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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加强与提高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黄建平 涂国辉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窗口,在了解社情民意、联系人民群众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方便群众诉讼、指导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方面也具有特殊的功能。 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等方法,充分体现了“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的原则,发挥了“面向农村、面向群众、 面向基层” 的优势,是司法便民、利民的具体体现,对于及时处结民间纠纷,打造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新时期人民法庭如何进一步贯彻“两便”原则、坚持“三个面向”开展巡回审判,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一、规范巡回审判制度的具体运行

     

        中立、高效都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意,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过程也需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不及”固然无法真正达到方便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目的,但“过之”又可能会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巡回审判制度的具体运行加以规定,使之兼顾中立与高效。

     

        1、制度上再细化。把巡回审判制度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从巡回审判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运行和效力等方面加以详尽规定,为巡回审判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范围上再明确。巡回审判的范围应当是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地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商事纠纷。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赡养关系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 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3、方式上再改进。要树立调解为先的巡回审判理念,采取驻地式巡回与流动式巡回并重的方式,综合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解决方式调解结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程序上再规范。本着即收即立、即立即审、即审即结的原则,建立一套简捷、高效、公正的巡回审判流程。

     

        二、明确巡回办案中法官的职责

     

        人民法庭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低,因此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即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三、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与协作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另外,基层人民调解员大多熟悉当地各种矛盾纠纷的历史渊源以及当地的人情世故,他们的意见能为法官的准确办案提供有益帮助。在实践中,人民法庭只要能够做到与基层民调组织、司法联络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就等于在人民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及基层群众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巡回办案制度即可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

     

        创新宣传方法,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经常性教育,区分农忙、农闲季节,利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村镇设立法官工作室、法制宣传站、开展普法宣讲或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构建立体的法制宣传体系,教育、引导基层群众,扩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增强法律宣传的实效,推行基层法制进程。同时,法庭干警也能在宣传中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升自己的法律人格。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正焕发出其勃勃生机。实践证明,巡回审判适合于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农村地区,其方便、快捷、平等、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现阶段的农村实际,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笔者衷心希望,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审判制度能够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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