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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理财高收益 当心一夜暴“负”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1-03 来源:法治时代网

    近年来,随着公众投资理财观念的兴起,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愈发常见,请熟人帮忙投资理财,友谊的小船一不小心“说翻就翻”。12月1日,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谁知背后隐藏着的是一场投资理财风波。

    案情简介:

    小华与倩倩是闺蜜,2019年年底,小华给倩倩推荐了一个外国理财产品进行线上理财(以下简称SI),称自己也购买了还赚取了收益,倩倩闻言将第一笔本金10950元转给小华帮忙给自己投资理财。小华也是刚刚接触SI平台,对于平台入金操作并不熟悉,为了让倩倩放心,小华将10950元转给自己的好友“理财老手”露露让她进行平台入金操作,并让露露给倩倩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载明承诺保本10950元。

    不久后,倩倩迎来了第一笔收益,于是接连加仓了三笔,此时倩倩投入的本金约为3万元。因自己不懂SI平台的操作,所以后面的三笔本金倩倩还是转给闺蜜小华代为操作,小华因为逐渐熟悉SI的规则于是自己进行了平台入金等操作。

    次年开春,SI平台开始出现“爆雷”,部分购买者的本金和收益都无法正常取出。倩倩一时无法接受,便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称是露露诈骗,倩倩在现场情绪激动、痛哭流涕,称要露露给自己打借条,无奈之下露露当场给倩倩打了借条表示第一笔本金10950元是自己借款,约定两年内偿还。

    后续该理财产品异常关闭,购买者的本金都被滞留在平台。两年之期已到,倩倩没收到露露的还款,故诉至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请露露偿还所有借款3万元。

    法庭上,被告露露辩称与倩倩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和委托理财关系,自己只是与她一同投资了一个理财项目,且倩倩的4笔转款均转至其朋友小华的账户,自己也只是代为收取了第一笔本金10950元帮其买入操作且并没拿取投资收益,对后续加仓的三笔本金并不知情,借条只是被逼无奈签下的,倩倩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庭审中,原告倩倩也承认该4笔借款均为投资款。

    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质证,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原、被告究竟是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以及被告需要向原告承担多少金额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在审查的过程中也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承担赔偿原告10950元的投资损失,原告也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在法律上也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委托理财,实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间借贷,实质上属于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借款付息的合同。

    二者在风险承担方式上有本质的区别,在委托理财关系中,因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受托事宜,所以受益人是委托人,风险也应该是由委托人自己承担,除非受托人有过错。而民间借贷则不同,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债权是明确固定的,到期获得本金及利息的固定回报,出借人对借款用途并不承担风险。

    法官提示:

    亲人朋友之间无论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都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现在社会上的投资项目种类繁多,有些只是披着投资理财的外皮而进行诈骗行为的“狼”,其往往会先让受害人尝到甜头,待受害人大额投资后,便会修改后台数据制造盈利假象,诱骗受害人继续“投资”,然后突然暴雷关闭平台,榨干受害人钱财,所以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能盲目投资,捂好自己的钱袋子。(来源: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马丽)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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