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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部调解条例--《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即将实施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1-06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齐宇彤)11月2日,《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在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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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现场


    近年来,黑龙江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调解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黑龙江省连续7次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交流经验,向全国推出人民调解“四五四三”大庆模式,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四所一庭一中心”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探索对13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实行调解程序前置等。5年来,黑龙江省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0余万件,近8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为深入总结黑龙江省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国家充分肯定的制度创新提升固化为法规,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调解法规体系,推进黑龙江省调解工作健康持续发展,黑龙江省司法厅在省人大的大力指导推动下,在全国率先开展调解地方立法工作。2020年,《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预备立法项目”。2021年以来,《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连续3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立法项目”。黑龙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专班,开展了立法调研、座谈、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系列工作。黑龙江省委高度重视,黑龙江省委书记许勤两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永康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听取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提出重要指导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带领立法专班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汇报沟通法规草案修改中的有关问题,并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8月31日,《黑龙江省调解条例》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11月2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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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草案修改稿)》专家论证会现场

     

      《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共6章65条,包括:总则、调解类别、调解员、调解活动、保障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为:一是规范了调解组织。细化了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调解范围、备案制度、场所设置等具体规定;规范了行政调解权责、主体、范围、程序等;规范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员资质以及收费等相关问题;明确了司法调解中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职责及诉调、检调等对接机制。二是规范了调解流程。对各类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员选定、调解程序、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终止调解、协议生效等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三是明确了调解员条件。对调解员基本条件、商事调解员准入条件、专职调解员配备、行政调解员聘请以及调解员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调解保障与监督。对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回访监督、调解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调解信息化建设、调解员罚则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贯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各类调解形式,最大限度调动各类调解资源,构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中调解组织设立程序和调解工作流程等制度缺失。解决了商事调解法人身份、收费规范等问题。《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在明确调解工作指导部门、确立调解协会管理和监督职责、调解组织委托鉴定和中立评估、未调解成功案件无争议事实确认、人民法院授权调解组织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将极大提高调解效率和公信力。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进一步推动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强化预防在前、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实质调解的理念。要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格局,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促进各类调解协调联动。要进一步加强党对调解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关心关爱广大调解员队伍。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黑龙江省出台全国首部调解地方性法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的具体举措,对于有效发挥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优势作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黑龙江、法治黑龙江,推进龙江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供稿单位:黑龙江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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