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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中院举行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刘丹)《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帮助公司实现平稳过渡,4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围绕上述问题,对2021年至2023年所审理的因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所引发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巴晶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田媛出席会议,会议由三中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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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通报会现场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三中院辖区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

    据介绍,总体而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案件类型上来看,股权转让纠纷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占比最大,此外,还有少量的股东出资纠纷等。从产生原因上来看,因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数量最多。此类案件一般呈现出“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影响具有全程性、债权人维权案件占比较大、坚持尊重公司自治优先、调解难度相对较大的典型特点。

    三中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通报“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的常见问题,并进行法律提示。

    陈锦新表示,“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的主要需要规避股东瑕疵出资风险、股东合作风险、公司决策风险、违法减资风险、“董监高”履职风险、清算退出风险。

    陈锦新结合新公司法实施背景,就公司治理提出建议:

    一是要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前提,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对公司法的学习予以重视,及时转变观念,适应新法规定。

    二是要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新公司法对出资责任、公司治理、董监高职责及股东权利等多项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公司要注意结合新修订的内容,对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公司议事规则。

    三是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股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职责,股东严格遵守资本充实原则,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从忠实、勤勉的角度审慎考虑和决策,避免产生违法违规风险。

    四是做好工作留痕。要做好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公司“举证不能”。

    三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巴晶焱通报十起典型案例。此次新闻通报会选取的10个典型案例,3件涉及股东出资,3件涉及股权转让,2件涉及公司减资,2件涉及公司注销,既是当前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调整适应新法举措中容易出现的典型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每个案例在阐述当前司法实务观点的同时,还会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常见风险进行更加细致、更有针对性的提示和说明,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后,公司相关行为具有很好的提示作用。(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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