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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别让“她”彻底寒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2-27 来源:法治时代网

    “男主外、女主内”是多数家庭的生活模式,一旦双方感情不和,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吴某(女)与李某(男)于2007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随李某父母居住生活,并于2012年对李某父亲修建的房屋进行扩建。2019年,该扩建房因项目建设被拆迁,李某获得相应补偿。2021年,吴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考虑到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作为女性长期在家照顾老人孩子,为李某在外打拼解除后顾之忧,家庭贡献突出,且案涉房屋虽属于李某父亲生前所有,但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一直在此居住且对房屋共同进行修缮,现案涉房屋在李某父亲去世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拆迁,吴某有权分割拆迁补偿利益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后经法院调解,李某同意分两次支付吴某应得补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

    现实婚姻生活,大多“一方主内,一方主外”,不应以“挣钱多少”之类有形价值,去评判负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所创造的“无形价值”。“主外”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主内”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外,还会坚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优先”原则,重点考量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是否有利于保障子女生活、教育等良好的成长环境以及对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照顾等因素。(来源: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罗雪 覃思琪)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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