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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理论的文化根脉与宪法目标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19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2021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党把握两岸关系时代变化,丰富和发展国家统一理论和对台方针政策,推动两岸关系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中华文明起源研究同中华文明特质和形态等重大问题研究紧密结合起来,深入研究阐释中华文明起源所昭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路向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演进格局”,并在2023年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再一次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统一性”。中华文明长期的大一统传统,形成了多元一体、团结集中的统一性。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文明统一性的论述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国家统一理论,一方面植根于大一统传统、民族共同体、多元一体格局等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另一方面紧扣祖国统一大业这个历史使命,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两个结合”的生动典范。这一理论同样为我们理解与诠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的“统一”概念提供了指引,有助于我们从文化根脉和宪法目标两个角度切入,把握我国宪法中“统一”概念的规范内涵。

     

    一、宪法“统一”概念的空间维度和历史文化维度

     

    (一)宪法“统一”概念的空间维度与疆域条款

    作为我国核心利益之核心的国家统一问题,在当前具体实践之中,其关键症结即台湾问题。现行《宪法》中首次出现“统一”一词,在序言第9自然段:“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此处所说的“统一祖国的大业”自然是指我国领土疆域的统一。因此,这一自然段实际上构成了一条疆域规范,规定台湾属于我国领土。这相当于从空间维度上界定了我国《宪法》中“统一”的概念。

    然而,这一表述也是我国《宪法》唯一一条明示的疆域规范。除了该自然段及《宪法》第143条关于首都北京的规定之外,《宪法》文本中再没有出现我国领土内的其他地理区划名称。如果回溯我国近现代的制宪传统,就会发现这一做法并非通例。自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降迄至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历部宪法及宪法草案均专门设有疆域条款,规定我国领土疆界。

    从现已披露的制宪文献来看,“五四宪法”制定之初亦考虑过专门设立疆域条款。但最后通过的“五四宪法”文本,不但未罗列各省区名称,连“台湾”也没有出现。之所以如此,根据刘少奇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说明:一是考虑到规定国家具体疆域并不是《宪法》的必要任务;二是存在实际困难,即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尚未固定;三是《宪法》中是否写入台湾,均不会改变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事实。但上述理由中,第一、三项只是说,疆域条款在《宪法》中不是必须写,而不是不能写。因此,真正妨碍写入疆域条款的理由,应是当时我国行政区划还没确定。

    在面临同一难题时,民国时期历部宪法及草案,只有“五五宪草”在特定形势下采用了详细罗列的做法(“五五宪草”起草之时,正值东北沦陷,故逐一罗列诸省,“以唤起国民之注意,并表示收复领土之决心”)。其余诸宪均全部或部分采用概括规定疆域的模式,以期从制宪技术上规避难题。典型代表莫过于“天坛宪草”和曹锟的“贿选宪法”,以“固有疆域”概念来充实“统一民主国”的内涵。然而,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这种概括表述不过是把制宪的难题转化为了释宪的难题。何谓“固有疆域”同样让解释者莫衷一是。当“固有疆域”被引入“统一”概念,宪法中的“统一”概念就从空间维度关联了时间维度,但这反而导致“统一”的空间内涵更加模糊。

    (二)宪法“统一”概念的历史文化维度

    在我国社会科学界,历史学者最早察觉到“统一”概念在空间上的模糊性。葛剑雄教授曾指出,如果以中国历史上的最大版图作为“统一”标准,则史上可称为统一时期的只有清代中期前后81年;如果采用动态标准,即后一朝代以中原地区为中心,基本恢复前一朝代之版图——这也是最接近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统一王朝”的观念——则从秦灭六国至清亡,各朝代维持统一的时间合计为950年,约占这段历史时长的42%。在这个意义上,就中国史实而言,统一的时间是短暂的,分裂、分治的时间反而更长些。

    然而,从观念上来说,我国人民长期认同中国历史的主流是统一。这种观念与史实之间的张力恰恰说明,要理解“统一”这个概念,不能囿于空间维度,而要将其放到历史文化维度中考察。亦即从前述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路向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演进格局”来理解“中华文明的统一性”。

    史学界通说均以秦灭六国为我国统一时期的开端,其原因不仅仅在于秦朝的版图远远超过此前三代,更是因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从此基本形成。葛兆光教授指出,政治、制度和文化的同一性可视作“统一帝国”的标准,并拓展成了政治控制疆域、制度涵盖范围、文化认同区域的三个坐标系。由是,“统一”概念就从狭义的空间疆域,扩展到了广义的历史文化认同。此后无论疆域如何变化分合,“统一”观念仍始终植根于共同体之中。这使得“在很长历史过程中,外力无法打散这个政治、文化共同体”。这是古代中华帝国不同于历史上其他帝国,如罗马帝国、萨珊帝国、大食帝国、奥斯曼帝国等的独特之处。

    若从“大一统”角度认识上述坐标系,则可以认为:政治控制对应于“政统”,制度涵盖对应于“法统”,文化认同对应于“道统”。这三者共同发挥作用时,便形成了“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正是这样的传统,使得1840年以来动荡中的中国,在国家分裂、君主立宪、分权制约的思想与现实进程中,始终保持着“大一统”的历史主线,最终走向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统一的多民族融合的单一制国家。因此,从政治、制度、文化三个角度来看,我国《宪法》中的“统一”概念分别结合了“政统”“法统”“道统”的中华传统优秀文化,贯彻了“政治统一”“法治统一”“价值统一”等宪法目标。

    由此可见,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之所以均未设置疆域条款,实际是因为“统一”概念可以放在历史文化维度的坐标系中更全面地呈现,这是以一种更为周全的方式,来解决从空间维度表述《宪法》“统一”概念遇到的技术问题。下文即从这三项宪法目标展开,分析我国《宪法》“统一”概念是如何植根于中国文化根脉,实现“第二个结合”的。

     

    二、宪法“统一”概念的文化根脉:“政统”“法统”“道统”

     

    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来看,“统一”一词共出现过13次。在序言出现了7次,分布在序言的第9、10、11自然段;在第1章出现了2次,分布在第3条和第5条;在第2章第52条出现了1次;在第3章出现了3次,分布在第3节第89条以及第5节的第110条。这些“统一”表述的制宪意图,可分别归入维护“政治统一”“法治统一”“价值统一”三者。

    (一)“政统”:中央统一领导的单一制国家的文化根脉

    “大一统”的首要含义,就是政治一统,所谓“四海之内若一家,通达之属莫不从服”。从传统文化角度来看,就是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在现行《宪法》语境下,对实现“政治统一”的阐释则可以区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维护和实现祖国统一;二是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政治一统的第一层含义是为了维护和实现祖国统一的目标,即国家领土疆域的统一,体现于《宪法》序言第9自然段的“统一祖国的大业”和第10自然段的“维护国家的统一”等表述中。中国自古以来就具有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诗经》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这一观念的反映。至秦更是“攘却戎狄,筑长城,界中国”,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重视领土疆域的统一。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注重国家领土的统一,不断实现国家领土统一的传统。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基础,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而这种自古以来一直追求国家领土统一的传统,成为如今全体中华儿女期盼祖国完全统一的愿望之根、力量之源。我国《宪法》此处的“统一”目标,即国家领土疆域的统一。

    政治一统的第二个层面是为了维护中央权威的“政治统一”,是政令的统一。我国《宪法》关于政令“统一”的表述有4处,包括《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宪法》第89条第3项、第4项和第110条第2款规定的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委和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秦灭六国之后,秦始皇改分封制为郡县制,并且“方伯分职,诸治经易。举错必当,莫不如画”,开启了中央集权政令统一的帝国模式。此后各个朝代都不断加强中央集权,行政、执法等权力均由君主一体担当,并以君权为核心,形成了科层体系的中央与地方官僚制度,建构起“事在四方,要在中央”的格局,保证中央的政令在地方得到贯彻施行。自古以来的中央集权的制度,经过近代以来民主的改造,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令统一”,变成了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现代国家治理理论中,邓小平同志也说过,“中央要有权威。中央就是党中央、国务院。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现行《宪法》中民主集中制的相关条款,提出“政令统一”的要求,目的即在于始终坚持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以保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得以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我国《宪法》此处的“统一”目标,即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统一领导,保障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二)“法统”: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文化根脉

    “大一统”主要的保障就是法治一统,所谓“法出一门,然后人知恒禁,吏无淫巧,政明于上,民安于下”。从历史角度来看,是秦朝统治时的“法令由一统”,是刘邦入关后的“约法三章”。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语境下,则是必须坚持《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地位,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效能。这在现行《宪法》文本中体现为《宪法》第5条第2款的“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也是对我国法制统一和法治统一原则的经典表述。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至关重要。自秦汉“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形成以来,法贵一统,法律以强制力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疆域统一。秦始皇重用法家,采纳“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的法家主张,统一法制。明太祖朱元璋为了维护中央的法制统一,颁行《大诰》,要求“户户有此一本”且“所在臣民,熟观为戒”,以此来保障国家上下的法制统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法律尚未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机关的条例存在差异甚至存在冲突,党的八大意识到了法制不统一的危害,要求尽快制定治国理政和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以切实实现法制统一。

    在法制统一的基础上,维护法治统一对于治国理政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来说,更是至关重要。战国七雄中之所以是由秦统一六国,正因为秦国商鞅推崇“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并且“立木建信”,以法治国。我国《宪法》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容,以及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政方略等,都是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回答了法治统一如何实现这一问题。而在法制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法治统一”,就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做到因地制宜。我国《宪法》第3条第5款在规定“中央的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也提出“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一定要保证地方立法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2018年《宪法》修正,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即体现了《宪法》中“法制统一”的诉求。

    现行《宪法》提出的“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方面继承了长期以来中央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控制的传统,另一方面也充分吸取了传统文化对发挥地方积极主动性的经验。我国《宪法》此处的“统一”目标,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使得一切组织都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

    (三)“道统”:爱国主义精神和国家指导思想的文化根脉

    “大一统”的内在追求,就是价值一统,即所谓“《春秋》所以大一统者,六合同风,九州共贯也”。早在春秋时期,儒家就提出了“行同伦”的价值统一诉求。在历史传统文化中,“道统”就是“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语境下,则体现为坚持国家指导思想、坚持各民族团结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目标。现行《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中的“爱国统一战线”和“统一战线组织”,《宪法》序言第11自然段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及《宪法》第5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均是对我国价值统一的阐述。这些阐述又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价值一统的第一个层面是爱国主义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自古以来,爱国主义就深深植根在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位卑未敢忘忧国”谱写的不畏牺牲和忧国忧民的爱国情怀,以及近代以来我国人民抵御帝国主义侵略的爱国革命抗争,无不是我国爱国主义“道统”的体现。

    我国当代的爱国主义精神,在《宪法》规范中体现为第24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款。同时在政策和组织制度上,体现为《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规定的爱国统一战线。从“五四宪法”序言中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到“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革命战线,再到“八二宪法”的爱国统一战线,我国《宪法》中的“统一战线”内涵经过不断探索,最终植根于“爱国主义”这一最朴素、最深刻的民族共同体观念之中。而“八二宪法”制定以来,爱国统一战线的相关表述又经过了1993年、2004年和2018年三次修改,明确规定了其组织形式,其成员范围也不断扩大,从而最大限度地“求大同”,实现了把一切爱国者团结起来、统一起来的宪法目标。

    价值一统的第二个层面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即《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所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国家指导思想是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至关重要。中华民族在当代一切价值规范的统一,均应统一于此。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国家指导思想与我国历史优秀文化传统中的“天下大同”的理念又有异曲同工之妙。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社会理想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与共产主义理想,即克服和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两极分化,消灭由此带来的全面社会分裂和对抗,在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的现实基础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天然的亲和性。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在中国生根发芽,不仅仅因为马克思主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具有的正当性,更是因为其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理想”高度契合的历史必然性。虽然儒家在历史中并没有找到通往“天下大同”的路径,但与“大同理想”高度契合的马克思主义已经指明了通往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我国现行《宪法》通篇出现了50次“社会主义”,《宪法》不断强调社会主义这一中国最重要的“道统”,是为了使其成为当代中国的现实,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宪法目标。

     

    三、宪法“统一”概念深化国家统一理论认识

     

    (一)“政治统一”“法治统一”“价值统一”有机结合

    “大一统”国家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均是由“政统”“法统”“道统”共同支撑构成的。在这个“大一统”的国家结构中,“政统”是“大一统”的前提和基础,在整个秩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法统”是保障“政统”和“道统”的根本手段,确保“政统”和“道统”的实现;“道统”是蕴含在“大一统”中的价值内核,是“政统”得以延续的精神支撑。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统”“法统”“道统”,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的多民族融合的单一制国家的历部《宪法》,如今我国“大一统”的《宪法》也形成了“政治统一”“法治统一”“价值统一”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从1949年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起,就一直蕴藏在各部《宪法》的文本当中。

    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体制顺畅运行,就会天下大治、国泰民安,凡是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体制受到破坏,就会天下大乱、国乱民怨。只有稳定的强有力的中央,才能使得国家迅速地走向“法治统一”的目标。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序言指出,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这一大背景下,才能“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才让我国的“法治统一”进程走向了正轨。此后,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修改制定的“五四宪法”,在序言中论述了制定前提,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制定《宪法》创造了条件,“五四宪法”才得以面世。此后,我国不断推进实现真正的“法治统一”的宪法目标。这就说明了实现“政治统一”是前提和基础,并为“法治统一”反哺保障“政治统一”和“价值统一”的目标实现提供了政治依据。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保障“价值统一”“政治统一”宪法目标的功能上,在我国早期的几部《宪法》文本中也有体现。比如《共同纲领》第7条、“五四宪法”第19条、“七五宪法”第12条和“七八宪法”第18条就彰显了“法治统一”对于“政治统一”这一目标的直接保障作用,而“五四宪法”第103条、“七五宪法”第26条和“七八宪法”第58条的公民具有保卫祖国的义务或职责也明确了间接保障作用。此外,“七五宪法”第11条和“七八宪法”第14条强调了国家指导思想这一价值规范在国家价值规范中的统领地位,并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关于“爱国”这一价值规范的表述,体现了通过《宪法》保障我国“价值统一”这一宪法目标的作用。

    “价值统一”使得“政治统一”得以延续的价值引领作用,也影响着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在我们思想内核中所不可替代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价值规范,始终坚定着我们“大一统”国家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价值统一”对实现“政治统一”起着不可或缺的价值作用。价值规范作为精神内核,一直在我国的历部《宪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往往在《宪法》序言叙述完历史后马上出现。如“五四宪法”序言第1自然段,“七五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七八宪法”序言第1自然段至第3自然段,这些《宪法》序言的表述无一不体现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在国家指导思想的引领下,是在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才能取得革命、建设的胜利,实现“政治统一”。而这些均被现行《宪法》继承和进一步发展。

    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我国之所以在一次又一次分裂后仍能恢复“大一统”的国家,我国之所以最终形成了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本质特征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之所以围绕“大一统”展开,正是因为“政治统一”“法治统一”和“价值统一”的宪法目标,从政治、制度和文化层面构建了一个联系紧密、血浓于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二)国家统一理论与宪法统一目标相契合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国家统一理论继承了我国历史上优秀的“大一统”传统文化,充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现实需求,丰富和发展国家统一理论对于维护我国国家统一,推动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区域安全发展,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国家统一理论是完整的思想体系,反映了我国《宪法》“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并随着时代发展、民族复兴进程而不断丰富发展,体现的是以民族复兴为必要条件、以人民为中心、以“一国两制”为基本框架的祖国统一思想。

    在当代,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宪法目标,必须不断向“政治统一”“法治统一”“价值统一”的宪法目标推进,充分贯彻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香港、澳门基本法重申了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都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区域,实现“政治统一”,是完成统一祖国大业的目标,这是前提和基础。而港澳基本法均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国两制”的制度方案就是为了实现我国“法治统一”的宪法目标,以发挥“法治统一”的保障作用。此外,在2021年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中,提出了要把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法定要求和条件,这是进一步坚持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实现同胞的心灵契合,达到实现“价值统一”的目标,彰显了价值引领的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并专门提到了“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和“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的优秀传统文化。

    这些优秀传统文化,不仅始终贯穿着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还蕴藏在我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法目标中。因此,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目标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统”“法统”“道统”的优秀传统,紧扣国家统一理论,在国家领土统一和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和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保障作用,释放国家指导思想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价值引领作用,以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港澳台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参事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钱卓尔特,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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