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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千秋事 得失自有天下知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0-16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杜甫在《偶题》一诗中说:“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其意是说文学创作是影响年代久远的事情,其创作的成败甘苦只有作者自己才能体会。其实,创作文章的甘苦除了作者自己体会外,其成败得失天下读者也是可以感受到的。借用杜甫这句话,我说“裁判文书千秋事,得失自有天下知”。

    裁判文书也是一种“文章”,自然也是“千古事”。与一般文章不同,裁判文书是国家公文,既是执行依据,亦可为欣赏作品;它不仅凝聚当代法治精神,也传承古今法律文化,其影响贯通古今。裁判文书是在审判程序中产生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书,是公平正义的宣言书,其功能是多方面的:裁判文书具有裁断争议、平息纠纷之功能,有安定人心之作用,有维护社会秩序之功效,有传播法律文化之功用。裁判文书不仅当事人关心,广大人民群众也会关注;不仅有今人评判,后人也会进行研究。所以,说“裁判文书千秋事,得失自有天下知”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作为“千秋事”的裁判文书,重在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旁听开庭审判、阅读裁判文书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两个主渠道。所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质量上乘的裁判文书能够把司法的功能发挥到极致,助力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质量低劣的裁判文书不仅无法发挥裁判文书之功能,还会破坏司法公信力,甚至沦为“千秋笑柄”。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的浓缩和精华,审判质量是决定裁判文书质量的最重要因素。合法、公开、公正的审判是产生优质裁判文书的基础,违背公平正义的审判形成不了合格的裁判文书。审判的要义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据法说理”是裁判文书的主基调。优质的裁判文书一定是辨法析理充分的法律文书。古人办案强调“天理、国法、人情”。按照现代司法理念,天理和人情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能作为裁判具体法律纷争的依据。但在依法裁断的情况下,裁判文书要上合天理、下达人情,把裁判适用的法律解释清楚,把下判的道理说全讲透,坚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的原则,努力做到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裁判文书既是执行的依据,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教材”,应当做到规范、严谨、通俗、文字优美,使人易懂、爱看、耐看,而且不能产生歧义。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彰显法治精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与最大化。

    古人云:文如其人。裁判文书的作者是法官,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要想制作出优质的裁判文书,提高法官的素质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要坚定法治信仰,忠诚司法事业,恪守职业良知,怀抱为民情怀,保持清正廉洁,饱学法学理论,熟练司法技能,一丝不苟据法审判,殚精竭虑制作裁判文书。倘若所有的法官都能如此行事,则是民之盼,国之幸。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王新清,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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