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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调研 |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1-29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持续高发,且跨境作案趋势日益明显。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跨国性质,其打击和预防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呈现出犯罪发案量大、犯罪地域以东南亚国家为中心向外扩散、犯罪人员数量众多且低龄化、犯罪手段高科技化且更新快、犯罪活动专业化运作的新趋势。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隐私权,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信任和稳定。因此,应加强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和打击,进而助力全方位筑牢反诈防护网,形成共同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特征


    据公安部统计,2014—2023年,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发案量分别为10万余起、17万余起、30万余起、40万余起、59万余起、50.6万余起、25.6万余起、37万余起、46.4万余起、43.7万余起。据上述数据可知,近10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在我国呈持续高发态势,2018年最高。其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发案量在电信网络诈骗发案量中增加趋势显著,每年以18%—29%的速度增加。分析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地域趋势以东南亚为中心向外扩散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国内的电信网络诈骗,致使一些诈骗窝点逐渐向东南亚等地转移,甚至有朝着美洲与非洲方向扩散的趋势,然而,不论窝点转移至哪里,很大一部分电信网络诈骗依然瞄准国内。最近10年,公安部所侦破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涉及的国家包括泰国、马来西亚、老挝、越南、柬埔寨等,诈骗分子以打游击的方式把犯罪窝点设置在不同的地区与国家,以各种方式开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二)组织结构发展呈规模化、集团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披露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情况时表示,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等新特点。部分犯罪分子受到境外犯罪集团招募,出境赴电诈窝点,在犯罪集团管理和庇护下,组建电诈团伙,大肆实施诈骗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葛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中,以赵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在2019年至2020年间,从国内招募400余人赴柬埔寨实施诈骗。葛某作为犯罪集团的“团队老板”(属犯罪集团中第二层级),出资并招募大量人员组成业务团队,刘某、李某等人担任“团队长”等职务,组织、指挥业务员实施诈骗。最终,将近400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犯罪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

    以往的欺诈手段相对简单,主要是通过电话,但现在的诈骗方法呈现多样化特点,且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如利用“精聊”“细聊”“开场白”“土味情话”“造梦空间”等诈骗话术。 以“杀猪盘”为例,此种骗术是指前期通过高超的话术与被害人建立情感关系,最后骗取钱财,这样的诈骗让人防不胜防。除“杀猪盘”外,诈骗集团还根据不同年龄段与人群发展了各种各样的盘,如“网红盘”“游戏盘”等。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购物、冒充客服、虚假征信等是较为常见的诈骗手段,其中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占一半以上。犯罪分子将不同诈骗模式相互融合,还衍生出“杀猪盘+虚假投资”“赌诈结合”等复合手段,更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

    (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呈产业化、专业化运作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专业化运作特征,犯罪链条长、层级多,分工明确。有业务人员负责和管理境外成立的公司、银行开卡、招募或诱骗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转移赃款等。

    分析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利益驱动,犯罪分子为追求高额经济回报,以不择手段的方式进行欺诈和诱骗。二是法律漏洞,部分国家和地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方面存在不足,给犯罪分子留下了活动空间。三是跨国协作不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各国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难以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四是公众防范意识不足,部分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警惕性不高,容易被犯罪分子的手段所欺骗。


    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


    (一)侦查取证难

    一是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覆盖面大,使得此类犯罪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证据收集较为困难,受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需要各地的司法机关共同努力,且证据表现不明显,侦查取证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在跨国案件中,侦查取证已不单单是一国法律体系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要从外交层面转变为各国之间的磋商,比如引渡、法律适用、跨国合作等。

    二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一方面,为了洗钱和汇款,犯罪人员通常会购买其他人的很多银行卡并通过这部分人的银行卡去汇款、洗钱,因为不是使用自己的名字注册的,所以就算能查到银行账号,也只是“货不对版”,找不到真正的犯罪分子。且犯罪分子在购买银行卡的时候,基本是以匿名的方式,只是通过网络或电话联系卖家,导致侦查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手机卡的管理也有很大的难度,犯罪分子不但会用别人的身份来办手机卡,在使用手机的时候,也会“十分讲究”。比如,一张手机卡绝对不会在一个地方重复使用,一般在一个地方使用一次就会被销毁,这就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三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繁杂导致取证难。在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有两个特征:“繁”和“杂”。“繁”指的是大量的案件证据。电子证据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其数量庞大、较为普遍及典型是它突出的表现。所谓“杂”表现为复杂的证据种类,尤其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会涉及诸多的证据种类及表现方式,比如视频、物证、人证、电子证据等。案件证据的繁杂性导致了电信网络诈骗侦查取证难度大。

    (二)追赃难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的追缴,既是搜集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也是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种重要弥补。然而实践中,赃款追缴十分困难。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有专门洗钱部门——“水房”,同时也有很多快捷技术方式,将赃款迅速转移、挥霍,为追缴赃款工作增添了很大的难度。首先,通过电信网络诈骗获取的赃款转移隐蔽且快速,“水房”既能及时多次转移诈骗得到的资金并对资金去向进行掩盖,也会将诈骗来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或其他合法财产的购买,增加侦查机关查明资金去向的难度。其次,嫌疑人通常会把账户开设在不同的国家,而我国侦查机关仅可对我国境内账户进行调查,无权调查境外账户,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侦查工作受限。

    (三)偷越国(边)境难以管控

    我国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国相邻,边境线有几千公里,边境居民便捷来往,从古到今就互市通婚,我国少数民族同周边国家有很多相通的语言,还有很相似的民俗习惯。可以说,一个国家的人在不同的国境居住,从而形成了“一院两国、一井两国、一街两国、一桥两国”等现象。因为有着较长的边境线,国与国之间山水相连,无法有效规避非法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

    (四)案件定性难

    一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界定不明确。以“不特定多数人”为犯罪对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但何谓“不特定多数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给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通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的方法向不特定人进行诈骗,一般都认定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但行为人通过微信群、QQ群甚至是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布诈骗消息,是否符合“不特定多数人”的要求,以及是否可以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存在争议。

    二是协助提款人的定罪不明确。协助提款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诈骗,只是在最后协助诈骗集团获取资金。对协助提款人的责任认定理论界并不统一,有的人认为协助提款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有的人认为协助提款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践中也并无明确的标准可供借鉴。但是,由于两项犯罪的法律规定相差较大,若不能对其作出准确的定义,就有很大的概率造成无“法”适用,无法定罪量刑的法律后果。

    三是关于诈骗数量和金额的不确定。犯罪人员数量巨大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中,作案步骤较为复杂,每个犯罪分子很难记住自己到底参与了什么环节,也不记得自己到底做了什么事情、骗了多少钱,只能说自己参与了什么,这样就很难判断出每个犯罪分子的具体诈骗数量和金额,所以很难确定“主从犯”,也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策略和预防措施


    (一)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首先,应加强合作,与相应国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诈骗犯罪线索、作案手法及犯罪嫌疑人动态等信息。其次,开展联合侦查行动,整合各国执法力量,对跨境诈骗窝点进行精准打击。再次,简化犯罪嫌疑人引渡程序,确保犯罪分子能被迅速绳之以法。加强技术合作,共同研发防范诈骗的技术手段,如建立跨境反诈预警系统。最后,定期组织国际执法交流活动,分享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经验和做法,提升整体打击能力。

    (二)完善国内法律制度

    一方面,应制定专门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法规,明确犯罪的界定、构成要件及处罚标准,让执法有法可依。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提高刑期和罚金数额,形成强大威慑。另一方面,完善证据规则,适应网络犯罪特点,认可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降低证据收集难度。同时,建立快速司法程序,对跨境诈骗案件优先审理,提高办案效率。此外,加强法律宣传,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增强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为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增强公众意识

    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线上可通过社交媒体、短视频等平台发布反诈案例及防范技巧,以生动直观的形式引起公众关注。线下可在社区、商场、学校等人流密集场所张贴反诈海报、发放宣传手册。组织反诈宣传志愿者团队,深入基层开展面对面的宣传讲解活动。针对不同年龄段人群特点进行精准宣传,如向老年人重点宣传养老诈骗陷阱,向年轻人强调网络交友、游戏诈骗风险。举办反诈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学习积极性。通过持续不断的反诈宣传,让公众时刻保持警惕,提升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四)强化技术手段

    要加大对技术侦查设备的投入,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海量的通信数据和网络信息进行筛选和分析,快速锁定诈骗犯罪线索。建立反诈技术平台,实时监测异常通信行为和资金流动,及时发出预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漏洞实施诈骗。培养专业的技术侦查人才,提升对新型诈骗手段的识别和应对能力。同时,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共享先进的侦查技术和经验,共同提高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强化监管措施

    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对可疑交易及时预警和冻结。电信运营商要强化用户身份审核,整治非法号码和短信群发行为,从源头上阻断诈骗信息传播渠道。网络监管部门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网站和诈骗 App。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信息共享、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流程,防止被诈骗分子利用。通过强化监管措施,堵塞漏洞,为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筑牢坚实的防线,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综上,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努力。只有进一步做好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公众意识、强化技术手段以及加强内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展望未来,期待各国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挑战,为构建和谐安全的国际环境作出贡献。


    (作者王晓红系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可系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0期 )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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