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已故国家级大师名号被冒用 江西景德镇法院判了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18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调处了一批共20余件涉仿冒已故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署名案。

    据了解,原告王某的父亲王锡良先生是享誉世界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王先生去世后,王某发现某音平台上有多家商铺使用王先生的名号进行虚假宣传,售卖的陶瓷作品涉嫌侵犯王先生的著作权,遂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查,法院发现该纠纷案情较为简单,但数量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于是通过采取逐个调解耐心释法、类案示范带动调解、知识产权普法宣讲等点线面多维调解方式,提高解纷效率,最终该批系列案有19件调解结案,1件以店铺停止冒用行为并赔礼道歉判决结案,在陶瓷商户间形成示范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第五十三条还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除了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介绍说,本案中,王某的父亲王先生于2023年3月13日去世,其作品的部分著作权由其子女继承并共同享有,原告作为王先生的继承人之一,有权对侵犯王先生著作权的行为提出主张。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某音店铺销售绘有王某父亲原创美术作品的陶瓷作品以及销售假冒王某父亲署名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座景德镇,半部制瓷史。”陶瓷产业是景德镇的竞争力所在,陶瓷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景德镇陶瓷产业的创新创造和健康发展,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频发的原因。近年来,景德镇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类案发生,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供稿单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丹)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