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骑车进出小区,被大门升降杆砸伤,损失该由谁来赔?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舒某系安陆市某小区业主,该小区西门安装了电动升降栏杆。2023年6月26日18时33分许,黄某骑电动车载舒某出小区西大门时,舒某不慎被小区大门的升降栏杆砸伤。事故发生后,舒某住院治疗,经诊断出头部、半月板、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并被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舒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1496.84元。
事故现场
物业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区门口的升降杆正常运行,并不存在设备安全隐患问题,也不存在故障。在升降杆下落过程中,黄某和舒某作为骑车和乘车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槌敲响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在小区西门乘坐黄某驾驶的电动车出行时被升降栏杆砸伤的事实清楚,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对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具有管理之责,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舒某乘坐的电动车驾驶人黄某在驾驶电动车出行时未尽到谨慎驾驶安全注意义务,也是舒某受伤的原因之一,鉴于黄某与舒某系亲属关系,舒某未在本案中向黄某主张权利。
经法院认定,舒某的损失为268733.82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舒某自负30%的责任,遂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舒某各项损失188113.67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提升管理效率,很多小区在出入口都设置了自动闸道栏杆,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小区管理规范,确保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但仅仅安装设备系统还远远不够,物业公司需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细化管理措施,对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设置警示标语、加强宣传提醒,并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规范引导,切实消除潜在危险。
同时,每个人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在驾驶或骑行通过小区出入口时,业主应主动停车观察、减速慢行,严禁尾随其他车辆进出,以免引发安全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财产与人身损失。作为小区一份子,业主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合规管理,自觉遵守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规则制度,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来源: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付昕怡)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