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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非亲生子11年 男子索要赔偿金100万元
    上饶横峰:老七调解工作室联动调解化纠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0-1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李自彪,通讯员 李正飞)“法官我要起诉离婚,房屋按价值平分!”

    “儿子都不是我亲生的,她净身出户,还要赔偿我100万!”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抚养了11年的孩子并非亲生,在家事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张某(女)与赵某(男)于2006年相恋并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子,200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2012年二人重归于好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第二个儿子。婚后,张某与赵某常因家庭琐事产生龃龉,甚至升级为肢体冲突,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横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两个孩子均随赵某共同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调解现场


    案件受理后,被告赵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确认其与小儿子的亲子关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与小儿子无血缘关系。赵某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抚养孩子11年,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遂要求原告张某赔偿精神抚慰金、返还抚养费等共计42.8万元,且原告作为过错方不得分割房屋。张某则主张在婚前早已将小儿子并非赵某亲生一事告知赵某,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家事法官将该案风险评估为红色重大风险隐患案件,同时将预警信息传递至当地综治中心,并邀请入驻岑阳法庭的“老七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张泉水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前商定了多种调解预案。调解当天,赵某及其父母情绪十分激动,将要求赔偿的金额提升至100万元;张某及其亲属觉得金额过高,赵某早就知道孩子非亲生,现在趁火打劫。家事法官与调解员立即将两方人员分开,分别安排在岑阳法庭暖心调解室与法庭所在地莲荷乡政府调解室进行背靠背调解。

    张某与赵某均要求离婚,但就精神损害赔偿及抚养费数额、房屋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家事法官与调解员一方面对赵某进行情绪疏导,缓和了当事人的对立态度,另一方面对张某释法明理,强调夫妻间因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如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历经十小时调解,张某与赵某最终达成协议:两人离婚,小儿子由张某自行抚养,张某向赵某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在房屋中所享有份额全部折抵应支付给赵某的款项后,房屋全部归赵某所有,张某再另行补偿赵某7万元。张某当场将7万元给付赵某,至此,这起纠纷落下帷幕。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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