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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游玩不慎摔伤,谁担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29 来源:法治时代网

    夏色徐敛,蝉声已老,浪漫秋季已抵达,出门游玩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而在游玩中,游客不慎摔倒致伤,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余某在某景区游玩,经过河道石墩时,在石墩水泥破损处被绊倒,致使右腿受伤,后被景区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治疗。经检查,余某右膝关节外伤后积液,余某要求景区赔偿经济损失8914元未果,以致成诉。

    景区辩称,在游客游玩前,已提前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在余某受伤后,景区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医就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进入景区游玩,经营者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从景区的举证情况看,并不能证明其在事发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余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在经过河道石墩时,余某应预料到地面湿滑、容易摔倒的危险性,但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安全义务,对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后经法院调解,该景区同意并现场给付余某经济损失3500元,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各类游玩项目增多,旅游业经营者应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游客安全须知,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必要时还需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安全救助的义务。游玩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好事,游客在参与游玩活动中也应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在游玩前做好风险评估,注意到潜在的危险性,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千万莫让“舒心游”变成“闹心事”。(来源: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作者覃思琪)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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