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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昌点军区:小伙林中“吃鸡” 枪声引来“真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7-3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望鹏飞)随着“吃鸡”游戏的风靡,一群资深的军事武器发烧友深陷其中,少数“上瘾”的粉丝“游戏不够,现实来凑”,竟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类似游戏中的枪支,到林中寻找野生动物试手!

    【基本案情】

    小伙苏某为满足游戏中的“吃鸡”瘾,在未办理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持非法途径购买的气枪及自制的气枪弹在其家附近的山林中(禁猎区)猎捕6只野生鸟类,并将其剥皮去头去脚,用塑料袋包好后放在冰柜中。后经群众举报,苏某主动向民警供述了非法狩猎的事实,并将非法猎捕所得及塑料弹簧套、钢绳套索等猎捕工具予以上交。

    经认定,苏某猎杀的6只野生鸟类中2只为山斑鸠,4只为灰胸竹鸡,系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

    苏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间用气枪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对苏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以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  “三有动物”一般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现实”非“游戏”,“野外”非“法外”!“三有”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系着生物多样性安全和地球的生态平衡。本案中苏某的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而且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奉劝各位“武器发烧友”“吃鸡游戏迷”引以为戒,切勿在现实生活中过“游戏瘾”,任何无视法律,肆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来源: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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