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王钥 伍凌云)为实质化解一起涉及三个自然村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官田乡濑石村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公开庭审这起历时11年的纠纷。
巡回审判现场
由来:七旬老人讨要十一年前的工程款
“我都已经七十多岁了,十几年前做的工地还不付钱给我,不知道这辈子还能不能拿到钱……”刘某的一通电话让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很揪心。
承办法官经查阅案卷了解,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何家村小组与刘某于2013年签订了《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何家村小组理事会成员和刘某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乡政府和村委会工作人员作为在场人员进行了签字或盖章。合同签订后,刘某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官田乡政府、濑石村委会、何家村小组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确认工程款为88.3万元。各方签字确认的验收单据上载明:刘某实际施工的路段超出何家村小组范围,修至同属于濑石村的刘家村小组和周家村小组,而超出何家村小组的路段工程款也包含在88.3万元内。
到了合同约定的付钱期限,刘某未收到工程款。经刘某催要,濑石村委会向刘某支付了42万元,剩余46.3万元迟迟未付。十余年来,刘某多次与村小组、村委会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刘某在何家村小组的工程款为4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何家村小组支付刘某10万元,濑石村委会支付刘某36.3万元。濑石村委会和何家村小组均不服,上诉至吉安中院。
争议:“修过界”路段的工程款由谁支付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来到濑石村委会了解此事。何家村小组组长表示:“合同虽约定为我们村修路,但实际上很大部分是给刘家村小组和周家村小组修的,我们村已经支付了30万,不可能为刘家村小组和周家村小组修路付钱,让我们村小组出这笔钱,村民不会同意。”
濑石村委会也很无奈,“合同签订主体是刘某和何家村小组,村委会只是作为在场见证人签字,怎么能让村委会付钱?”
周家村小组、刘家村小组则坚持称“没有请刘某修路,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钱支付工程款”。
刘某又急又气地说:“我按照你们的要求施工,做了这么多事情,工程你们也验收了,没有任何问题。让我做了事又不给钱哪有这样的道理……”
各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发现刘某是本地人,对家乡有较深的感情,并不愿意与乡亲们以及村委会关系闹僵,所以过了十来年才起诉。
村小组和村委会目前账上确实没钱,一旦判决,很快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利于村委会、村小组正常工作开展。从几个小时的交流中,承办法官意识到,部分村委会、村小组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急需一场普法,以便他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搬至村里,并邀请村小组、村委会干部前来旁听。
纠纷圆满解决
和解:释法明理后双方握手言和
庭前,承办法官同驻村干部一同前往现场,实地勘查了案涉工程大概施工范围和工程量,为后续案件审理奠定了基础。庭询中,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仔细核对各项工程量,并就当时为何施工的路段会超出何家村修至周家、刘家村小组,以及村委会在该工程项目中扮演的实际角色等问题进行了查实。
综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承办法官对案件经过有了清楚的掌握,并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向各方当事人以及在场旁听的村干部进行了详细解释,在法官的耐心疏导及多次的释法明理下,何家村小组和濑石村委会的干部代表对自己的付款义务有了清晰的认识。
刘某在承办法官、驻村干部以及乡政府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下,愤怒情绪逐渐平息,并愿意就工程款金额做出让步,还自愿给何家村小组及濑石村委会一年的还款时间。至此,一起多年未解的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庭后,承办法官还就类似情况下合同应怎么完善,各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应注意的事项进行讲解。在场村干部纷纷表示,巡回审判不仅帮忙解决了矛盾,还让他们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法律知识。(供稿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