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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内受伤谁来“买单”?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春和景明,草木茵茵,正是踏春游玩时。但享受大自然的同时也可能面临着人身意外伤害,那么,由谁来承担这些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呢?近期,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经过:王某带女儿、朋友及其家人,相约到某景区游玩。几家人分别购买通票后进入景区游玩。当天下午3点许,王某及同行人员在景区水池旁长凳上休息,该水池深约2米,池中无水,池底铺满小碎石,系原网红桥和走轮胎过桥两项目所在地。王某一行人在长凳上休息时,有人跨越铁链从铁梯处进入水池内玩耍;有人在池边抓握两排吊绳,悬挂向前移行;王某也参与吊绳玩耍,左手抓住一根吊绳,右手去抓第二根吊绳时,左手手滑,摔倒在池内碎石上受伤,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这并不是该景区第一次发生类似事故。2022年,该景区因事故关停了网红桥和走轮胎过桥这两个项目,拆除了水池上架设的网红桥和轮胎,但悬挂轮胎的吊绳未拆除,仍悬挂在水池上方,分左右两列从水池一端排列至另一端,吊绳下端池边有铁梯架设至池底,原告休息的长凳临近池边铁梯,紧临的立柱上贴有“温馨提示:禁止翻越,当心跌落”警示标语,池四周有一圈铁链围绕,行人可跨越或俯身钻入,池四周的铁链及多处立柱上也贴有“项目维护”“停止运营”等警示标语。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水池周围有铁链、贴有警示语,项目已关停使用,王某疏忽大意进入池边,在深约2米无水的池边,无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形下,单手悬挂吊绳前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意识到其极度危险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仍冒险玩耍,将自身安全置之度外,故王某自身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景区作为营利经营者,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游乐环境,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应较为严格。虽然在关停的项目旁边贴有警示语,但轮胎拆除后,遗留了吊绳垂吊在池中,池边有铁梯可进入池底,池边所围铁链也可轻易被跨越进入,且未蓄水水池深约2米,从池边摔入池中极易受伤,其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认定在王某和景区之间按8:2的比例划分责任,判决景区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作为游客,假期出游心情愉悦很重要,但人身安全更重要,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游乐项目时,一定要谨慎有度,严格遵守游客须知及安全注意事项,更不要前往非规划地区,以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作为景区经营者,在对外营业的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设备良好、防护措施到位,让游客称心又安心;对游玩者应进行风险告知,防患于未然;亦可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等方式,分担化解相应风险,提升赔付能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李娜)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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