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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块链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探索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02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区块链所拥有的高可信、防篡改等属性,与人民法院职能发挥过程中的诸多应用场景高度契合,因此,将其应用于司法领域有着现实基础能力与广阔发展前景。当前,随着区块链在智慧法院中的应用向纵深推进,其助力实现了存固证据、诉源治理等方面效能的不断提升,但也暴露出法院基础地位、法官裁量权被弱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贯彻数字正义观,坚持法院的基础地位,限制区块链应用边界,增强跨链协同能力,充分发挥区块链在促进司法公信、服务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一、问题的提出


    区块链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对数据区块进行有序链接,并辅以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不被篡改、伪造,区块链集合了点对点组网、分布式记账、数字签名、智能合约等技术,可以在无须第三方背书的情况下实现系统里所有数据的公开透明可追溯,能够有效地解决信任问题,实现价值的自由传递。区块链具有安全可靠、不可篡改、全程追溯等诸多特性,这些特性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职能发挥过程中的诸多应用场景高度契合。同时,区块链作为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可信流通的一种开创性技术,对于依赖跨部门数据支撑的司法审判业务,既可以保障各组织数据独立与安全,又能够实现不同部门间数据的可信流转。作为一种信任计算技术,区块链目前已得到广泛应用,在司法领域同样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司法改革朝纵深方向发展,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向诉讼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诉讼的全流程和案件的全要素,这也成了本轮改革的新要求。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深化离不开智慧法院建设,而区块链已日渐成为智慧法院的重要基础。继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并开展一系列区块链相关司法应用后,各地其他法院也开始了对区块链在司法数字化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的积极探索,并逐步将区块链作为智慧法院发展的底层技术之一。

    近年来,区块链助力人民法院实现了存固证据、诉源治理等方面效能的不断提升,电子证据与电子送达等验证防篡改的应用场景落地落实。然而,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区块链虽然能提供优越的在线司法环境,但这种自动化、分布式的“去中心化”特性也为司法区块链“去中心化”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威胁到法院的基础地位,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区块链为智慧法院建设带来的除了有电子数据证明、电子送达流程等的便捷、优化,还有从线下传统模式转向围绕智慧法院在线诉讼开展的以数据通信为中心的组织性结构调整。基于此,分析当前区块链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的态势,探析区块链进一步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已成为当前提升司法为民水平的迫切任务。

    二、区块链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的适配性分析


    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各类科技手段,都为法治社会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但不同于其他新技术,区块链应用于司法领域和智慧法院建设时,通过利用其不可篡改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对数据加以存储,利用多方认证的共识算法对数据加以更新,利用密码学技术对数据安全加以保障,利用智能合约对数字空间的法律规则加以实现,能够有效弥补智慧法院建设的诸多技术短板,在发挥其优势的基础上重塑现有司法程序。

    (一)助推司法透明

    数字时代,司法信任体系的两个关键支点分别为增强司法信息的防篡改性和司法程序的可监督性。而区块链不同于中心化的数据储存方式,它采用了分布式的对等网络,信息会以点到点的形式分布到每个节点,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容错性,以“全网见证”来实现“如实记录”。其所具有的时序数据、可编程以及加密与授权等技术特点,能够充分实现司法过程的可审计与监督性,不仅能有效解决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危机,而且在技术层面降低审查各项电子数据的成本,因此可以从底层解决信任机制问题。

    作为法院的核心业务,当区块链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时,审判业务从在线立案开始的所有相关流程就进入了区块链全流程存证过程,数字签名机制能够有效保障文件存证与行为签名,对审判业务监督发挥着关键作用。正是基于全流程存证与数字签名,才使得案件审理全过程可追溯且不可篡改,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另外,基于其在线可信数据流转之特性,上诉流转等过程可避免线下流转所带来的各类风险。基于此,整个司法过程都会变得更加透明。

    (二)提高诉服质量

    一方面,区块链能够对隐私安全提供较高的保护。区块链的隐私计算交叉融合了数据科学、密码学等在内的众多技术体系,能够在不对外泄露数据的前提下实现对数据的分析计算。其设计特殊的加密算法与协议,支持不接触数据明文内容,在加密的数据之上直接计算以得到所需要的计算结果,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另一方面,区块链通过联通法院与其他各类不同的社会组织,提高数据的可信流转并进行验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除了产生的大量原生司法数据,亦有其他社会组织和平台流转过来的证据等数据,区块链可以实现数据同步流转与验证,能极大优化诉讼中各主体的体验。

    (三)提升司法效能

    作为区块链的典型应用,智能合约的目的就是让数字化的承诺根据预设的机制得以正确执行。区块链本身并不能等同于智能合约,它只是履行记录信息的功能。但智能合约是符合事先规定的具体条件才能自动运行的程序,要实现合约,需要一个区块链平台确认所有信息并进行执行和监督。区块链能够识别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并为此建立合同地址,各方当事人将向该合同地址发送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条件,随后智能合约将自动执行。基于此,可以将区块链视为智能合约的必要条件。

    区块链为智能合约提供的底层技术支撑使得其能够自动执行不依赖第三方的承诺条款,从而实现过程的自动执行和强制履约。应用于智慧法院的建设,可以改变司法机关的信息互动方式,以自动化、智能化的整体协同方式实现数据共享,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随意性、复杂性,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升跨部门、跨地域协作的效率,提高快速应变能力。

    三、当前区块链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与局限


    (一)区块链存证提升办案效率

    当事人通过区块链存储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经技术核验后,若电子数据上链前后一致,则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没有经过篡改。区块链本身并不能成为证据传输的通道,其扮演的角色是保障电子数据在频繁流转中被验证真伪,且在一般情况下此种验证并不需要具备特殊资质。目前,区块链已经越来越多地用于对电子证据的存证领域,《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基于区块链平台存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也明确说明人民法院正在加强区块链的顶层算法设计并全力打造开放、共享的司法区块链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搭建了“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以实现电子数据的全节点可见证、全链路安全可信、全流程留痕记录,从而确保数据难以被篡改,着力解决司法实践当中存证难、取证难以及鉴定难等问题。

    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成立后率先将区块链运用到司法审判业务当中,纷纷构建司法区块链系统。虽然建设略有差异,但核心功能都是以承载电子证据流转验证以及审判业务存证,这同样是区块链应用于法院体系的基础应用。电子证据平台拓宽了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场景,办案效率有了大幅提升。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以解决问题为价值导向构建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为例,“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采用强中心、多点维护的原则,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诉讼材料进行固化,确保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真实完整、安全可控,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提供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并自动验证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存证时间,将验证结果直接推送至法官端口,从而大幅提升法官对于该电子数据的采信效率,实现司法场景下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具有验证证据程序高效、取证费用低、证据真实性认可度高等优势,使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表现更加诚信,易于开展调解工作。

    (二)智能合约多元化解纠纷

    区块链天然的“去中心化”与司法机关权威的“中心化”的结合,能够使司法区块链既可以满足分布式、零经验的信任,又可以从源头上培植各类主体的合法意识,指引当事人依法行事,主动考量相关后果,抑制纠纷发生或加速纠纷化解,从而引领规则前置、诉调分流,实现司法效能的提升。

    以北京法院系统为例,基于区块链建立的调解协议若未能履行自动触发审判立案或执行立案等业务规则的智能合约程序,改变了以往当事人各自同法官联系并发送调解协议的模式,可由其上传至系统,获得可信时间戳,对双方的调解合意进行验证,此举能增强调解程序司法权威,支持多元纠纷化解。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构建了“区块链+诉源治理”物业纠纷递进式化解模式,通过搭建“物业企业端”“公益律师端”“第三方调解分流组织端”“行政管理部门端”“人民法院端”五个接入端口,将各方主体纳入解纷平台,形成以区块链为核心的发散状信息结构网,实现了纠纷的逐层分流、递进调处、实质化解。

    再比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版权纠纷非诉调解平台”,纠纷双方在线签署利用智能合约模板生成的调解协议,并确定未履约的代扣规则后,法院将其部署至区块链,由支付宝负责智能合约的代扣环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支付宝账户履约,则不触发自动扣款操作;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经过支付宝履约,系统将自动进行代扣并将约定款项直接支付到权利方的支付宝账户。该平台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信息可追溯的特点,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合约真实可信,条件满足后自动触发、自动执行,不受主观因素干扰,能够确保将纠纷彻底化解于诉前。

    (三)区块链应用之局限:法院基础地位被弱化

    区块链无论是促进电子存证还是推动诉源治理,均暴露出法院基础地位、法官裁量权被弱化的问题。区块链基于代码且不经任何人为干预的信任,是一种完全基于机器、逻辑的信任。虽然能提供优越的在线司法环境,将数据存证、变更纳入区块链,但这种自动化、分布式的“去中心化”特性也为司法区块链“去中心化”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此,应避免“唯技术主义”给“去中心化争议解决机制”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落入“代码即法律”的窠臼。

    在现实生活中,解决争议需借助一个中心化的权威司法机构(如法院),而在区块链构建的“去中心化”争议解决机制中,参与者可以自由选择他们想要的裁判者,甚至存在根据效益及成本而相互竞争的情况,其自身“去中心化”的属性导致法官在主持庭审、梳理证据及裁判文书撰写上的法定权力被削弱,使得法官在审判中的角色定位低于传统主导地位。

    四、区块链深度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探索


    (一)贯彻数字正义观

    今后,区块链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深度应用,首先需要明确价值追求,为治理机制及具体的审判实践确定明确的方向及基本原则。正义是司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数字时代下的正义,其内涵与外延也发生迭代,区块链深度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应当贯彻“数字正义观”。

    1.数字时代赋予数字正义多维内涵

    根据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数字正义视阈下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可以将数字正义界定为人类发展到了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水平需求之体现,以及数字社会中司法文明之重要组成结构。为更好地理解数字正义,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理解其内涵。

    程序意义上的数字正义,可以理解为运用数字科技速度更快、效率更高地实现传统正义的一种新型的正义观念,也即强调通过应用数字科技来克服实现正义的困难,从而帮助人们更方便地接近正义。程序意义上的数字正义还涉及数字技术应用背后的过程与逻辑,考验着透明、准确以及可问责等要素在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区块链等技术中的实现程度。

    实体意义上的数字正义,可以理解为利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推动智慧法院更好地提供司法服务。基于此,实体意义上的数字正义还可以延伸为:司法应当引导数字“向善”,即数字技术的应用应建立在正当目的基础之上,不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对不同主体施以不合理差别待遇;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科技伦理;智慧法院建设应充分考量社会效果及经济效果,激励与促进科技创新,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司法贯彻数字正义的方式——推动数字司法建设

    数字正义作为传统正义理论在数字信息社会的转型升级,体现出数字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也成为数字司法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数字司法建设需要以响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司法模式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为依托,以联动多方的数字治理技术为手段,对数字空间的秩序以及数字技术的应用伦理进行治理,填补因技术发展导致的数字鸿沟,从而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科技赋能使得司法展现出更为广阔的前景。因此,应不断推动现代数字科技在司法领域得到深度应用,让人民群众在这个数字时代能普遍享受数字正义带来的红利。在数字正义指引下,司法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和科技的发展,以在线化、智能化的方式预防化解纠纷、便利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需要在诉讼服务和司法审判中运用好数字技术,以此跨越数字鸿沟、建立数字信任、推动数字治理,从而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

    (二)坚持法院基础地位

    在区块链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应明确法官作为审判者的主体地位,确立司法对技术的规训地位。区块链应服务于审判,但不能替代法官进行判断。受限于技术发展,区块链证据可能存在多版本预留、线下数据抓取不周延、遗漏重要数据等问题,最终还是需要法官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其他涉案证据,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区块链虽然推动传统的法律框架转变为数字化的法律框架,但它也使得传统司法程序逐渐演化为“去中心化”的争议解决程序。“去中心化”争议解决机制要想良性运行,必须以法院为中心。区块链需要法律是因为两者都基于信任机制。区块链所建构的“去中心化”争议解决机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的主观自私等不良意图的影响,若想增强信任,需借法院的力量从旁协助。从“去中心化”具有未知法律风险的角度来说,以法院为中心能避免出现网络社区对法律监管的规避现象,能对智能合约的编程语言进行审查,能严格遵循现实世界里的司法程序,更好地发挥区块链在司法确权、维权的全流程监督职能,形成更健康、更有序的司法区块链生态。

    (三)限制区块链应用边界

    为维护法院的基础地位,区块链在智慧法院中的应用不应随意延展到网络边界和业务应用边界,即区块链可以只提供接入能力。其功能延展可以交给社会的其他部门来处理,以保证法院的核心职能定位。比如在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公证行业等也有该行业的区块链平台规划,智慧法院区块链的电子证据平台可只关注提供支撑法院审判业务的接入能力,无须考虑从区块链固定证据能力上来向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同样,在协同过程中,智慧法院区块链应该向其他行业部门提供跨链接入能力,而不适宜将司法的区块链网络直接接入其他行业部门,即司法区块链应该与其他行业的区块链实现跨链对接,以司法支撑该行业,而不是直接对各类权利方进行直接的区块链节点接入。

    (四)增强跨链协同能力

    目前,应探索实现数据跨部门、跨区域的共同维护和利用,推动司法业务协同办理,整合区块链当前已有建设成果,发挥联盟链技术之特点,构建基于跨链互信、分布式标识、互联互通的联盟基础设施,加强司法区块链平台与各行各业区块链平台的跨链联盟建设,不断提升协同能力。

    一是与律师事务所及司法局等单位实现跨链协同,对参与诉讼的律师信息与资质实现一站式核验并实时同步到案件办理系统的代理人信息栏;二是与公检等部门跨链协同,提高案件涉其他部门环节流转的效率和数据互信水平;三是与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金融机构等单位的跨链协同应用,提高查控、执行等工作效率。

    五、结语


    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的良好契机,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今后应继续深化与规范区块链在智慧法院各环节、各场景中的运用,提高诉讼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促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与深度应用,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


    (徐冲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钰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本网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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