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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的房屋漏水导致物品发霉,谁来担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1-03 来源:法治时代网

    租户:房东,你家房子下雨漏水了。衣服、墙壁都发霉了,我电脑也有损坏,我要求赔偿损失、退还房租。

    房东:房子如果只是墙体湿了,我可以修。但现在是你长期不通风、管理不善导致房屋、物品发霉,责任在你。

    ……

    出租的房屋漏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负有维修义务。但如果租户长期不在承租房屋居住,漏水造成房屋发霉、物品损坏,该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小李从房东陈某处租了一套两居室,租期为两年。小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租金和押金。2021年10月小李因工作出差去往外地,2022年9月返回涉案房屋后,发现其居住的那间房屋因漏水导致内墙壁及其个人被褥、衣物、数码产品发霉受损。随后小李找到房东陈某理论,要求退还房租、赔偿损失。陈某表示房屋漏水只是造成墙壁少量浸水,小李物品损失是由于其长期不在家、不开窗通风造成。小李疏于管理,不但造成其个人物品损失,还造成房屋墙体和家具发霉的扩大损失。直至合同到期,小李的物品也一直堆放在房屋内,故陈某不同意赔偿损失。

    因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小李遂将陈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退还租金5000元、押金3333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陈某辩称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认为是小李自己没有保管好其房屋及个人物品。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有妥善管理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合同义务,以及对于房屋及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受损及时通知出租人的附随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是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律上称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并非源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其具体形态包括不限于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照顾义务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而承租人的附随义务则包含发现漏水及时通知出租人,长期不居住需要委托他人或通知房东定期管理的义务。

    该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一是涉案押金及租金是否应该退还?二是小李的损失是否是由房屋漏水引起?损失是否应赔偿?

    其一,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提供适租的房屋是出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交纳租金则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房东陈某具有维修房屋的义务。如果房屋出现漏水的情况,承租人应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及时维修的后果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足以使承租人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承租人既使用租赁房屋又以此拒绝交纳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双方发生纠纷后,小李一直未搬离房屋直到合同到期,可以认定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案租金应不予退还。根据合同约定,押金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违约赔偿责任外予以退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押金退还条件,对于小李退还押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李主张涉案房屋内墙体及生活用品发霉系漏水导致,但其自认有近1年时间不在家居住。涉案房屋由小李租住使用,对于涉案房屋有妥善管理义务,其长期未居住期间,可委托同住人进行查看,及时发现漏水渗水现象,避免损失发生。且其在发现室内物品发霉情况下,亦未对衣物进行清洗或维修。现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是由房屋漏水引起。故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退还小李租房押金3333元,驳回小李其他诉讼请求。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房屋漏水是引发物业纠纷和邻里纠纷的常见问题,当发现租赁的房屋漏水时,作为租户应该怎么办呢?

    一、保护现场,联系物业公司、出租方报告情况,采取关停阀门、放置容器接水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二、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必要的时候可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三、同物业公司、出租方、楼上业主等一起排查漏水原因,确定责任方。

    四、与责任方协商维修及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责任方的确定,亦有不同:

    开发商: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水,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如约定出租方承担,则无论保修期内还是超过保修期,均可要求出租方承担责任。

    楼上业主或其租户:因楼上房屋漏水,给楼下造成损失的,可要求楼上业主或租户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因公共设施造成漏水,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

    承租人或出租人:房屋内部设施老化,漏水后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出租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文 王妍)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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