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马玉琼 胡适)罚款是行政处罚中最常用、最普遍的种类,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在法律框架内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空间,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轻罚”“免罚”,为罚款戴上“紧箍咒”,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湖北某产业有限公司系招商引资落地巴东的一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2022年8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即开工建设该项目。2023年6月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23年9月,某行政执法部门以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为由,对湖北某产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2万元。湖北某产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坚持“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原则,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本案中,湖北某产业有限公司投资公共基础建设,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但积极补办了相关手续,其主观过错较小,罚款决定与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行为性质不成比例,遂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来源: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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