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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盒交易行为的政府规制问题与完善路径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0-16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了《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提出系列合规经营建议,包括规范盲盘价格体系、规范营销妙作行为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并画出盲盒经营红线,明确活体动物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图为2022年1月19日,市民在上海的一家TOP TOY内选购盲盒 (视觉中国供图)


    近年来,我国盲盒经济发展迅猛,呈现出经济规模成倍扩展、企业数量迅猛增长、产品类型复杂多样的特点。盲盒销售已经形成“盲盒+”的发展态势,其商品类型涉及玩具、文具、图书、食品、服饰乃至教育、旅游等服务业领域,形成了一种“万物皆可盲盒”的市场业态。

    盲盒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产品类型违规、产品质量低下、营销手段违法、知识产权侵权、二手市场溢价等诸多问题。如何对盲盒交易行为进行适度、有效的政府规制,引导其由杂乱无章走向井然有序,是一个值得深思与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盲盒种类及其交易行为特性

    对盲盒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必须先了解盲盒种类及其交易行为的特性。“盲盒”可以被定义为经营者利用隐藏具体产品内容的包装盒进行包装,消费者花费一定金额即可随机选购的商品。根据盒内产品种类与价值是否确定,可以将盲盒分为确定类盲盒和射幸类盲盒。确定类盲盒是指仅注明所属的产品类别而隐藏具体款式信息,以及数量、价值既定的盲盒。射幸类盲盒的分类参考了民法上射幸合同的概念,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在销售方式上采取射幸形式。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类盲盒是指完全隐藏盲盒内商品类型、款式、数量、价值等一切信息的盲盒。众多商场内设置的“心愿美妆抽盒机”内的盲盒即为典型的射幸类盲盒,消费者支付既定的费用(如30元)从而获得抽盒机会,既可能抽中价值10元的卸妆棉,也可能幸运地抽中价值200元的口红。

    盲盒交易行为有其自身特性。首先,经营者与消费者掌握的信息天然不对等。其次,盲盒商品如无轻微程度以上的质量问题、严重不等值问题,不适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最后,盲盒交易行为受到诸多现行法律的规制。盲盒交易行为在交易合同的基础上展开,合同类型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因而应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性规定,再根据交易目的、射幸属性等因素确定其应当参照的特别法规定。盲盒交易合同又是消费合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合同的规定应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时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盲盒交易行为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规定。此外,盲盒商品作为一般产品,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诸多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均为政府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盲盒交易行为现存问题

    第一,违规产品触碰法律底线。部分商家以“宠物盲盒”牟利,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正当程序申报检疫,埋下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又违反《邮政法实施细则》中禁止寄递或者夹带活体动物的明文规定。还有商家利用部分消费者图便宜的心理,销售“一元盲盒”,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一元”的等份出售并从所有购买者中抽取一人获得商品,这种在交易性质上属于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的非法发行彩票行为,严重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更有商家在多地经营“脱单盲盒”,打着帮助脱单的名号非法收集、贩卖个人信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第二,产品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由于盲盒内商品只有在消费者拆开包装盒后才能得知其“庐山真面目”,不少商家利用盲盒的“盲”性,选择在产品质量上大打折扣。例如,通过有意去除标签的方式,使产品无法溯源,进而在产品原料、零部件上使用劣质材料或缺斤少两。部分射幸类盲盒经营者还会选择从不同批次厂家引进同种类但不同材质的产品,甚至向消费者兜售假货,由此导致产品品控不到位、质量参差不齐。上述产品质量问题,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又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针对盲盒质量难以保障的问题,政府有必要在盲盒产品的质量规范方面“重拳出击”。

    第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通常发生在确定类盲盒之中。确定类盲盒经营者一般独自承担产品设计、生产、宣传、销售的全过程,因而其自行研发的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往往具有极高的价值。但是,部分确定类盲盒产品由于成本低廉且依托大热IP,极易被仿制或假冒。

    第四,盲盒营销手段虚假。如今,盲盒广告遍布各大商场、电商平台,营销标语洗脑而又夺人眼球。在竞争激烈的盲盒市场,部分经营者为最大限度地吸引消费者,不惜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推广盲盒产品。2021年12月,泡泡玛特就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关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而罚款20万元。经营者的过度营销还表现在以附赠玩具、攀比式宣传标语、发展学校附近商店等接近未成年人的下游销售实体的方式吸引未成年人购买盲盒产品。

    第五,盲盒抽取概率暗箱操控。对于确定类盲盒,部分经营者通过压缩隐藏款的数量,降低其抽取概率,刺激消费者为购买到隐藏款而频频消费,既导致铺张浪费不良现象的发生,又致使二手市场的交易价格被人为抬高。对于射幸类盲盒,因为盲盒价格与盒内商品的价值并不相当,经营者为了谋求最高利润,选择压缩高价值产品的投放量来降低产品抽取概率,以众多低于盲盒价格且不具实用性的产品来搪塞消费者。

    三、政府对盲盒交易行为规制的实践与不足

    第一,规制标准尚未统一,规范性文件可执行性差。我国尚未有规范盲盒交易行为的专门性立法,地方政府可能以此为由而忽视对盲盒交易行为的管理。现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不仅数量稀少,而且相关规定难以有效落实。例如,经营者如何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又如,保底机制中消费者如何证明支付已达一定金额或抽取已达一定次数。

    第二,规制工具较为单一,整体为事后被动式监管。现有的政府规制以行政处罚的事后规制为主、日常抽检的事中规制为辅。虽然这种传统监管在目前也发挥着一定作用,但是依赖于传统的“命令和控制”机制以及法律的科层式的适用方法似乎不能完全解决当下的问题,对盲盒经营者的监管缺乏系统性、适时性与灵活性。行政处罚意味着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政府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规制,难以防范盲盒营销过程中的风险。盲盒问题的规制方式有待多元化,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等规制措施有必要纳入其中。

    第三,规制主体尚不明晰,交叉监管存有较大盲区。基于不同类型的不法行为和产品的不同性质,盲盒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可能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交叉监管下存在监管盲区,加上盲盒本身的不确定属性,进一步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四、盲盒交易行为的政府规制完善路径

    (一)设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大违法产品惩处力度

    仅依靠事后行政处罚,不足以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产品流入盲盒市场,可以应用准入负面清单这一事前规制工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列明不得成为盲盒交易行为标的物的产品,如法律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对销售资质、存储运输、使用条件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特殊食品、药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销售和流通的商品。若有经营者以盲盒的名义生产、销售触碰法律红线的产品,则严加惩处;除了适用行政罚款外,对情节严重者,施以限制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信息公开溯源制,打造盲盒信息数据库

    为解决盲盒抽取概率不透明、侵权盗版严重的问题,可以借鉴食药产品的溯源码制度,对每件盲盒产品进行编号,加贴相应标签及二维码,将产品自生产、运输至销售的全流程信息扫描录入产品溯源码,消费者和相关抽检部门通过扫码方可获知产品的全流程信息。溯源码所含产品信息,既应有产品基本信息,还应包括抽取规则、概率、服务提供方式等盲盒特有的规则信息。对于盲盒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考虑走“数字化政府”之道,与数据整合分析类科技公司合作,利用大数据手段,分种类进行采集与分析整理,打造巨量信息数据库,进而依照盲盒产品溯源码和数据库信息,专项严格审查产品来源的可靠性、产业链条的完整性,保证可溯源,杜绝“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加大对盲盒设计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设定盲盒规制标准,依标准加大规制力度

    政府在规制盲盒交易行为时,有必要设定清晰的盲盒标准,明确盲盒商品的质量标准、检测标准、概率标准等。盲盒标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工具,既为有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依据,同时也是盲盒行业的风向标;既是盲盒厂家、商家规范生产、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法律法规以外的另一层约束。就标准制定而言,一方面,可以根据盲盒商品类型,依照现有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设定质量和检测标准;另一方面,针对盲盒商品不确定性的特点,与行业专业性组织协调配合,设定最高价值产品和隐藏款抽取概率标准、内置产品在一般营销中与在盲盒营销中价格对等性指标。实践中,由广州海关牵头,联合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制定的团体标准《鉴赏收藏用潮流玩偶及类似用途产品》(T/CPQS C010—2022)便对盲盒类玩具的产品价格、隐藏款抽中概率等作了规范性限制。

    (四)巧用信用规制工具,打造信用监管体系

    面对盲盒市场经营者激增的现象,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盲盒经营活动的特点与实际问题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出台盲盒营销承诺格式文本,并着力实行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文本互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环节便敦促盲盒经营主体遵守相关法律,警示关于盲盒产品类型、质量、抽取概率、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对于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书的经营者,可对其简化行政程序,准予其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即可先行经营,日后再进行抽查。政府部门还可以要求盲盒生产经营者作出信用承诺。在事前信用承诺作出后,对盲盒经营者在经营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采用信用风险分级的方式,及时在“信用中国”、各地政府官网予以公示。然后根据信用记录的情况,对经营者的守信情况作出信用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经营者释明评级标准、获评等级的事实依据,告知其信用修复、救济渠道和相关后果,进而引导消费者根据信用评级选择经营者,平等地与盲盒经营者对话。针对信用记录、信用评级的情况,采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事后规制措施。

    (五)明确政府规制主体,打造多元监管机制

    对于盲盒交易行为的规制,可以建立“政府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为辅”的监管机制,以此解决盲盒规制中现存的规制主体界定不明、规制力度大而成效小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政府的核心监管主体地位,承担盲盒经济的监管职责。其次,由于市场运行的复杂性与监管治理的综合性,政府还应当积极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力量,引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监管。一是政府应积极促进行业自律,鼓励地区盲盒经营者成立盲盒行业协会,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如设立盲盒保底抽取机制,让经营者根据各自的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规定盒内商品的最低价值及其相对应的投放数量。二是发挥与盲盒有关的行业监督作用。当下的盲盒销售多依赖电商平台,因此有必要引导互联网平台及有关行业协会参与盲盒经营治理。政府可以以建议、指引的形式,引导互联网平台对平台中的盲盒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行为不当的经营者采取评分下调、账号限权、账号关闭等惩治措施。三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应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盲盒类产品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沟通协商,督促经营者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打造多元规制机制,发挥合作治理型规制工具的作用,确保市场监管实效。

    盲盒经济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折射出新经济模式下政府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盲盒交易行为与规制实践中的现存问题,在市场准入、信息公开、标准制定方面发挥政府规制的作用,搭配信用监管与多元共治,引导和规范盲盒交易行为,促进盲盒经济有序平稳发展,方为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良好风尚共同生长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刘汉青,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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