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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侨的特殊性出发构建法律服务模式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6-04 来源:法治时代网

    刘芳婷 钟继军

    为侨法律服务应当结合侨的特殊性展开。相对而言,华侨华人、归侨侨眷、侨商侨企具有不了解国内法律制度立法背景,语言存在障碍,以维权姿态出现的特殊性。结合侨的特殊性,为侨法律服务应当注重既普法又普情,增加涉外法律人才输入,服务前移,提前防范法律风险的问题。

    一、侨的特殊性

    侨,本意为寄居他乡,现专指定居外国而保留本国国籍的人。发展至今,侨的外延广泛,包括华侨、归侨、侨眷、侨商、侨企。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商侨企则指具有侨民身份的商人或华侨投资创办的企业。在国内的矛盾纠纷解决、维权、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华侨华人、归侨侨眷、侨商侨企具有一定特点,相比于无侨民身份的中国居民或中国企业,其具有以下特殊性:

    第一,不了解国内法律制度,更不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和社会人情。侨胞长期居住国外,对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行为的实施流程不够熟悉,更谈不上知晓法律制度的立法缘由和立法背景。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定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基础根植于一国的国情民生、社会制度、历史文化,这也是所谓的立法背景。唯有深入体会立法背景,才能理解立法的缘由,进而更能理解法律,信服法律,更好地运用法律。众所周知,世界各国法律形成不同的派系,也就是所谓的法系。法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的法系在法律体系、表现形式、内容等方面表现出差异。即便同属于一个法系的国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都呈现出极大的不同。有些侨胞在国外受教育,所接触的法律知识和历史文化有别于国内本土居民。在不同法系下受法律教育的人员,必然存在鸿沟。这种鸿沟往往会导致法律理解有偏差,错误运用法律,不能达到预防风险或维护权益的效果。

    第二,具有一定语言障碍。语言是利用法律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工具,若沟通和表达方面存在语言障碍,将会增添很多困难。华侨华人、归侨侨眷长期居住海外,有些侨胞甚至出生于他国,成长于他国,未能熟悉掌握国内的语言。更何况,粤港澳地区语系丰富多样,集国语、粤语、客家语、闽语等语种为一体,方言复杂,俗语丰富。有些华侨华人仅懂得一些方言,不懂得国语,这对法律服务人员而言是一项不小的考验,要表达好法律术语和方言俗语,要求法律服务人员既要通晓方言,也要懂得一些外语。

    第三,一般以维权的姿态出现。不难发现,为侨法律服务中,调解、诉讼、仲裁、法律咨询等案件,大多是侨胞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有关部门求助或投诉,寻求如何维权。纠纷主要体现为资产被侵占,财产被破坏,网购被骗,投资被挪用,借款被恶意拖欠、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问题。在被动遇到了法律问题后,侨胞才不得不寻求法律服务,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进行事后的损害弥补,呈现出一种被动的、盲目性的维权姿态。因为被侵权的情形普遍,我国涉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针对该法,不同省份地区对应地制定了多份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权益保护、权益保障的形式来规定涉侨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侨的特殊性之下的法律服务模式进路

    基于华侨华人、归侨侨眷、侨商侨企以上特殊性,在为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构建法律服务模式应关注法律制度立法缘由普及、增加涉外法律人才以及注重提前防范法律风险的问题。

    (一)法律服务要做到既普法也普情    

    “法律如何规定的”和“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知悉“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的”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不外于人情,即法律一般不能超越人类的社会情感之外。这里的人情,可以理解为具有普遍性和公共性的“民情”“世情”“国情”。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广泛的人民性,蕴含着丰富的“民情”“世情”“国情”,反映了风俗民情、社会习惯、历史沿革、传统美德、思想感情等。在为侨法律服务中,为侨胞解答法律问题、普及法律的同时,还需要特别说明法律如此规定的背后原因,普及法律规定背后的“情”。如此有助于增加侨胞对法律的信心,增强司法公信力,进而更加有利于调解达成,促进纠纷的处理。同时也会增加侨胞对涉侨纠纷处理结果的信服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诉率和信访率。对于侨商侨企,普及法律背后的“情”有助于企业实现“三融入目标”,即体制上融入地方、管理上融入社会、经济上融入市场。

    尤其针对部分具有传统特色的法律制度,需要做到“普情”。例如典权制度,是我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若农村地区有不动产纠纷涉及典权问题,则典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社会习惯等需要被普及。再如,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世界各国主要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作为依据,我国《继承法》除了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还增加了抚养关系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即使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但继承人曾经赡养、照顾被继承人,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同时又规定了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人,也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财产。立法如此规定,则是考虑到了我国扶弱济残、养老育幼的传统美德。

    (二)增加涉外法律人才的输入

    为侨法律服务应当增加涉外法律人才,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涉侨法律案件具有一定涉外性。虽然涉侨案件是国内纠纷,但侨胞定居国外且部分语言不通,这使得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国际性,因此需要召集更多具有涉外工作能力或具有海外学习背景的专业人才。粤港澳地区在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粤港澳地区涉外法律业务蓬勃,涉外法律人才众多,涉外语言丰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在涉侨法律服务中增加涉外法律人才输入,提高为侨法律服务质量。涉外法律人才在为侨法律服务中具有以下两个优势。

    第一,具有语言优势。涉外法律人才部分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背景,部分长期从事涉外业务,因此基本能够以外语为工作语言,这给语言不通的侨胞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江门开平赤坎镇涉侨调解工作室曾经为一位语言不通的美国华侨老先生圆满解决了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该华侨老先生仅懂得一些开平本地方言,不懂得国语和粤语,调解人员通过英语交流,解答老先生相关问题,指引相关流程,很快协助老先生一家办理了房产的手续。调解人员的语言优势,让整个法律服务过程高效快捷,服务结果令人称赞,做到了“解侨忧、护侨益、暖侨心”。另外,粤港澳地区方言复杂,涉外法律人才若能同时通晓本地方言,将会锦上添花。

    第二,具有专业优势。涉外法律人才具有较长的法律职业经历以及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力,尤其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海事海商、国际运输、游艇产业等领域。建议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团队,强化涉外律师力量的深度参与,邀请更多执业经历长,涉外业务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才参与进来。

    (三)注重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为侨法律服务中,我们应当注重提前防范法律风险,将被动、盲目维权转变为主动、自觉维权。现在强调全方位全阶段地为侨进行法律服务,我们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强调法律服务前移,提前把握法律风险,针对生产经营和投资创业等事项,提前筹划,超前准备,这样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何做好法律服务前移,提前防范法律风险,建议从以下三点入手。

    第一,法律服务前移,定期举办法律风险讲座。为侨法律服务不是等侨胞上门寻求帮助了才服务,而是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尽可能提前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和消耗,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在侨胞创办企业,侨商创立新项目或新投资之前,为其分析经营模式选择、营商环境、沟通联系渠道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问题咨询解答。定期为侨商侨企开展专家讲座,讲解有关事项的法律风险防范,举办普法活动,推送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咨询,从不同的角度提醒侨商侨企容易忽视的地方,提前发现风险,化解风险,使生产经营规范化。

    第二,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上门问需解难。要为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还应做到送法上门,精准服务。定期上门走访侨商侨企,访问侨界群体,问需解难。提前排查法律风险隐患,为后续维权服务做好规划和部署。有条件的,还要提供法律工作人员长期入驻企业的服务,让侨商侨企拥有专属的法律顾问团队。专属的法律顾问团队,能及时为侨商侨企提供法律意见,及时发现风险,同时可以做到法律问题“随问随答”, 大大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性和针对性。

    第三,编制法治宣传手册,打造网络普法平台。法律风险的提前防范,还应做到全方位宣传,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通过编制法治宣传手册,针对不同的专题提供法律知识宣传和政策解答,增强侨界群体的法律风险意识。构建网络普法平台,通过各类视频号、直播间、公众号等平台,利用视频普法、直播普法、案例普法、推文普法等手段,将提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深入侨心,做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实现全阶段、多方位、多主体、多力量、多平台、多手段的法律服务格局。

     

    作者简介:

    作者刘芳婷系广州商学院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钟继军系华南农业大学法援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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