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8日,浙江省重大新闻传播平台主力战舰一潮新闻客户端上线之际, 浙报集团C座大楼悬挂出百米巨幅宣传海报(视觉中国供图)
近年来,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虚拟现实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以此为基础的智能传播新应用、新业态层出不穷。智能传播时代,内容生产和信息传播效率得到极大提升。在新闻传播事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错综复杂。侵权现象不断发生,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已经对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多通过法律救济制度解决,但在司法实践和著作权人维权过程中,法律救济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智能时代背景下,加强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并在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前提下做好内容传播,是推动我国新闻传播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一、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现状考察
(一)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性及保护范围
在探讨具体的侵权行为之前,应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否有效进行判断,这是处理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逻辑起点。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新闻作品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正具备了这两个特征:其一,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记者独立创作完成新闻作品,作品中也包含作者的个性特征。新闻事实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新闻作品并非新闻事实,而是反映事实的载体。新闻作品在如何反映事实、如何组织新闻素材、如何谋篇布局等方面蕴含着作者的个性,具有独创性。其二,新闻作品以一定形式表现,如以文字、图片等具体的物质形式表现,能被受众感知,并且能通过复制对新闻作品加以传播和利用。因此,新闻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相关规定,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享有著作权。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因为时事新闻的内容主要是对新闻事实的客观报道,虽有作者自己的表达方式,但独创性低,不能称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2020年1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将不受法律保护的“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本文中,著作权侵权涉及的新闻作品主要指单纯事实消息以外的新闻作品。消息、通讯、新闻特写等新闻作品如兼具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均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及其危害
智能时代背景下,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常态化,涉及技术、经济、法律、社会等多个领域。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的著作权受到严重侵犯,侵权行为主体几乎涉及所有大型商业网站。新问题、新挑战使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难上加难。以转载为例,传统媒体时代的新闻转载多发生在纸媒之间,问题不太突出。但智能技术的发展加剧了这一矛盾,大量新闻作品的转载均未经过授权和法定许可。
大量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给新闻传播事业带来危害。其一,制约媒体生存与发展。原创内容是媒体核心影响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网站等互联网主体未经媒体授权,私自转载、使用各类新闻作品,挫伤新闻原创者的积极性,冲击媒体生存与发展,不利于新闻传播事业健康发展。其二,阻碍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媒体融合是时代所向、大势所趋。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内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更加注重网络内容建设,始终保持内容定力”。媒体融合深度发展的过程中,内容作为“压舱石”“定盘星”,是传统媒体重新连接用户、转型成功的密码。新闻作品著作权被大量侵害会造成用户流失、媒体权威性下降,削弱内容对媒体的重要作用,阻碍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其三,降低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商业网站等主体没有正式授权、缺乏有效规范,在使用其他主体的新闻作品时,为引起受众注意、增加网站流量,非法转载新闻作品,甚至篡改内容、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等,使得新闻作品的原意遭到曲解,混淆受众视听,甚至危害社会健康发展。
(三)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常见侵权行为
智能时代,新闻作品的传播更便利,同一个新闻作品可能被几十家网站非法转载,法院的一次性收案量也随之增长。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对新闻作品的保护总体上持积极态度。有律师收集了2001年至2013年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示的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55个判例,其中,近90%案例的权利人最终因法院认定案涉新闻作品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享有著作权而胜诉。
在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两种:通过深度链接等形式非法转载新闻作品的行为,以及歪曲、篡改、剽窃新闻作品的“洗稿”行为。
关于通过深度链接等形式非法转载新闻作品的行为。链接是一种利用超文本标记语言,在两个地址之间建立连接的WEB技术。当用户点击链接后,会指向同一或另一网站页面的相应内容。指向与设链网站不同网站的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前者是普通链接,也称浅层链接,后者则是深度链接。一些网站擅自将其他媒体的新闻作品链接在自己的网页内,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022年11月8日,北京,2022年“中国新闻传播大讲堂”启动仪式举行( 中新社记者田雨吴/摄)
关于歪曲、篡改、剽窃新闻作品的“洗稿”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侵害了作者的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洗稿”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新闻作品内容作出实质修改或曲解,这种改变可能导致公众难以了解作者原本的思想观点;另一类指在使用新闻作品的过程中,改变其表达方式、艺术风格等,这种侵权行为手法隐蔽,不易被发现,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较多困难。
二、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三种: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及刑事救济。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解决著作权纠纷可适用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三种方式。在司法实践和著作权人维权过程中,无论是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救济的三种救济方式,还是著作权纠纷解决的三种方式,都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
(一)维权成本远高于侵权成本,难以震慑侵权行为
在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过程中,取证困难、举证困难、公证成本高这三大因素导致维权成本高昂。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需要原被告举证证明,在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确定法定赔偿参照的文件和规定不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5条规定,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部分法院按照该标准确定赔偿标准,即一篇2000字至3000字的文字作品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因此,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额度相对较低。现实中,侵权主体转载新闻作品时通常仅截取一部分,因此赔偿数额也会随之降低。我国法律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权利人所有举证成本需由自己承担。例如,《新京报》诉“一点资讯”非法转载一案,《新京报》一方在公证过程中,一月之内去公证处达10余次,公证被侵权文章达50余篇,花费近2万元,这些诉讼成本需由《新京报》一方承担。
高昂的维权成本与低廉的侵权成本不成正比,这使得维权者入不敷出,意图维权者望而却步。2020年11月1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依法确定的具体赔偿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虽然法律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遏制侵权现象还需要通过行政执法等手段,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二)司法程序烦琐,侵权标准认定不一
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需经过的司法程序较为烦琐,取证困难。与其他侵权案件相比,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主体众多且分散,取证过程、证据保全面临挑战。2023年1月19日,《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反侵权公告》显示,不少网站、客户端违反《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转载该集团旗下《海南日报》、海南日报客户端、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客户端、《南国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著作权作品,涉嫌侵犯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过程中,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标准认定不一。各地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同,缺乏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法律救济过程中各种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如《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一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新京报》将7706篇被侵权的新闻作品分成7706个案件进行起诉。再如,2022年2月15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针对侵犯北京冬奥会版权的行为开展“线上+线下”的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手机电视直播大全”App擅自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北京2022冬奥会赛事节目。2022年3月11日,广东省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5.63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司法解释过于宽泛,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缺陷
《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界定不够严谨,司法解释的宽泛使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缺陷。由于对新闻作品的解释随意性较强,新闻作品的受保护范围一直不够明确。当前被侵权的新闻作品中包含时事性文章,时事性文章具有独创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时事性文章却被经常解释为单纯事实消息。
相关法律法规对“单纯事实消息”的解释模糊不清,所限定的范围也不够明确,这与新形势下的新闻作品特点不符。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救济过程中被解释得较为宽泛,使得一些案件将单纯事实消息理解为以国内外政治、经济等领域新近发生的热点事件为主题的文章。实际上,这些文章里大多含有作者的观点、见解,蕴含作者的创造性与个性特征,如果将这类文章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则难以体现法律救济制度的公正性。
三、完善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救济制度的几点对策
当前,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滞后性。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新闻作品维权,制约着新闻业的健康发展。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紧跟智能时代发展步伐,更新新闻作品著作权法律制度
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链接税”经验,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报酬计算方法,建立数字时代以流量、转化率等传播成效为核心的计酬方法。针对新闻转载收取授权许可费用,并将其中部分费用合理地回馈给著作权人。通过立法确立优先传播权,给予新闻作品的作者在时间上的优先权,使其新闻的独家价值、时效性价值得到有效开发,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实现对新闻原创性的尊重以及对作者创作智慧的保护,这样可以有效维护原创新闻的价值和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降低发现、认定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成本。探索建立基于市场价值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模式,将影响新闻作品市场价值的因素考虑在内,对于多次侵权或恶意侵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从而提升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成本,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二)让新技术赋能著作权保护,提升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水平
近年来,数字技术改变了新闻传播的方式和速度,著作权产业的保护格局也由此发生变化。新兴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领域可极大提升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水平,可运用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整个著作权行业进行数据分析,实施有效监管,制定更精准的打击侵权策略。例如,对转载行为进行技术控制、建立版权跟踪系统等。让新技术赋能著作权保护,有利于不断完善对新闻作品的保护措施,探索建立更适合我国国情的著作权保护生态体系,从而推动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简化司法程序、由侵权主体承担举证责任。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给权利人带来维权上的困扰:维权成本高、维权程序复杂。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根据案件的特点适当调整司法程序,提升审判效率,而不是让程序流于形式,给维权主体造成不便。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统一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认定标准,将以往的判例经验融入其中,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量,维护法律救济制度的公正性。
(三)细化合理使用情形和程序,明确新闻作品保护范围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清晰界定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尤其需要解释清楚单纯事实消息的含义。对单纯事实消息的界定,需要从其内涵和外延入手。单纯事实消息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别于其他新闻作品的特征:在形式上,单纯事实消息应限于单纯的文字表达;在内容上,单纯事实消息应限于简单的事实记叙。
细化合理使用的情形和程序,应适当限制科研、教学等公益性领域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的使用,如要求相关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使用行为的合理性,当取得相关证明的文件手续烦琐或者使用行为紧急时,可由相关单位先统一获取新闻链接,再由该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步骤获取相关新闻作品的许可。在限制合理使用的情形时,有效保护对新闻作品享有版权的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也不影响出于公益目的使用新闻作品行为人的正常使用。
智能时代中,如何在依法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同时,创造一个公平有序、鼓励原创、促进传播的媒体竞争环境,以尊重著作权为前提,为知识产权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新闻作品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需要加强保护。媒体融合深度发展,完善新闻作品著作权法律救济制度对于维护新闻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智能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治化建设,才能做到标本兼治。
(作者系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22级新闻学硕士研究生杨轲,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