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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 ​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近十年来国际交流合作综述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1-1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前沿

    □ 本报记者 张昊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共同主办的“环境法治与绿色发展”国际研讨会在四川成都举行,来自各个国家、国际组织的与会嘉宾进一步凝聚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广泛共识。

    当今世界各国、各国际组织普遍认可绿色已经成为发展的鲜明底色,司法在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全球环境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法于2014年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年后的今天,全国已有31个高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等地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四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00余个,形成覆盖面最广、体系最完整的生态环境审判体系。

    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经验,并一直致力于深化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的环境司法经验交流互鉴、成果惠益分享。近十年来,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不断收获好评,在推进全球环境法治过程中影响力、感召力持续提升。


    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

    201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发布全球环境法治评估报告指出,环境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完善的体系,而司法体系是维护环境法治的重要保障。

    2019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03.3万件,2021年以来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呈现下降态势,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明显。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阐释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分享改革创新经验。

    2019年1月,最高法派员参加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联大“迈向《世界环境公约》”特设工作组第一次实质会议并提出建议。

    2022年5月,为共同纪念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宣言》发布五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五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应邀为相关庆祝活动录制开幕视频合集,回顾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提出通过法治力量携手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球美丽家园。

    访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肯尼亚、坦桑尼亚,参加法国“司法、未来世代与环境”国际会议,赴巴西里约热内卢出席二十国集团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院长峰会并赴古巴哈瓦那参加第11届国际司法和法律大会……2023年10月至今年5月,最高法大法官率代表团参与多个国际重要生态环境法治活动。

    人民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有机衔接,形成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审判体系,努力打造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中国样本”,收获不少赞誉。

    “非常钦佩中国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取得的进展和成就,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能够审理所有与环境相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就全世界而言应该是最佳模式。”比利时宪法法院院长卢克·拉文森说。

    最高法以鲜活案例事例展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之治”,持续提供我国环境司法发展经验与典型案例。截至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收录了四批45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8部环境司法报告。

    “环境规划署在全球环境法数据库发布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将中国不断演进的环境法治体系通过具体的案例呈现出来,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参考。”联合国副秘书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英格·安德森表示,中国最高法和全国各地的法官正在努力为全人类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环境规划署期待继续推进这一良好合作伙伴关系。


    推动形成生态环境法治国际共识

    生态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公共产品,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等三大环境危机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应当以系统方法论指导应对行动路径。我国法院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形成生态环境法治国际共识。

    2015年3月,最高法在海南三亚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和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金砖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围绕“本国司法制度新发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等议题广泛交换意见,共同签署《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三亚声明》,就追求公平正义、环境司法保护以及加强司法合作交流等达成共识并发出倡议。

    2018年7月,最高法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合作,在北京举办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来自全球五大洲的环境法律和司法界顶级专家参会,围绕“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主题充分交流,达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共识》,就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整治、自然保护地保护等方面充分发挥司法作用,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建立并巩固持续性的国际司法交流合作达成一致。

    2021年5月,最高法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在云南昆明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会议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就系统应对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提出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倡导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四项司法举措”,持续推动环境司法能力专业化发展、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深化国际合作交流等“三个工作着力点”,达成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

    人民法院以“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胸怀与担当,与各国同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实现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


    认真履行公约条约义务应对挑战

    “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司司长帕特丽夏·莫伯特表示。

    收到这样的赞誉,与人民法院保障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实施的积极行动密不可分:

    四川法院审理“五小叶槭保护案”,在裁判理由中引用《生物多样性公约》阐释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依法保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极度濒危”植物物种生存环境。

    海南法院审理某船务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通过适用海域管辖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涉案物种砗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有力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

    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审判领域践行国际环境公约、条约承诺,还体现在最高法强调重视国际法规则的司法立场,在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中专门明确国际条约适用问题。

    “中国将环境法治提升到新的高度,期待看到中国的努力激励其他国家也采取行动。”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英国)创始人詹姆斯·桑顿表示。

    人民法院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正与各国司法同仁一道,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促进形成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世界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司法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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