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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中院将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要求落到实处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13 来源:法治时代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邱某某减刑一案中,将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要求落到实处,坚持主客观并重,从严审查案件事实,裁判结果从反面教育激励其他罪犯积极改造,较好地实现了刑罚的目的。

    基本案情

    罪犯邱某某,在公共场所因琐事与被害人方发生口角,厮打过程中持扎啤杯击打被害人罗某某头部,造成被害人罗某某死亡,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系特定暴力犯,间隔期内多次因打架违纪,建议法院对邱某某从严掌握减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邱某某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33年10月14日止。后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2019年12月至2022年9月),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完成劳动改造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4次。但该犯遵守监规意识较差,考核期内7次违纪:2020年10月、11月、12月,2021年5月、12月,2022年2月,6次均因与其他罪犯打架,分别扣监管考核分20分;2022年9月,不听从民警察教育,扣监管考核分20分。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邱某某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多次与其他罪犯打架、不服从民警教育,违反监规被扣考核分,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裁定对罪犯邱某某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假释适用的前提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条件:一是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规定,对于罪犯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罪犯的改造表现。罪犯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合议庭一致认为,罪犯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系严重暴力犯罪;其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不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两年内7次违反监规中有6次系因与其他罪犯打架被扣监管考核分,虽没有被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但其违纪行为性质上体现暴力倾向、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次数较多。经综合判断,不能认定罪犯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应对其不予减刑。

    该案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要求落到实处,坚持主客观并重,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准确查明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案件事实。同时,该案裁判结果也能够从反面教育激励其他罪犯积极改造,较好地实现了刑罚的目的。(来源: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 田赫 柳兆斌)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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