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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前沿
     
    对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与构建和谐社会实践的思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湖北省黄石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邓国祥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笔者认为,当前,党中央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目标十分明确,就是要求全国、全党各级组织要正确研判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的新特点、新情况,社会管理创新的终极目标就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社会科学发展,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巩固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又是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司法行政机关应从发挥自身职能入手,重点从三个层面发挥其积极功用。

     

        切实强化维稳职能,营造和谐安宁环境

     

        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创建和谐社区做起,司法行政机关的命脉在基层,工作重心也在基层,人是社会的,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空间,而对其有着直接影响和作用的是小社会---社区,和谐需要稳定,稳定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司法行政机关有两项重要工作要抓。

        ——切实做好监所执法及特殊公民的监管教育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做好对罪犯与劳教人员的监管、教育、改造,既是对法制尊严的维护,也是对违法犯罪的惩处,监狱劳教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维护法制,确保社会稳定的“硬斧头”,力量不可软,方向不可偏,同时还要尽可能的做好教育、转化、挽救工作,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为促进社会和谐安宁的积极因素,化腐朽为神奇。当前正在推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更是体现了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心与决心,司法行政机关应多下功夫,多探索实践,力争出经验、出成果。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帝制的刑罚思想影响,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近年来在全社会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就业形势依旧严峻的情况下,国民对此褒贬不一,甚至颇有微辞。其实,这项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有巨大影响的工作,人的痛苦与爱是可以通过人的行为传递的,和谐社会呼唤的就是人与人的关爱,要把更多的社会之爱传递给这些曾经破坏社会和谐的人,要靠全社会,更重要的是要靠我们司法行政机关正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要切实摒弃沙漠里反正是没水的,种一颗草也活不了的习惯性思维,尽力做好帮教安置工作是于社会和谐有百益而无一害的。

     

        ——极力做好民间纠纷的调解疏导,是维护基层稳定的根本之所在。

        当前,社会关系复杂多样,各种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矛盾数量增多,纠纷与冲突涉及的范围扩大,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困绕当前社会稳定的重大难题,司法行政机关多年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大量的调解经验,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调解网络体系,应该说,我们的功用不是没有发挥,而是发挥得不够,还需大大增强。

        诚然,在一些地区,一定范围内,通过堵塞压制,掩饰出的表面稳定也还是存在的,但是,这种稳定蕴涵着巨大的不稳定,他的破坏力和恶劣影响是惊人的,真正的和谐稳定是通过疏导,化解消除而出现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稳定,不解决好这些问题,仅仅就矛盾谈矛盾,就稳定谈稳定,恐怕永远只能疲于奔命而不治本。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人民的独特创造,是美丽的东方之花,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应从领导机制上更加强化,从网络上进一步健全,从调解队伍的建设上进一步提高素质与层次,使其能成为充分发挥预警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利器。真正无一疏露的做好了调解与疏导,社会的和谐安宁也就指日可待了。

        司法行政诸多维稳功用的发挥,能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能及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实现社区的安宁和谐,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

     

        着力增强教化效果,促进文明规范

     

       ——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群众是最大的参与者,也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党的十六大明确的提出了要珍惜民力,集中民智,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工作目标,这些目标对于社会管理创新也是十分适用的手段,“以人为本”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全社会的法制氛围,党和国家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观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在中国这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现今生产力仍不是很发达的农业国家,人民群众,社会管理者的人治色彩依旧浓重,法制氛围的形成尚有时日。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素养,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培养良好的法制氛围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国家的立法步伐也不算太慢,颁布的法律、法规汗牛充栋,多达数千部,但是,普法依法治理依旧步履艰难。和谐呼唤规范,规范创建和谐,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然是高度的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多个方面与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真正能阻止犯罪的是守法的传统。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有效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和谐就不可能存在。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发挥司法行政的教化功用,只有坚持不懈的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违犯法律,而且能积极的维护法律,社会的和谐蓝图也许就不难实现了。

     

        ——形成良好社会法制氛围普法工作不可偏废。

        普法依法治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自司法行政恢复重建风风雨雨30年来,应该说其功不可没,其利不可轻,但是要构建和谐社会,责任依旧重大,困难依然存在,在没有强制的外力和系统完善的法律保障下,工作的开展依然艰难,这就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有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大的人力投入,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使命正在督促我们要做得更强、更好。主要的工作重点有三:一是要继续创新普法的形式,真心关注法制宣传的实际效能,探索合理的过硬的考核手段去检验我们的普法成果。二是要力促司法行政牵头主理,政府各部门联动协调参与的大普法格局形成。集中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手段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三是争取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与重视,从普法的立法,机制、机构、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

        社会民众自觉遵从法纪,文明社会不断形成,行为规范自然养成,社会和谐才有可能实现,司法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制宣传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源头工程。做好加强了这项职能,就能起到治本的作用,和谐所必须的秩序才能够出现,和谐才会应运而生。

     

        极力深化服务内容,着力维护公平正义

     

       ——确保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最直接要求。

        和谐出自公平,和谐呼唤正义。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摆在突出的位置。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我们党立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社会公平正义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司法公平,这是众所周知的不争事实,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讲话中也特别强调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可见法律是摆在首位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灵魂,古往今来,不公平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一旦人民群众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将得不到恢复,那样必然会造成法律尊严的损害,法律一旦失信于民,那将是人类的灾难。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可以在三个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参与司法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行为,司法鉴定的合法性维护,国家公证的真实有效,法律援助的救济等。二是对刑罚、劳教决定的正确依法执行;三是对特殊公民的权益保护与关注。这些实际工作在社会实践中看起来也许不重要,但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是巨大的。

     

        ——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获得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体现。

        司法行政机关所提供的功用,更多的彰显了社会主义的独特本质,体现了极其博大的人文关怀及服务理念。其主要表现之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是为贫弱者在面临法律事务时撑起的一片绿菌,他的存在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人民政府理念的最恰当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有很多地方的援助中心门庭若市,咨询的民众占了大多数,从这里,广大社会的弱势群体,显然看到了国家与政府对他们抱以关注的态度,国家与政府也从这里找回了公众的信任,很多多年上访的,久讼不息的事件在这里得以终结。法律援助给人以公正的感觉,因为他代表政府,是不收费不掺和经济利益的行为,所以他能确保公正性。法律援助只给真正意义上的贫弱者援助,是为贫弱者说话的。同情弱者是中国社会固有的美德,没有人会怀疑它的真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正日益扩大,它让人在猜疑中找到了信任,在绝望中获得了希望。因此,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法律援助,在维护并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中的法律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其主要表现之二,日益完善的法律服务,正在正确的引导,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小到邻里之间的侵权纠纷,大到重大利益的分割,在社会生活、经济建设,人身权利保障的各个层面,法律服务无处不在,不可或缺,当前归口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工作的重要性,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无法回避,法律是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政府应该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让民众的利益诉求能通过合理的途径得以实现,只有这样社会秩序才能日渐规范,规范必然带来和谐,和谐也必将促进更大的规范。当前的法律服务正逐步从低层次向更高层次迈进,民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增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行政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法律服务要求。

        综上所述,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所具有的维护稳定,教化民众,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作用,必然会营造出一个重视法制,关爱贫弱,依法解纷息讼的有序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宁、公平正义,促成文明规范,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和较强的法制氛围,是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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