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文 回广星 马春光)近日,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执行干警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督促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最终案结事了。
据了解,2021年9月13日,贺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贺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处投保车损险一份,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车辆维修费2万余元。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贺某某应赔偿保险公司其中的1万余元。但经保险公司多次催要未付,故将贺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判决后,某保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的财产及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贺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对事故的认定和给付的金额予以否定,他本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摩托车损坏,他表示,对方负次要责任,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对对方进行追偿。基于此,执行干警决定对本次执行及潜在的诉讼进行合并调解,先后与民事审判庭法官及鉴定部门进行联系,初步核准贺某某的损失金额,并向申请人某保险公司释明,在与保险公司的多次沟通下,保险公司愿意在赔偿款上再做沟通,同意在赔偿款中扣除贺某某的损失,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使本案得到顺利执结,妥善化解了一起潜在诉讼案件。
执行干警秉持“小案”不小办的思想,深入案情,发现此案存在潜在诉讼风险,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良性沟通,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平衡点,并结合案件事实、执行情况,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耐心的释法说理,突出司法能动效能,在法律空间中寻求最佳的处理效果,有效推进案件的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来源:枣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