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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黄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司法拘留十五日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1 来源:法治时代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某拘留十五日……”。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严厉打击其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有效彰显司法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

    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黄梅法院判决,由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程某12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但李某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接受询问,并拒接法院电话,甚至将执行干警电话拉入黑名单。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李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对李某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程某同意,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2024年3月,根据李某在武汉的行踪线索,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4名执行干警迅速奔赴武汉,通过走访当地社区、小区物业,最终锁定了李某的落脚点。次日凌晨5点,执行干警成功在李某妹妹家中堵住李某本人,面对突至的执行干警,从睡梦中惊醒的李某一脸不可置信:“我都躲到妹妹家来了,法院居然还能找到我!”

    面对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耐心劝导,李某仍找各种理由推脱,毫无履行意识。为打击拒执行为,震慑失信人员,执行干警将李某带回黄梅法院,在多番协调劝导未果后,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将其送进拘留所。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石磊)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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