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反而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两个儿子,等到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早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此种情形,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合法债权呢?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孙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于某某系被告老梁之妻,被告小文、小勇系二人之子。老梁及于某某与赵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老梁、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孙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老梁未按判决书约定履行义务,赵某某、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老梁与其两个儿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100%(注册资本100万元)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小文95%、转让给小勇5%,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赵某某、孙某某得知后,认为老梁为躲债无偿转让股权,将导致生效判决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梁在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名下100%(注册资本100万元)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两个儿子。小文、小勇和老梁系父子关系,三人抗辩老梁名下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股权受让人也不知道该股权转让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但小文、小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接受老梁的股权,实际上帮助了老梁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另外,在老梁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撤销要件,应予以支持。因此,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老梁与小文、小勇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三人将股权恢复登记至老梁名下。小文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过该案,法官提醒广大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仅可能会被法院依法撤销,还可能要为此承担律师费、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等更多的法律责任,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 作者:吕纪春 齐亭亭 陈金波)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