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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滴水协议”建房 法院最终判决拆除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1-27 来源:法治时代网

    在乡村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的处理一直是邻里间关注的焦点。随着村庄发展和居民翻建房屋的需求增加,邻里间因土地边界、滴水距离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双方对于邻里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引发的建房纠纷,最终根据乡村土地关系背景、合同性质、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因素,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系东西邻居,李某居东侧,王某居西侧。2017年,李某申请翻建房屋,2021年之前,房屋主体框架已完成,四周有院墙,未封顶。2021年,王某也申请翻建房屋。同年5月,双方达成《四邻滴水协议》并签字确认,协议约定:我是王某,与东邻居李某两家之间滴水0.4米,由王某留0.2米,由李某留0.2米。协议达成后,王某开始翻建房屋,北正房主体已完工。现李某在自家房屋封顶时发现,因王某未按照上述协议留出足够滴水,导致两家之间距离过近,无法完成封顶,且房屋受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现场调查,双方北正房北端顶部之间相距18厘米,南端相距5.5厘米。李某认为王某不按照协议建房,影响其封顶,故要求:王某将翻建过程中垒建的建筑物进入双方之间40厘米滴水范围内的建筑全部拆除。王某认为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各留20厘米,因李某没有留,所以王某也没有留。对此,李某认为,原告翻建房屋在先,且房屋四至已定,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在翻建房屋时,将0.4米滴水留出。

     

    【审理裁判】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四邻滴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案焦点在于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即“王某现需翻建住房,东邻居李某两家之间滴水0.4米,由王某留0.2米,由李某留0.2米”,李某认为王某建房时应保证距离李某西房山留出0.4米,王某认为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各留0.2米。

    平谷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首先,本案关于协议中约定的0.4米怎么留,在双方协议时意向应该是明确的,而王某庭审中作出两种不同解释,答辩意见前后存在明显矛盾,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就缔约背景以及磋商过程而言,该协议的签订背景是在李某主体结构框架已建,西房山已基本建成,王某申请翻建审批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王某辩称的内容均需李某将其已建成的北正房西山墙拆除并向东移,明显有违常理。再次,就履行行为而言,要求王某建房时应保证距离李某西房山留出0.4米,并不代表着0.4米都是王某留出的滴水,因为王某也认可李某翻建时西北角向东退回了20—30厘米。

    综上,双方现在虽然对《四邻滴水协议》中各留0.2米解释不一,但结合该条款的订立背景、约定内容、通常理解、农村建房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可以确定李某对此协议的解释符合双方缔约本意。王某不顾双方协议约定及李某在先翻建的情况,未按照协议约定留出足够距离,导致对李某房屋造成影响,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王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案释法】

    实践中,对于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相邻关系的邻里合同,对其条款的理解应结合乡村土地关系的背景和特点。

    首先,就合同性质和目的而言,邻里合同的解释应朝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方向进行,即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其次,就习惯而言,解释时应考虑涉案宅地所在地是否存在与相邻关系相关的习惯,如因两宅相距过近而约定俗成地禁止任何一方的房屋出檐等。

    再次,就缔约背景以及磋商过程而言,对邻里合同的解释应考虑缔约前双方宅地以及宅屋的历史情况,如坐落位置、面积、相邻情况,以及缔约时已发生的变动情况等。如影响和睦相邻关系的维持,应从相邻宅地的历史以及现状出发理解邻里合同。

    最后,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解释相邻合同条款,这要求当事人一方面对于合同条款的陈述意见应保持前后一致,不得出尔反尔;另一方面应合理兼顾邻里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对方履行邻里合同内容时,应秉持善意去合理解释合同并妥善履行义务,从而共同营造睦邻友好、和谐友善的生活环境。(供稿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虹雨 许跃 胡凯程)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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