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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现代化实践研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28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法律监督工作现代化是监督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的现代化,是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要注重系统集成,确保统筹兼顾、相辅相成,既要坚定法律监督的“中国式”立场,也要坚持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方向。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锚定检察工作历史方位。同时,要从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培养检察专业人才、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体制和推动数字检察建设等方面,筑牢法律监督现代化的战略支撑。


    一、基层法律监督现状


    自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实现并行,这是以法律监督为指针构建的监督体系。下面以笔者所在院近两年数据样本,对基层法律监督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刑事检察监督方面

    2022年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办理监督立案11件,监督撤案9件,依法纠正漏捕漏诉29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6次,书面纠正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13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38件。从近几年办理的各类刑事法律监督案件来看,基层刑事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还不到位,重逮捕轻监督,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没有达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效果。二是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监督能力不足。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存在线索发现能力、调查核实能力、纠正处理能力都不足的问题。四是侦协办作用发挥不够。虽然在公安机关设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但部分公安干警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认识仍有偏差,往往只看到检察监督的纠错功能,对检察监督在保障刑事侦查与指控顺利进行、避免诉讼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合作共赢理念尚未有效形成,侦查监督在时间上存在滞后现象,且存在一定的监督盲区。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举办“景检大讲堂”一检察新闻宣传培训会( 作者供图)



    (二)民事检察监督方面

    2022年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审查各类民事法律监督案件165件,其中:办理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8件;办理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6件;办理对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4件;办理跟进监督案件1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16件。核查虚假诉讼线索5件,受理案件4件,对成案虚假诉讼案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从近几年办理的各类民事案件来看,基层民事法律监督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发现民事法律监督线索难度大,民事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特别是生效裁判监督办理呈“倒三角”结构等问题还未有效解决。同时,申请民商事检察监督的案件大多是法院近三年生效的裁判,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要求都更加规范。部分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不懂及时行使相应诉权,制约了案件线索的畅通进入。

    二是监督质效仍需进一步提高。目前,民事法律监督检察工作质效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检察人员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的能力不足。

    三是自身存在短板和不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办案数量较少,未能形成一定的办案规模,办案成效也未能普遍显现。民事监督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对调查核实权运用还不够充分,听证、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尚在起步阶段。

    (三)行政检察监督方面

    由于笔者所在地区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统一集中办理,笔者所在院仅办理了各类行政监督案件67件。分析目前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行政法律监督仍然是检察监督弱项和短板,监督手段乏力,制度机制不够完善,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的刚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院监督行政诉讼的权力,但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刑事诉讼等方面,重打击、轻监督的司法理念没有有效转变,同时基层检察院没有直接的抗诉权,从而导致行政监督工作机制运行比较困难。

    三是案源不足。案件当事人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多数人会到法院申诉,而不是到检察院提起申诉。同时,由于行政抗诉案件审理的周期比较长,当事人不愿意到检察院申诉,从而导致案源较少。

    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缺乏统一法律。既有规范效力层级较低,缺乏强制性规范,面临行政监督流于形式、检察监督力度不足、社会监督作用有限等监督困境。

    (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方面

    2022年以来,笔者所在院共摸排线索168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81.2万元,督促相关行政主体整治不合规经营养殖场46家、清除河道垃圾147吨、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242个。

    从近几年办理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来看,基层公益诉讼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公益受损修复困难重重。多元共治格局尚未完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未完全发挥作用。

    二是公益诉讼保护力量薄弱。虽然公益诉讼步入正轨,各基层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工作做了大量宣传,但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的重要性认识仍然不足,加之侵害公共利益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决定了个体对保护公益的意识不强,社会组织保护公益提起诉讼的局面尚未打开。

    三是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欠缺。法律虽然规定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调查核实权,但内容较为原则和抽象,且手段相对单一、刚性不足。


    二、基层法律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基层检察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司法体制改革确立了办案责任制,突出了员额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法律监督工作由原来的部门负责变为员额检察官负责,员额检察官面临工作任务和办案责任的双重压力,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认识不足、水平不够等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强调“四大检察”职能协调发展,但在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力量仍然较弱。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开展“护河”“助绿” 等小专项活动(作者供图)



    (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需要补齐的短板,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而当前法律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的刚性不足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比如相关法律只规定法院、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检察院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意见,却没有明确规定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且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通常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这样就会导致法律监督的力度减弱,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三)法律监督方式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但这些材料往往已经完全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审查这些材料很难发现监督案件线索。同时,刑法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规定比较宽泛,尽管推行量刑规范化建设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所制约,但如果法院没有采纳量刑建议,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手段仍然不足。

    行政案源较少。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职能了解不多,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监督的情况较少,长此以往,将导致符合监督条件的案源流失。驻所检察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难。由于基层刑执人员较少,刑罚执行人员大多数只是审查看守所的书面材料,对刑罚变更开展事前监督较为困难,对服刑罪犯是否存在脱管等违法情形和在监管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等方面,依然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三、基层法律监督现代化的思考和认识


    (一)法律监督现代化是政治过硬、道路明确的现代化

    一要坚持政治方向不偏理念。要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唯有政治过硬,方能保持检察工作现代化方向不偏离、路线方针不走样,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政治属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时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政治忠诚镌刻到检察人员的灵魂深处,确保检察队伍始终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忠诚劲旅、倚重之师。

    二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理念。党的领导是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力量所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请示汇报制度,善于借助党的领导推进检察工作,更能以检察履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法律监督现代化是守正创新、勇于变革的现代化

    一是必须坚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法律监督绝不是大包大揽、无所不能,而是要聚焦定位、依法履职。检察机关要做模范执法、规范司法的表率,能动司法也要掌握在必要限度之内,少做或者尽量不做那些脱离实际、缺乏实效的事。

    二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客观评估过去一段时间检察改革的成效,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实事求是地部署推进新一轮检察体制改革工作。只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优化和完善基层检察院组织机构体系、职能体系,为基层检察事业巩固提供持久动力。

    三是必须学习借鉴国内外司法检察有益成果。要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善于学习借鉴国内外优秀司法文明成果,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三)法律监督现代化是体系完备、运行高效的现代化

    一是体系要完善。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构组织、职能、业务考评、人员管理等体系。深化配套改革,健全上下级领导机制、内设业务衔接机制、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制约配合机制,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

    二是机构要健全。坚持问题导向,要有敏于发现问题的意识,针对问题提出改革创新推进工作的措施,要有勇于破解问题的担当,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后续工作,优化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建立真正符合检察工作运行特点、运转更加高效的工作部门,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基层基础支撑。

    三是上下要一体。加强全局性思考和谋划,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的站位,认真思考法治和其他各方面工作必然和紧密的联系,以系统观念扩大法律监督工作视野、打开工作局面,深化检察一体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院、法院在权力位阶、人才资源、统筹落实、破除阻力等方面的优越性,在办理大案要案、打通平行网、推进现代化上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实现一体推进工作落实的良好效果。

    (四)法律监督现代化是主业突出、监督有力的现代化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中,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监督办案,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一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遵循司法规律、补齐监督短板、做强主责主业为导向,坚守司法理性,着力强化法律监督,适度推进其他监督。要坚持准确定位,既要积极服务中心大局,又不能脱离职能搞服务,更不能超越职权乱服务。

    二要着力强化法律监督质效。在完善办案方式、手段、机制上下功夫,推动法律监督工作由检察机关内部各自为战、分散监督向整合力量、一体化合成监督转变,由重数量规模向重监督质效转变,切实提升监督品质和水平。

    三要适度控制检察建议发送数量。要科学设置、调整完善考评指标,改变以数量为王的考评思路,坚持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在重质量、增效果中要效率、看数量,坚决杜绝“凑数”监督、滥发检察建议等问题,自上而下建立有利于保证监督力度、提升工作质效、推动转型发展的考评体系。

    四要有效增强监督刚性。检察建议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应在立法层面进行更加系统高位的规范,同时积极推进纳入人大监督、地方考核等做法,提升检察建议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实地查看被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整改情况(作者供图)



    (五)法律监督现代化是科技引领、智慧支撑的现代化

    数字检察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为高质效履职办案开辟了全新的路径。长期以来,受传统监督办案模式“被动化、碎片化、浅层次”等特征的影响,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质效总体上还跟不上、不适应法律监督现代化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数字赋能,推动法律监督模式深层次变革,实现监督办案手段的革命。

    一要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数字技术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检察系统应用深度和转化力度并不明显。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数字革命”,深挖大数据潜力,牢固树立大数据、云计算理念,让业务数据活起来,把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做得更实更优。把数字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牢抓实,坚持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坚持领导直抓、定期调度、深度研判,善于从个案办理中发现异常数据,敏锐发现共性问题和监管漏洞,坚持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诉源治理,推动数字检察工作快速突破。

    二要提升科技应用能力。加快推进智慧检察战略实施,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以机器换人力、以智能增效能,以智能化、信息化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

    三要坚持从上到下推进。智慧检务、数字检察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上级检察院要牵头抓总,积极谋划部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要努力实现数据共享。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执法、司法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建设,打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数据壁垒,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执法司法信息数据一览无余,畅通监督渠道,实现质的跃升。

    (六)法律监督现代化是人民满意、社会认可的现代化

    一要树牢依靠群众理念。检察工作现代化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和最需依靠的力量就是人民群众,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障人民权益。我们必须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民之所望推进检察所向,以群众感知评估工作得失,把群众满意度测评纳入评价范畴,倒逼各地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防止自说自话、自我陶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要树牢重视效果理念。“三效合一”是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的最大追求,但反观自身,很多工作与这个目标还差距尚远。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检察人员为了片面追求考核成绩,无视工作效果,在法律监督中办“凑数案”“协调案”,招致各方面的负面评价。要真正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依法、妥善、有效履行好监督职能,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促进问题解决,推进系统治理,提升工作质效。

    三要树牢优化环境理念。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互相配合,要转变监督理念,争取良性互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同各执法司法单位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专业支持等各项工作机制,促进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总之,道阻且长,行则将至。推动法律监督现代化,就要结合时代变化、实践发展,结合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结合人民群众的丰富实践,更好地把对初心使命的坚守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注重培养检察专业人才,强化法律监督体制机制、强化数字赋能,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作者系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宗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唐广。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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