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杨正玲 通讯员 李书文 张军 盛万海)今年以来,江苏省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立案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特向社会公布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中式餐饮店“红烧肉”抽检防腐剂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抽检食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5月30日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红烧肉”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检测结果依旧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024年7月25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不符案
2024年1月23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红烧狮子头”产品含有鸡肉,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执法人员以案件稽查的方式对生产的“红烧狮子头”产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并委托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结果为:检出鸡源性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1月2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小作坊非法分装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4年5月28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存放有已分装的精选羊肉卷、塑封包装的牛肉无标签。经查,当事人将预包装羊肉卷分装后对外销售,生产经营无标签牛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
2024年6月18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食品及标签,并处罚款。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牛肉店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案
2024年5月1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中存有1批“生牛肉”。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生牛肉”的检疫检验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4年5月1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商超经营生鲜牛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4年8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店堂内将经营的呼伦贝尔市某公司生产的冰鲜牛腩,宣传为“澳洲冰鲜牛肉块”“澳洲自然牧场散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2024年9月1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供稿单位: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