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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发布保护森林资源典型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13 来源:法治时代网

    3月12日是植树节,宣传保护树木、动员组织群众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是每年植树节的主题。但该主题不仅限于植树节,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应当时时植根于人们的思想深处、处处体现在人们的实际行动中。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布已判决生效的三个保护森林资源的典型案例。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上百年古榕树被处刑罚

    本案所涉古榕树树龄110年,是广东省古树名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三级古树,为深圳660株三级古榕树之一,于2018年挂牌。该古树位于某城市更新项目建筑工地内,因周边施工严重影响其正常生长,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函告某建筑公司,要求对该古树进行抢救复壮。该公司雇请某园林公司处置,该园林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某转而雇请被告人缪某处置,并指定本公司员工陈某与缪某以及项目工地负责人刘某对接。几人商定将古树移植,在未办理古树移栽手续的情况下,缪某带人进入工地砍掉古树大部分枝叶。龙岗规自局、龙岗城管局等部门得知后迅速赶到现场责令缪某等人停工,并明确要求不得移栽古树,但刘某并未要求保安人员阻止缪某等人再次进入工地,缪某仍按原计划将古树移栽。经广东省林业科学院评估,该古榕树受损程度达82.1%,受损金额为281万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缪某等人明知移栽古树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却未办理,非法移栽珍贵古树,造成严重损害;被告人刘某作为项目工地负责人,与上述被告人商定移栽方案,并在行政部门明确要求不得移栽古树后,仍放任缪某等人移栽古树,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区别,龙岗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古树素有“绿色活化石”的美誉,承载着居民的情感与文化。本案所涉古树自种植之日起一直在原址,是地方悠久历史和文化的见证,具有难以再生和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本案各被告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推进城市更新不是简单地拆旧建新,而是对人文与历史的传承,对古树的保护也属于对城市文化的传承。广东省对古树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先后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均要求在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中,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2022年3月,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地和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除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迁移古树名木;对于确需迁移的项目,需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方可实施。

    在进行城市更新时,企业应树牢生态文明理念,对现场树木进行调查,登陆广东省古树名木信息系统查询或向林业部门询问。在施工前要优化施工方案,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名木,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先向林业部门申请。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档案数据,对树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盗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树获罪

    被告人杨某将偶然挖到的一棵土沉香树树桩连同两块土沉香木片,出售给喜好收藏的被告人钟某,获利1.3万元,钟某同时提出可收购成色好的沉香树。此后,杨某在大鹏新区某山上发现两株土沉香树,遂与钟某商议,约定由杨某盗挖并运至钟某处。杨某又找到被告人樊某等三人帮助盗挖,四人在盗挖后搬运过程中被巡防队员发现,弃树逃离。遭盗挖的两株土沉香树经有关部门移栽后成活。经鉴定,该两株树与上述土沉香树桩和土沉香木片均为瑞香科沉香属土沉香,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Ⅱ级。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本案为非暴力性犯罪,涉案树木数量不多,采挖的主要目的是移栽观赏,收购、出售行为未遂,被采伐的树木得到了保护性抢救,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小;被告人钟某、杨某案发后真诚悔罪,杨某已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二人已自愿向深圳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缴纳生态修复费,并表示未来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龙岗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分别判处另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野生土沉香对自然环境要求较高,生长速度缓慢,损毁后难以重新补种修复,且土沉香与许多野生动物、微生物相互依存,一旦被损毁,极易造成生物物种多样性的巨大损失。案发地大鹏新区自然资源丰富,被告人杨某在爬山过程中发现野生土沉香,非法采伐获利后企图再次盗挖,最终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钟某指使他人非法采伐土沉香,构成共同犯罪。另外三名被告人在明知土沉香树应受保护的情况下,仍然贪图利益帮助采伐,均应受到刑事处罚。法院充分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结合其悔罪表现,特别是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等情况,区分主从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定罪量刑。

     

    私自焚烧垃圾引起山火被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居住地紧靠山边。为图方便,朱某将后院的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其间未能控制火势引起山火,后消防人员将火扑灭。经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调查,此次山火过火面积为38亩,受害林草面积为14亩,受害树木蓄积为11.6立方米,受害树木株数为2442株,草木资源损失经核算总价值4269.16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失火罪对其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龙岗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人朱某赔偿林木资源损失4269.16元,并在深圳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本案发生于深圳东部的山林地区,周边森林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部分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山林火灾警惕性不高,仅仅为图方便将山林边的生活垃圾直接焚烧处理,一旦引发山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更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因而极可能犯失火罪,将面临牢狱之灾。火灾猛于虎,安全无小事。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增强森林防火、安全用火观念,自觉做好生态资源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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