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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起案例提醒大家:保护野生动物 切勿非法狩猎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5 来源:法治时代网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乎人类福祉。近日,青岛即墨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和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

    案例一

    被告人匡某自2023年8月以来,多次在青岛市即墨区某村田地里利用架设电网的方式捕获野兔、野鸡多只。后在匡某家中查获上述野兔、野鸡及电瓶二组、变压器一个、铁丝一卷、头灯一个等狩猎工具一套。

    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认定,匡某捕获的野兔为蒙古兔,野鸡为环颈雉,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

    2023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某地山林内用网捕方式捕获鹰一只,带回家中饲养。经认定,该鹰系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0元。后该鹰被送至青岛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收容救护。被告人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承办法官张涛说法


    1.何为“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包括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2.何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指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各录》的野生动物;

    (2)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3.上述案例触犯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发挥重要作用,在生态、科研、经济、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即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生态环境资源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仅是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也是我们对未来的承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守好法律底线,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自然,共同守护美丽家园。(来源: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安睿 高硕)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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