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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制法官助理职业化路径初探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0-16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受编制限制,我国法院中具有正式编制的法官助理人数有限,难以满足1∶1∶1的审判团队构建要求,由此,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建设被提上了日程。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这一司法体制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有效缓解司法压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置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视角下,探索该制度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方式,从而推动司法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一、现实之需: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价值

    (一)聘用制法官助理队伍的特有价值

    聘用制法官助理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一是此类人员主要来源于高校毕业生和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可较好地完成工作;二是这种方式打破了传统的人事组织模式,既不占用编制又有效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三是能够固定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在保证队伍稳定性的前提下发挥审判辅助工作优势。

    (二)司法资源紧张背景下的必然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2021年受理案件3355万件、审(执)结3013.3万件,2022年受理案件3372.3万件、审(执)结3082.4万件。而同时期,全国大约有12万多名法官,2021年人均结案238件,2022年人均结案242件,员额法官面临繁重的办案压力。此背景下,聘用制法官助理成为司法资源日益紧张下的必然抉择:一方面,分担事务性工作,对法官和法官工作实现双重分流;另一方面,对案件裁判提出参考意见,开阔法官的审判思路,促进司法公正。 

    (三)“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的应然要求

    所谓“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通过组织结构优化、外部资源供给增加和内部资源配比调整等方式,使获得的收益可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衍生的一项次改革,固有要求就是改革收益超过改革成本。因此,从“收益-成本”角度来看,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契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内涵。换言之,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依据“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通过政策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整体效益提升。

    (四)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法治工作队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国化实践。聘用制法官助理作为重要的法律职业个体,也应当属于法治工作队伍的成员,其未来职业规划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息息相关。因此,推进聘用制法官助理队伍建设,对于推动法治工作队伍内部建立互尊互信关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价值。

    二、有益启示: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模式借鉴与启示

    本文以法官助理制度建设比较成熟的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模板进行简要分析。

    (一)美国法官助理队伍建设模式

    在美国,法官助理是给法官提供主要帮助的年轻律师。他们最关键的工作是帮助法官审阅上诉人递交的上诉状,撰写有关诉讼文书或法院记录的摘要。还对被选出复审的案件的某些问题作法律研究,以及承担起草附在法院裁决后的判决意见的工作。由此可知,美国采取的是“职业化”路径模式,法官助理是律师出身,是单一的审判辅助职能定位。

    (二)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模式

    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修订“法院组织法”,引进了法官助理制度,并明确法官助理是指法院根据审判业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协助法官处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相关事务而聘用的专业人员或者其他适合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处理诉讼、非诉讼和强制执行事件。同时,明确对法官助理采取合同制管理,不得享有正式编制,更没有把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直接来源。因此,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助理走的也是职业化道路。

    (三)对我国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启示

    目前,就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做法比较发现,职业化不失为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一条有效路径。一方面,职业化是打破聘用制法官助理队伍面临的“胜任者不愿意久任其职”的现实困境的有益举措,能切实解决人才流失问题;另一方面,职业化建设能够推动聘用制法官助理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审判辅助事务,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三、制约因素:影响聘用制法官助理职业化建设的原因

    目前,我国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等多地法院分别就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录、管理等进行了试点探索。通过对这些试点工作的梳理发现,影响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法律支撑依据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官助理制度的涉及较少,许多地方都呈现出空缺状态,就连内生型法官助理也仅仅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改革文件进行确认,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中予以明确。在此背景下,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的约束管理亦呈现出空白状态,即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首要困境在于“合法性”问题。

    (二)职责模糊及身份混同

    1.工作职责模糊不清

    在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探索过程中,我国并未有国家级层面出台的相关司改文件,或者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而是由各地法院自行试点。就司法实践现状而言,我国各地法院的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呈现出差异性特征,甚至有的法院未规定其职责。

    2.存在身份混同现象

    受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影响,各地法院的辅助人员序列与法官序列仍有缺口,致使部分法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聘用制法官助理与其他序列人员的身份混同问题,聘用制法官助理不得不“兼职”书记员或者行政人员。

    (三)职业保障及激励机制缺失

    1.工资待遇较低引发负面心理

    通过对试点法院招录公告梳理发现,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月薪大多在3000元—4500元,与其工作量不成正比。这无疑会使聘用制法官助理产生负面心理,从而影响审判团队的健康运转。

    2.职业前景规划不明导致人才“外流”

    职业发展空间有限、职业保障不足等问题,导致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归属感较弱,人才流失严重。司法实践中,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经济收入不高,也因编制身份而无法入额,在积累了一定的法律职业工作经验、人脉资源后,他们通常选择在法院首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后,就不再续签合同,转而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参加公务员考试。因此,受职业发展空间的限制,聘用制法官助理队伍很难长期留住人才。

    (四)当事人认可度不高

    1.履职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尤文军等人曾于2017年针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履职情况进行调研,其结果显示,聘用制法官助理在审判辅助性工作上的完成情况不佳,履职情况亟待改善,“在有专业要求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上,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完成率占比则较低,均未超过20%”。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录条件较为宽松,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及实践能力较为薄弱,在履职过程中不易被当事人认可。

    2.因招录人员年轻化所引发的业务能力担忧

    通过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录年龄梳理发现,其大多要求年龄在18周岁—35周岁,具有法院工作经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聘用制法官助理队伍呈现年轻化趋势。而让年轻且缺乏经验的法官助理承担起草、修改润色司法文书等工作,是否会影响司法权威,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呢?相关问题的确令人担忧。

    四、路径优化:“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视角下的聘用制法官助理职业化建设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收益必须大于损失,而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试点探索系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次改革,其实质要求是该制度改革的收益必须大于改革的损失。所以,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探索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实质要求存在一致性,即将该项制度试点置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视角下进行探讨,有利于队伍建设实现帕累托最优,确保司法改革取得更佳成效。

    (一)加强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法律支撑

    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可参考“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直接行使审判权,亦可通过聘用的方式参与审判实践”等实务观点,吸收中华法制优秀文化、借鉴国外法官助理制度的经验,以及加强立法调研等方式,加强立法,从法律层面完善法官助理相关制度建设。比如制定《法官助理法》,或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专门的司法改革文件——《关于推进聘用制法官助理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进一步完善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内容。同时,针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录条件、工资待遇、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等事项进行专门规定,促进人员分类管理,推动审判团队更加规范、合理。

    (二)破解聘用制法官助理角色混同难题

    1.细化工作职责,推动权责真正统一

    当前,我国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之中。同时,因聘用制法官助理没有编制身份,其在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对外职权活动中难以说服群众,需要对聘用制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进行专门明确、细化,确保权责统一原则真正落地。

    2.优化人员配置,破解角色混同难题

    (1)合理增加聘用制书记员和行政人员

    目前,人民法院受人员编制限制,书记员及司法行政人员事多繁杂,此现象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因此建议在顶层设计时,应允许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增加书记员、行政人员、聘用制人员数量,以此缓解人员不足困境,也能有效破解人员角色混同现象。

    (2)优化聘用制法官助理的配置原则

    在对聘用制法官助理进行人员配置时,突破“1∶1∶1”配置模式限制,调整为“1∶N∶1”模式,不为院领导与审管办等综合部门固定配置法官助理,而是在民事、刑事、行政等业务庭分别设置法官助理。当这部分员额法官接收案件之后,依据案件类型来确定法官助理,以此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辅助工作质量。

    (三)加强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和职业规划设计

    1.在合理范围内适当提高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

    通过各地法院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试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最高月薪达到了7000元—12000元,一般以3000元—4500元为主。然而,这样的工资标准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标准,难以激发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工作热情,或者说很难留住真正的人才。因此,关于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首要措施就是合理提高其工资待遇,给其以经济效益的可期待性。


    2023年3月29日,重庆市某法院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现场核对庭审笔录( 视觉中国供图)


    2.健全聘用制法官助理多元化职业规划前景

    (1)制定内部分级管理制度

    通过聘用制法官助理等级分级管理,提升其晋升空间,激发其工作热情。

    第一,设置“三大类九小类”等级规定。依照学历、工作经验等因素来界定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最初任职等级。比如,法学本科生为一级初级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为二级初级法官助理,博士研究生为三级初级法官助理,则可以明确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

    第二,设置等级晋升限制条件。一是年限限制:等级晋升应当与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时间相结合,如等级内部的晋升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两年,而等级外部(初级至中级、中级至高级)的晋升时间不得低于三年。二是年度考核结果:将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年度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大类。若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则其晋升时间延长一年,并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若其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则按正常年限晋升;若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有其他突出事迹,可以越一级晋升,但不得连续越级晋升。

    (2)完善外部职业规划路径

    所谓外部职业规划,即聘用制法官助理放弃聘用制身份,选择其他职业的行为。聘用制法官助理以法科学生居多,其在放弃聘用制身份之后,主要选择以公招身份进入政法队伍或者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的概率最大,往往很难摆脱法律职业者的身份。

    完善聘用制法官外部职业规划路径是稳定、壮大职业队伍的必然要求。这一方面有利于剔除法院聘用制队伍中的“不稳定因素”,保留更多的“安定因子”,保障队伍稳定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帮助其树立良好的职业伦理道德及法律专业素养,从而进一步推动整个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四)不断提升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业务素质

    只有不断提升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业务素质,才能真正化解质疑者疑惑,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1.健全培训制度

    一是应当保障聘用制法官助理获得培训的权利,定期对其开展专业培训;二是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摆脱生硬的培训模式,如通过聘请资深法官和学者进行授课、举办法学专业论坛等方式,激发其学习热情;三是针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增加模拟庭审等司法实践操作,帮助聘用制法官助理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2.完善业务交流机制

    受编制及专业限制影响,聘用制法官助理很难对外进行业务交流,不利于提升其业务素质,也不利于在法治工作队伍内部构建起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故有必要健全完善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业务交流机制。

    (1)健全内部业务交流

    第一,完善上下级法院聘用制法官助理之间的业务交流。因上下级法院的层级差异,其招录的聘用制人员的工作职责势必存在差异,且相关的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此时,加强上下级法院的业务交流,特别是强化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可以帮助聘用制法官助理学习有益经验,更好地促进聘用制法官助理队伍建设。

    第二,完善聘用制法官助理与其他司法序列人员的业务交流。虽然人民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但各序列人员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为确保聘用制法官助理更好地承担工作职责,有必要使他们与其他序列人员(法官、内生型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加强业务交流,从而对自身职责更加明晰,推动审判团队内部运行更为顺畅。

    (2)丰富外部业务交流

    聘用制法官助理大多来自法律职业群体,应当丰富其外部业务交流。应加强聘用制法官助理与律师、学者等职业人群之间的业务交流,或者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活动,从而不断提升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业务素质。

    (五)开展“1+1+1”三段式职业训练计划,增强职业化培养实效

    按照“初任法官精细化培养模式”思路,聘用制法官助理在职业化进程中可以采取精细化培养模式,通过“1+1+1”三段式职业训练,推进聘用制法官助理队伍的职业化、精细化建设,实现人员培养效果的最大化,从而提升审判辅助工作质效。

    1.制定为期一年的程序性事务培养计划

    因聘用制法官助理大多为法学专业学生或法律从业者,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但是缺乏必要的法院工作经验,所以有必要设置一年的程序性事务培养时间,帮助聘用制法官助理积累与当事人有效沟通的经验,熟悉基层司法工作情况。

    2.制定一年的综合素养提升计划

    设置为期一年的综合素养提升期限。在此期间,安排聘用制法官助理在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轮岗锻炼,最大限度地提升其综合素质,以个人素质之提升助力整个队伍的素质提升。

    3.设置一年的核心业务转变期间

    经过一年的程序性培养以及一年的综合素质培养后,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个人素养必然会大幅提升,能够更好地适应法院的各项辅助工作。此时,应当逐步增加聘用制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即向草拟裁判文书、编写案例等核心性的审判辅助事务有序过渡,更好地减轻员额法官的工作负担,提升审判质效。

    综上,笔者认为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未成熟。今后,在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理论研究,推进聘用制法官助理建设试点,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改革,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作者系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刘旭,本网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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