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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收了汇票但未得到兑付,还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2-28 来源:法治时代网

    基于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付款方开具两张票据支付合同款,但到期未能兑付,对此,持票人可以依据何种法律关系去维权?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甲、乙公司签订《室内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由甲公司提供货物及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开展工作,于次年年底竣工并通过验收。2023年6月,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939899.08元。乙公司通过银行和商票支付了项目部分款项,其中银行付款支付了27411.9元,其他的是商票付款,只有109647.59元成功兑付,剩余两张票据未能兑付。第一张票据金额45万元,2021年6月24日出票,状态是拒付追索待清偿;第二张票据金额112561.75元,2021年9月15日出票,状态是拒付追索待清偿。两张票据的出票人乙公司均到期未兑付。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02839.59元及相应利息。

      乙公司称原告取得两张票据后进行了转让,因原告不再按照票据关系主张权利,故要求原告尽快将两张票据操作结清。

      诉讼过程中,原告已分别以清偿和转让权利方式重新取得两张票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

      法院审理

      济南市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室内门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因乙公司未能支付全部款项引起本案纠纷。双方对欠款802839.59元无争议,因支付中涉及两张票据问题,分析如下:

      乙公司开具两张票据进行支付合同款,但到期未能支付,甲公司将票据转让后,现通过清偿和转让权利方式重新取得两张票据,可以以持票人身份主张出票人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当票据未能承兑时,持票人具有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票据关系享有的追索权,另一种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债权请求权。因出票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对其主张票据权利,不涉及其他背书人权利,故甲公司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债权请求权的权益一致。在票据权利和基础法律关系权利一致情况下,甲公司具备选择权,其主张以基础法律关系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除票据款项外,双方之间合同中仍有未清偿债务,甲公司进行主张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乙公司予以认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行使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在本案中确认,对应的票据权利甲公司不得再行主张。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合同欠款802839.59元及利息损失(以802839.59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活动中,付款方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款项,若是商业汇票到期未能兑付,持票人如何进行权益救济呢?接收票据后,还能否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呢?对此,司法实践中认可持票人享有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票据关系享有的追索权,另一种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债权请求权。以上两种请求权竞合,同时在双方未明确约定以票据交付代替债务履行的情况下,持票人有权选择其一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合同债权即消灭”等内容的,就意味着放弃了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中,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供货及安装合同款,而汇票无法承兑,其并未实际产生偿付款项的效力,且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消灭,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照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要求乙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供稿单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作者 李晨烁 李文筱)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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