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文 郑国巍)“孩子,你终于回家了”,9月30日,中秋国庆长假的第二天,社矫对象凡某顺利回到仙桃老家探望年事已高的母亲。刚一见面,母子二人的双手就紧紧地握在了一起……
发生这温馨的一幕还要从9月27日一场别开生面的听证会说起。这是《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武汉市办理的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离开居住地与直系亲属团聚外出审批案。
是否要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国庆假期较长,人流量大“放出去”能否监督到位……负责社矫检察监督工作的检察官在收到社矫局的意见函后,本着审慎公开的原则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会上,司法所负责人、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详细介绍了凡某的日常表现并对《细则》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听证员进行了说明。负责社矫检察监督工作的检察官经过综合分析,认为凡某在入矫后决定悔过自新,矫正期间按时报到,主动撰写思想汇报,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其涉及的罪名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入矫以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日常表现较好,并找到了新的工作,管理级别也从严管转为了普管。经调查走访,凡某提供的材料及情况属实,且外出目的单一,其探亲申请符合《细则》的相关要求。社矫对象凡某也表示保证自己在回乡探亲期间,严格遵规守纪,探亲结束后及时返回并履行销假手续,凡某的保证人也表示将切实履行担保责任。听证员围绕《细则》实施、监管举措、检察监督工作进行提问并开展讨论。
经评议,听证员认为凡某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出回乡与母亲团聚的理由充分,符合《细则》的规定,对社矫对象的人性化关怀,更能让矫正对象感受家庭的温暖,有利于其更好地改造和回归社会,为社会做贡献,建议对凡某的申请予以批准。
听证会后,区检察院根据审查情况和听证员意见,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回函,提出同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凡某在中秋国庆节期间回乡探亲的建议。同时,建议区社矫局多措并举加强对社矫对象的监管,确保社矫对象“放得出”“管得住”“帮扶好”。(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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