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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院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共治机制的构建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1-15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劳动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对劳资纠纷解决提出了新要求,传统的“协、调、裁、审”的处理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情况。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勾勒了多元纠纷解决的制度愿景。以此为契机,各地法院在劳动争议处置上探索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更强的多元化解机制,以构建法院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共治机制的新路径。

     

    一、现状考察: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协、调、裁、审”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虽在一定时期内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随着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等诸多原因,种种弊端已经显露出来。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诉求复杂、多元,并且群体性劳动争议多发。1994年和2022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数量从1994年的1.9098万件增加到2022年的316.2万件,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判决率上升、调撤率下降、处理难度逐年增大的趋势。

    造成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合法、规范用工方面存在问题。有的用人单位故意逃避应该承担的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季节性用工和临时性用工,因企业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二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增大,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与自我保护意识普遍提升,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加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诉讼成本的降低,使得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企业改制及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因。随着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用人单位裁减冗员,由此引发了诸多劳动纠纷,甚至是群体性劳动纠纷。

     

    二、现实尴尬: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困境

     

    一是出现新类型劳动纠纷,审理难度增大。经济发展、制度创新、体制改革、社会转型带来企业用工方式和劳动者就业形式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新类型劳动纠纷涌现。这类纠纷成因复杂,与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置有较大区别,对司法人员的审判观念和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诉调衔接不顺畅。实践中,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诉调衔接不畅的问题,导致劳动纠纷解决效率低下。

    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新形势下产生的新类型劳动纠纷,相关法律未能及时跟进;另一方面是我国在立法层面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仲裁前置程序,但仲裁裁决的依据可能与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不一致,二者不能有效衔接,诉讼周期增加。

    三是诉讼机制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劳动争议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对于劳动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完善。由于群体性劳动纠纷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事件。现行立法对于群体性劳动纠纷中各方利益协调、维权方法及渠道等需作细化规定。

     

    三、问题归因:法院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共治机制的客观限制

     

    (一)立法上的缺陷——存在法律不明确的空白地带

    以社会保险纠纷为例。长期以来,社会保险纠纷往往难以救济,实体法缺失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我国社会保险领域只有区域性、地方性的条例、规则、意见和通知,立法层次不高,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覆盖率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虽于2018年进行修正,但依旧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社会保险救济方面还存在诸多法律漏洞。

    1.实体法不完善。当前法院都以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不受理社会保险补缴争议。实务中,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劳动者,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部门以未参加社会统筹为由不予办理,这部分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出现困难。

    为了弥补这个缺失,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关于补缴社保的劳动争议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二是社保经办机构也不能补办,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程序法不完备。《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全社会成员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险种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相应救济渠道。五大险种之间相对独立、风险分散,除工伤保险救济具有明显的可诉性以外,其余险种因可诉性差,难以在法律上得到救济。

    (二)理论上的分歧——存在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1.一些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引发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中有些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不够细化,导致地方政府及其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地方实际出台具有地方倾向性的规范性文件,有些甚至背离原有条文的应有之义,导致其在适用过程中引发实际问题。

    2.亟须完善的纲领性劳动法规对应近乎缺失的配套措施。如在社会保险纠纷处理上,诸多的社会保险纠纷最终转化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赔偿纠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缺乏完善的纲领性劳动法规;另一方面是缺乏配套的权利救济措施。

    (三)行政管理机制出现漏洞——存在劳动权益救济的现实困境

    当前,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制出现漏洞,甚至出现一些行政不作为现象,影响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劳动保障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社会保险的补缴无人监管,导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形大量存在,引起劳动纠纷。

     

    四、路径探索: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共治机制的几点设想

     

    仅依靠法院是不可能解决所有劳动纠纷的,诉讼程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作用,促使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从“疏”与“堵”,逐步向“调”与“防”转变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笔者提出了几点设想。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合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既要体现公平正义,又要提高矛盾化解效率,同时还需要平衡好各方权益。

    1.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在我国尚属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根据社会保障机制的特殊性,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制度。条件成熟以后,甚至可以逐步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法院。同时,应考虑适时开放社会保险领域的公益诉讼,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2.强化劳动争议专业团队建设及专业法官培养。劳动争议涉及的法律规定纷繁复杂,对法官的整体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应强化劳动争议团队建设,通过对劳动争议专业团队及专业法官的培养,提高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有鉴于此,以员额制改革为契机,建设劳动争议专业团队,对当前的现实状况而言,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劳动关系治理结构

    通过法院解决劳动纠纷周期较长,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应完善协商、调解机制,提高化解劳动纠纷的效率。

    1.利用多方社会力量增加调解力度。调解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最佳手段。一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在矛盾产生时及时化解;二要充分发挥社区调委会和法律援助组织的作用,增强调解权威性;三要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简化纠纷处理程序,及时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2.全面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建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联合会议制度,加强案情的沟通,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审前程序衔接、审理程序衔接、保全程序衔接、执行程序衔接快捷通畅。

    3.建立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一是利用和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由政府牵头,建立集行政、司法、仲裁、工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调解机制;二是鼓励专业性强的律师和社会组织介入,凭借专业人士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了解劳动者的意愿,尽快化解纠纷。

    (三)探索纠纷化解新模式,构建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的“三条渠道”

    以法院为主,探索推行“示范性裁判”模式,建立劳动争议全链条诉源治理机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为例,法院与“社区+企业+工会+仲裁+劳动监察”联合打造了“1+5”工作格局,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从而实现多数劳动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及时解决,少量劳动纠纷通过调解和速裁程序快速解决,疑难案件通过精细化审判解决的多层次、阶梯式解纷体系,有效构建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三条渠道”。

    1.“四会协商”织密调解网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此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模式的探索与创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社区、工会联合成立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动工作室”,负责具体劳动纠纷的调处,全面优化“分调裁审执”运行模式。

    法院在各个社区设立巡回审判点,并通过整合资源,协调各方力量,与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律师、社区人民调解员形成“三官一律一员”调解机制,充分利用“大事共议、实事共办、要事共决、急事共商”的“四会协商”制度,与工会、劳动监察、社保、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紧密配合,多方联动为纠纷双方优选权益维护路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关口前移,统一裁审标准。法院关口前移,依托综治中心,设立“工会+法院+仲裁”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充分发挥其劳动争议调解、职工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督、普法宣传教育、心理疏导等功能,高效化解劳动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动纠纷。

    3.示范裁判,开展“订单普法”。通过新媒体平台,围绕劳动争议案件的热点问题开展“订单式”普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点单”,法官上门“问诊”,梳理法律纠纷,查找法律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处理和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制度十分重要。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上还有很多值得思考和提升的地方。本文仅以劳动争议多元共治机制的构建抛砖引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作者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一级法官  李莉,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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