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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记录删不掉 企业信用如何修复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24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张青)在现代社会征信体系背景下,信用评价人所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等信用评价,对民事主体的信用认定往往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但企业的征信不良记录一经上传则无法删除,如何在企业积极履行义务后对其进行信用修复成了难题。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企征信信用修复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甲公司与其他公司、自然人一起组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信用担保小组,联合向湖北某银行贷款200多万元。此后,甲公司清偿自己名下的全部贷款,但因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未如期偿还贷款,湖北某银行将各贷款人、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湖北某银行于2022年10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甲公司为贷款人代偿60万元后,湖北某银行解除其担保责任,对甲公司的征信信用予以修复,并删除不良记录。协议达成次日,甲公司向湖北某银行偿还了60万元,湖北某银行解除了甲公司的担保责任,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执行。

    2022年11月,甲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报告中记录案涉贷款已结清,但案涉贷款五级分类被划分为可疑,即被列为不良贷款。甲公司认为湖北某银行未能及时对其征信信用予以修复,导致其公司不能参与工程投标、不能向银行贷款,造成极大损失,遂于2023年6月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湖北某银行对公司的征信信用予以修复正常,并删除不良记录。


    【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甲公司案涉贷款为联保贷款,因该笔贷款曾逾期超过181天,其贷款五级分类自动划分为可疑,后其虽于2016年12月27日结清全部贷款,但企业不良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永久保存,无法删除。为引导双方积极磋商解决纠纷,承办法官首先针对甲公司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条款理解上的偏差进行释法析理,使其明白湖北某银行作为信用信息提供者,在案涉贷款逾期的情况下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属于报送错误。

    同时,承办法官引导湖北某银行积极探索合理、适当的方式对企业信用信息予以更新、完善。随后承办法官多次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及湖北省人民银行,积极奔走各方,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湖北某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就甲公司名下案涉可疑类不良记录进行100字以内的解释说明,以确保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至此,本案于2023年8月14日调解结案。


    【法官有话说】

    本案涉及企业征信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保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时间终止之日起为5年。

    而对于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不良信息,未规定保存期限,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永久保存。本案中,甲公司名下联保贷款曾因逾期超过181天被列为不良贷款,此后甲公司虽结清全部贷款,但企业不良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永久保存,该项记录对甲公司在后续经营融资等方面带来了麻烦和不便。为有效解决不良记录给企业获得融资带来的困难,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对企业“画像”,夷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企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积极沟通和探索,在厘清各方权利义务边界基础上,提出解题之策。

    该案亦是夷陵法院作为“涉民营企业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先行区试点的一次有益尝试。今后,夷陵法院将通过“正向激励”各项具体举措,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夷陵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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