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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听证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实践路径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9-11 来源:法治时代网

    侯照华 江丽 杨淇

    开展听证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监督要求,落实精准监督理念,提高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检察听证不仅有利于推动矛盾化解,而且能够有效提升案件处理的精准性。2023年,远安县院检察听证数量较去年同期相比上升64.3%,在精准把握“应听证尽听证”原则上,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开展听证工作,为提升办案质效、推动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大局贡献了检察智慧与力量。

    一、持续高位推进,促进检察听证常态化

    一)“应听尽听”,全面覆盖又突出重点。更新司法理念强化听证意识,今年以来办理听证案件56件,实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覆盖。其中,重点选取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纠纷突出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例如在何某某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案中,何某某为某公司法人代表,因犯行贿罪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在远安县鸣凤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2年,何某某因业务需要申请外出请假,县社区矫正局审批同意后,由于疫情等特殊原因未按时返回。远安县社矫局以“连续5次续假期间未及时报告且未第一时间返回”为由,给予何某某警告处分。后多次在未获远安县社矫局批准的情况下外出,远安县社区矫正局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局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何某某对远安县社区矫正局处理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2次警告处分以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诉求。经审查,检察官就远安县社区矫正局执法是否过当及是否监督撤销该局决定问题开展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听证员各抒己见、讨论热烈,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依法撤销远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何某某警告处分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建议改为训诫,最大限度减少了司法活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头雁”引领,勇于担当又办好办实。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引领作用,坚持院领导带头办案,以上率下开展听证工作。今年,4名正副检察长主持听证会35件次,占听证总数的62.5%。例如,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当事人双方由于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未达成一致,导致被害人家属不愿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经进一步审查了解到,涉案当事人张某某和老公常年外出务工,家中两个孩子上学,父母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而案件未完结,不能外出务工挣钱,且张某某前期已经举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实在无力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的损失。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宣传,检察长王谦担任主持人在当地村委会召开听证会,邀请镇、村委干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部分群众参与旁听。会上,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讨论。承办检察官、村镇干部、人民监督员通过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地开展心理疏导,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签署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本案实现了“事心双解”。

    (三)以“评”促“干”,重视数量又提升质量。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将听证工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引导检察官重视运用听证方式办理案件。同时,为防止“为听证而听证”,该院专人负责听证案件审查把关,防止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件纳入听证范围。开展多轮次案件评查,将通过听证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等体现办案精细度、极致性指标作为衡量办案质效的重要标尺,激励检察官在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凝聚执法司法共识等方面重点发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抓好机制建设,促进检察听证规范化

    (一)规范听证会流程。据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要求,同步推进检察听证落实。会前认真研究听证方案,对听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设计应急预案。会中引导参与人员遵循司法公正、公开透明、司法民主、权利平等、证据确认的原则,通过听证活动增进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案件当事人对检察办案的认知,发表独立见解,帮助检察机关更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会后充分考虑听证会评议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检察决定。

    (二)规范听证员选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市场监督管理局、妇联、律师、教师代表以及企业代表、金融专业人员共25名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听证员库在听证员的选择上,该院注重“专”“群”结合。一方面按照法定要求组织申请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适时邀请涉及案件重点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外脑”把脉问诊,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科学界定,确保争议双方对检察决定心服口服;另一方面邀请社会知名度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听证,确保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三)规范听证室建设。检察听证室是保障听证会有序规范进行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该院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等规定精神,遵循“因地制宜、厉行节约、适用可行”的原则,建成了设备齐全、规范美观、庄重肃穆、朴实简约、安全舒适的标准化听证室。听证系统由听证管理平台、一体化工作站、刻录打印一体机、全景摄像机、示证展示台、直播终端等设备构成,具备听证过程管控、听证远程视频接入、听证互联网直播、听证设备联动、听证数据汇聚等功能,支持听证预约、听证历史记录查询、职能同步录音录像、实物证据展示,为公开听证提供智能服务和技术保障,满足检察机关对业务规范开展、过程有效留痕、设备便捷管理的需求。

    三、突出效果导向促进检察听证实质化

    (一)明晰听证范围。《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将检察听证的范围界定为存在较大争议或重大影响的案件。该院将“较大争议”进一步明确为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存在疑问,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处断,抑或经检察机关多次解释,但当事人仍然存在异议等情形,如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重大影响”则是指案件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可能引发舆情等不稳定因素的情形,如多次申诉案件。拟订“负面清单”,避免将简单案件纳入检察听证范围。

    (二)既要“听”也要“议”。在听证这一“检察开庭”方式下,听证员通过听取承办检察官的案情介绍,结合当事人、证人、侦查办案人员、鉴定人员及了解案件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所起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形成对案件的认识,然后独立发表倾向性意见,作为检察办案的重要参考。该院注重强化对听证员的检察业务培训,使之具备“听”与“议”的能力。同时,改变听证员发表意见时“附和式”的形式化做法,要求听证员独立发表意见时须对所持观点进行简要说明与论证。

    (三)丰富听证方式。改变“坐堂式”办案模式,深入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居社区开展听证。将检察听证和调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消除当事人对案件有关问题的疑虑,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实质性化解。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听证2件、刑事申诉听证1件、民事申请监督听证2件,当事人息诉罢访率达到100%。例如,该院控申部门办理的张某某民事申诉案,该案时间跨度长达20余年,是一起典型的陈年重复信访积案。该案中,张某某因劳动争议和侵权赔偿纠纷,不服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以及省法院民事裁定,不服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多次致信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后,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多次带案下访到信访人家中,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还邀请当地乡党委副书记、人民调解员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从判决合理合法性、诉讼途径穷尽等对信访人进行心贴心释法说理,成功化解了张某某及家人的误解,逐步促使信访人打消了以信访促再审的想法。当事人愿意息诉罢访,该重复信访得到了有效化解。(来源: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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