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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老年人精神赡养 子女勿忘“常回家看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2-07 来源:法治时代网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父母起诉女儿要求定期探望的赡养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小王一直是父母心中的“乖乖女”,一路走来,上学、工作都是按照父母的意愿按部就班地进行着,小王对父母也是言听计从,未做过忤逆出格的事情。2017年,当小王把偷偷交往一段时间的男友带到父母面前时,一切都改变了。面对父亲的强烈反对,小王与父亲大吵了一架,父亲一时气急操起菜刀将小王赶出家门。从这以后,小王和父母的关系急剧恶化,就连结婚时小王父母都未到现场。后来小王生子、搬家也就未再通知父母。接下来的几年,除了偶尔给母亲打个电话、寄个礼物,小王未再回家见父母一面。2023年,小王的父母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要求小王每月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对其进行探望。

    当法官联系到小王时,小王对于父母的起诉并不感到意外,哭诉其父亲性格强势,从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一旦其反抗,不是打就是骂。父母拒绝参加她的婚礼,现在她对父亲除了怕就是恨,即使开庭也不想与父亲见面,要求法院采取云法庭的形式线上审理此案。而小王的父亲则不相信这是孩子对其的真实想法,认为小王是因为老实被女婿控制,不得已疏远父母。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理解、彼此照顾,父母应体谅子女的实际困难,子女亦应尊重和照顾父母,在双方发生家庭矛盾时应多进行沟通,努力化解矛盾,尽弃前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齐家美以孝”,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养口体、养心智”皆为孝之内涵。小王身为子女,不仅应当对父母进行经济扶助,亦应当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小王理应经常问候、看望其父母。故本院判决小王自2023年10月起每月探望父母一次,于每月第一个周六进行探望。

    判决作出后,小王及其父母均未提起上诉,亦未因后期执行事宜产生争执。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供养;2.生活照料;3.精神慰藉;4.照顾特殊需要。其实后三个方面就是老年人精神层面的赡养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立法对于精神赡养仅仅是倡导性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对于子女探望父母等事项的确定,强化、引导子女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了敬老爱老良好风尚;另一方面增强了亲情重塑外驱力,为亲子有效沟通桥梁搭建。

    法官提示

    健康快乐的老年生活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需要精神慰藉。关爱老人,情暖人间。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判决就可以完成的。正值春节临近,也是全家团聚、亲朋相会的重要时刻,留守的孩童在期盼打工的父母归来,年迈的父母在等待远走的孩子回家,思念在此时仿佛也充满了节日的喜庆。

    爱别迟,孝别等,常回家看看吧。(来源:北京市通州法院 文 王迪)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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