立新型的组织体责任观点,使单位承担合规状态责任,责任人员则仍然承担传统的行为责任,从而摆脱转嫁责任或替代责任的理论束缚,走出传统单位犯罪认定方面的困境。这一观点,非常具有启发性、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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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鹏程教授


    与谈人谢鹏程教授,作为合规改革的主要发起人之一,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介绍了改革初心和一系列考量,对合规不起诉、合规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概念、来由和类别进行了介绍,也对单付犯罪立法、司法问题发表了观点。对于单位犯罪理论存在的研究不足和一定缺陷的问题,谢教授赞同刘艳红教授的观点,但是对于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谢教授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刘教授的新的看法。他希望通过修法的形式确立企业刑事合规义务和相应刑事合规责任,把企业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为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之一,从而能够更好地分离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谢教授的这个观点,很好地回应了当前网络上比较热议的质疑。谢教授还围绕合规改革,讨论了实质性刑法观的批判和发展,并对刑事立法的未来提出了一些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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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延安教授


    与谈人时延安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任务,其中提到“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中但凡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都涉及实体,当然要结合刑法相应的规定来认识。就合规不起诉的问题,实体出罪和程序出罪对立起来加以讨论是不妥当的。构建合规不起诉制度,必须将实体和程序两者综合考虑,从刑事一体化视野之下进行探讨。

    他认为,企业合规不是一个新事物,但在刑事司法中是一个新事物。理论界出现不同声音,是因为对刑事一体化研究不够,对刑事司法中引入合规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实体法和程序法研究相互之间研究不足。刑事司法中引入合规视角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是大势所趋。

    时延安教授判断,在今后犯罪治理的体系当中,单位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涉单位刑事案件也会增多。在这个大的形势下国家立法和司法必须要重视解决单位犯罪及单位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完善问题。他认为在改革过程中,不仅应重视对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研究,还应将罚金刑裁量等单位犯罪量刑问题,以及是否在立法当中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等等问题,一并纳入到配套改革调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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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运恒律师


    与谈人赵运恒律师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为企业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社会属性、公共属性,刑事司法需要及时呼应协商性司法、修复性司法等刑事政策和时代需求,因此不能简单地横向比较和评价企业和个人犯罪,合规改革实质上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形。二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指出合规不起诉并不存在事前合规、事后合规的反向激励问题。三是认为任何改革、任何制度均有权力异化的可能,不能将权力异化作为否定合规改革的理由。如果立法时在程序上设计好权力制衡问题,企业合规改革也将会为律师业务带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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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唯宁律师


    在随后的自由发言环节,王唯宁律师谈到,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让刑事律师的业务模式有了更广阔的空间,既提出了客户企业化的转型方向,同时也促进了刑事业务非诉化、精细化的发展。各位教授通过“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研讨,将刑事法律立法、司法、刑罚有机地关联,打破了学术上刑法与刑诉法所谓的壁垒,打破了学术与司法实践间所谓的壁垒,一场生动的实践课,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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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玉敏总监


    李玉敏总监站在媒体观察者的角度,谈了三点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看法:一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恰好是给予民营企业同等法律地位,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重要途径。民营企业的重要性不仅仅是贡献了利税和就业岗位,更重要的是不断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大张旗鼓地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这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恰恰是公平的应有之义。三是当前的刑事立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犯罪实际,而企业合规改革恰能弥补不足,是一种非常富有智慧的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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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他与会嘉宾发言结束后,主讲嘉宾和与谈人就交流中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或补充。最后,王律师感谢嘉宾们毫无保留的真知灼见,感谢线上观众的关注以及热情的参与。至此,星来律所“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研讨会圆满落幕。

    星来律所将持续举办系列高端论坛和研讨活动,欢迎国内外人士的广泛参与和关注。(来源: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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