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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指定医院”就医遭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应依法理赔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2-25 来源:法治时代网

    通讯员 张伟 潘婧

    投保人住院治疗后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称按保险合同约定,在非指定医院就医不予理赔。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2018年4月25日,原告吴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为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等。2019年12月和2020年6月,原告因患白驳风(或散发型白癜风)在武汉某中医白癜风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万余元。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该医院非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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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属于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医疗救治权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内容,公民有自主选择医疗救治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对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这是该项基本权利的应有之义,保险公司对该项权利不应当以任何形式作出限制,否则有违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案涉指定医疗机构的保险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发生效力。经调解不成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缔结的民事合同,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相对专业性,保险公司往往利用其行业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投保人或被保险的正当权利作出限制,需要投保人在选择保险险种时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仔细阅读,防患于未然。在发生纠纷后,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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