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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写在劳动法颁布30周年之际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1-0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30年前,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我国劳动法治建设史上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30年来,劳动法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现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表明,劳动法是一部方向正确、理念先进、体系完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立法。

    “纪念劳动法颁布30周年学术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下一步如何推动劳动法高质量施行、推进完善我国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加快劳动法典编纂等进行了展望。

     

    历经30余稿

    “劳动法草案从1979年开始起草,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历经30余稿。可以说,劳动法的起草制定过程,深刻体现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施春风说,劳动法为我国经济社会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在施春风看来,劳动法最为突出的保障作用之一,体现在该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基本制度。通过制定颁布劳动法,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后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用工分配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用工制度”进行深刻调整的改革成果,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用工规则和劳动标准,推动市场逐步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为劳动力自由流动提供了制度空间。

    “这不仅充分体现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要求,也为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劳动领域用工制度改革进程,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施春风说。

    劳动法的另一个重要作用体现在构建了和谐劳动关系,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创造了有利条件。

    “劳动法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对合同解除、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执法监督、劳动争议等作了系统规定,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施春风说,实践证明,以劳动法为根基的劳动用工规范体系,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改革与发展两个大局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快车道

    劳动法为我国劳动领域后续立法奠定了扎实基础,指明了加快构建劳动用工规范体系的立法方向。

    此后,与劳动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陆续颁布施行。特别是2007年被称为“劳动立法年”,多部法律集中颁布实施,有效填补了劳动领域立法短板空白。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为主干,以《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劳动用工规范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作出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等。前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为稳妥有序推进延迟退休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30年来,我国以劳动法为基石,积极推动劳动立法和实践向前坚实迈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显著成效。较为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仍面临挑战

    “30年来,随着劳动法的深入实施,一方面,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加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在平等就业、自由择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享有更充分的权利。另一方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机制也在凸显制度优势,企业用工活力被激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副主任委员谭天星说。

    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劳动关系也发生深刻变化,劳动法的制度建设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谭天星指出,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层面基本劳动标准、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协商等领域的立法推进比较缓慢;劳动法的覆盖范围相对偏窄,一些特殊的用工主体等未能纳入劳动法的保护之中;劳动法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原因,更多追求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平等一体对待,未能实现对劳动者、企业等的分层分类规范。此外,面向数字时代的劳动法律制度还有一定的不适应性,特别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认识,形成合力,加紧推进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谭天星说,应加快研究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以及新就业形态领域的立法,补齐劳动法律的短板,持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提高劳动法律的体系性、科学性。

     

    回应时代要求

    回溯劳动立法的历史,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认为,在当前我国劳动法治化建设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要坚持守正创新,及时总结劳动法立法和实施中的经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新特点,进一步推动劳动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的发展。

    对于未来劳动立法的完善,张鸣起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应数字时代要求,聚焦新就业形态领域的突出问题,努力探索适应数字时代要求的劳动法律制度。

    张鸣起还提到适时推动劳动法典编纂。

    “法典化本质上首先是个体系化问题,法典只是体系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内容和精神的体系化才是法典化的实质。”张鸣起指出,在多年制度建设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应着眼未来劳动法的法典化,加快进行劳动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建构。可以考虑近期远期相结合、系统规划、循序渐进、重点突破、补齐短板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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