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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劳务者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03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王樱)7月21日,随着八位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一一签字,一起跨越四地,涉及多方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案情回顾

    2022年,辛某在兴山县某工地务工过程中意外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辛某在外地法院提起诉讼,因管辖权异议被移送至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侵权主体问题争执不下。为查明案件事实,兴山法院峡口法庭根据庭审中的线索主动开展走访调查,进而追加劳务承包方、施工班组、合伙人等多人为被告。

    因案涉工程所涉分包、承揽、合伙等问题,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各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被告之间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官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一一对照,精准分析:雇佣关系、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问题、防范措施和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承揽人选任方面问题、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问题……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最终协商确定由前述各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至此,一件跨越四地、案涉八方的矛盾得以妥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就要求接受劳务者应确保安全教育到位,防范措施到位,组织监督到位,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提供劳务者自身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有自我安全保障意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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