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老潘,2024年早稻收成怎么样啊?”近日,见到正在晾晒稻谷的老潘,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朱红斌笑着和他打招呼。
“哟,是你们来啦!快进来坐,喝杯茶。”老潘赶紧招呼朱红斌几人进屋。此时热情的老潘,和之前的愁容满面判若两人。
调解现场
二十九年前的合同引发多年纠纷
1995年,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某乡引进了山区小水电站项目。在当地政府协调引导下,水电站与村民签订了名为征用实为租赁的《征用土地合同书》,以支付一次性补偿款的形式从相关村民处获得相应山林、水田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
但是,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出现协议外占地和使用土地的情况,并对当地农作物灌溉造成一些影响。于是,没有拿到补偿款和灌溉受到影响的村民找水电站要求补偿,水电站则坚持自己是按照合同约定行事,拒绝了村民要求。
随着时间推移,水电站与村民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村民隔三岔五向上反映,水电站经营也受到影响。当地多次组织调解无果后,老潘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判决结果让村民拿到了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但与村民预期的有较大差距。同时,村民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颁布后,1995年合同约定的 “一次性补偿方式获得永久租赁土地”的条款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并重新对租赁山林期限及租金协商约定。
为此,老潘便叫上几个村民一起来到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不符合监督情形,但有调解的可能”
“其他水电站和别人签的合同都约定了明确的租赁期限,补偿金数额也明显更高,凭什么我们的不行?”在赣州市检察院,老潘便发泄着心中的不满。
在谈话中,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嘉了解到,村民主要还是对补偿款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不满意。因该合同签订时间为1995年,属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判定不以《民法典》为依据,因此不适用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的规定。
“该案不符合监督情形。但如果径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话,矛盾还是摆在这里,或许应该再找水电站了解一下他们的想法。”想到这里,张嘉对老潘几人说:“你们的意思我明白了,材料我也看了。要不这样,你们先回去,我再找水电站了解一下情况。你们留个电话,我到时候再跟你们联系。”老潘几人相互看了一眼,将信将疑地在纸上写下电话。
张嘉很快便和水电站负责人联系上了。对方明确表示有和解的意愿,就是双方无法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希望检察机关能从中调解。
双方达成和解现场
企业轻装上阵,群众开心生活
有和解意愿是办成案件的关键。依托“全市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张嘉联系了寻乌县检察院朱红斌成立一体化办案团队,再次走访村干部和当事人,并来到现场进行察看。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后,张嘉拨通了老潘的电话,和他约定好时间,组织村民代表与水电站负责人进行调解。
调解会上,检察官首先将案件的法理讲清楚,引导当事人认可正确的法院裁判结果。在此基础上,将双方立场依据和利益诉求的道理谈透彻,明确合理诉求,逐步消除彼此的猜忌和误解。最后,从双方利益平衡点、情理认同点出发,将案涉矛盾的情理聊明白。
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达成检察和解协议,对用地补偿款及重新约定租赁金额形成一致意见,约定水电站每年向涉租农户支付4000元山林租赁费,并支付相应补偿款,村民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我今天是带着现金来参加调解的。你们检察院这么用心帮我们解决问题,我也要拿出我的诚意来。问题解决了,我们经营也少了很多负担。”水电站负责人一边把2万元递给老潘,一边笑着对朱红斌说。至此,这场长达二十多年的合同纠纷终得化解。
2023年以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寻乌模式”专项活动,将人员、服务、法治文化下沉到基层,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自活动开展以来,共促成民事检察和解案件660件,解决了一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供稿单位: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