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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跬步而行千里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21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洪流中,中国的体育事业和法治建设一路高歌、突飞猛进,在短短20余年时间里,中国迎来了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的举办,先后3次修订了颁布于1995年8月2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立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这无不体现了体育和法治的完美结合。然而,这一切并非一蹴而就,它是体育界和法学界几代人努力耕耘的成果。积跬步而至今日,齐奋进展望明天。

    说起体育,人们自然会联想到运动、健康、快乐,称体育人为运动健儿。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户外的高山、河流、海洋,无不闪现着运动的身影;体育凝聚着人类的追求和向往,也吸引着商人绞尽脑汁去奋力掘金。说起法律,总会想起庄严的法庭、肃穆的法官、潇洒的律师、威武的警察、冰冷的监狱。体育和法律不再是风马牛不相及,体育学和法学在平行发展了数千年的漫长历史后,逐渐走向融合。伴随国际体育的发展潮流,中国的体育法治和体育法学迅速起步,高速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原国家体委组建了政策法规司,着手翻译介绍国外的体育法律,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后来又陆续制定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省区市也通过了地方性体育法规。国际奥委会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很多国家在同一时期制定了各自的体育法并成立了体育仲裁机构。随着奥运盛会影响力的扩大,体育法治逐步深入人心,体育和法律追求公平公正的相同理念更加凸显,体育自治的法治化,独立性、公开化的法治实施和监督体系催生了现代法治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体育和法律从并行走向融合,体育法学也就应运而生了。

    相对于国际体育法的发展,中国体育法的起步较晚,相较国内其他法学学科还比较稚嫩,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体育法学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认同还需要全新的理念和方法,需要学界不断探索。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法律应用,体育法在中国都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需要我们改变以往贴标签下定义的认识思路,真正脚踏实地调查研究。面对中国体育发展的实际困境,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建立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法治体系,体育法学人任重道远。

    新修订实施的体育法,增加了独立成章的体育产业、反兴奋剂、体育仲裁、监督管理等内容,彰显了国家对于体育产业市场发展的重视和依法治体的决心,对兴奋剂“零容忍”“零出现”的态度,对体育特点和国际化的尊重以及国内法与国际体育规则的有效衔接,对法律实施的重视和切实保障,也为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和总结完善留下了必要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奥林匹克运动在中国经历了波折起伏,“双奥运”在北京的举办表现出中国的智慧及伟大力量,盛会之后的精神遗产以及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法治的保护;竞技体育、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体育产业,乃至体育纠纷的解决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体育基于自身的特性而自治,但它不再是单个部门或地区的事情,绝不是孤独的法外领地,而是国家法治体系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正是法律与规则的互补、业内与业外的衔接、国内与国际的协作,构成了现代体育法治的科学体系,维护着体育的良好秩序。体育之树常青,法治阳光普照。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作者马宏俊系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主任,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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