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发展多元股权融资”“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罚没财物的分类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现实问题,不仅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合法性与透明度,也影响涉案人员的权益保护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刑事罚没财物的种类日益繁多,其中股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其处置问题尤为突出。开展刑事罚没财物分类处置,特别是罚没股权处置研究,可以防范罚没过程中带来的风险和问题,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资源,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本文选择以罚没股权为例,剖析其分类处置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刑事罚没股权的理论基础
(一)罚没股权的含义与界定
罚没股权这一刑事罚没措施,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所持有的股份、股票等资产,也有珠宝、古董、不动产、现金、虚拟货币等资产,其核心在于其资产性质及来源的特殊性,即这些股权资产源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罚没行为。罚没的实施,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展现了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的严格要求。罚没股权是由于公司、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没收。
当公司、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税收、金融、证券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时,如偷税漏税、非法集资、操纵证券市场等,执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股权进行没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对于涉及贪污、黑社会犯罪等犯罪行为的公司、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公检法部门将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股权。通过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股权,不仅可以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还能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罚没股权的法律特征
1.多维属性。在处理罚没股权这一复杂事项时,需明确其多维度的属性。国家依法强制收回的股权,原股权持有人将不再享有对应股权的控制权,罚没股权涉及公司、证券等多个法律领域,其多维度的属性表现明显。在股权市场中,各种类型的股权都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在类型上,罚没股权的划分主要依据其性质和来源。国有股权,是指源于国有公司或由国家持有的股份,这些股权可能会因为国有公司涉及犯罪活动而被公检法部门罚没。民营公司股权,则是指源于民营公司或由私人持有的股份,这些股权可能因民营公司或公民涉及犯罪而被罚没。外资股权,是指来源于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公司持有的股份,这些股权可能因涉及跨国犯罪或外资公司管理不当而被罚没。
2.违法属性。罚没股权的转移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结果。其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公司中的投资或持有的股份或通过欺诈、洗钱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股权。
3.价值属性。罚没的股权具有明显的市场价值,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在特定情境下,罚没股权的处置可能对被罚的公司和通过拍卖所得股权的公司的发展产生左右其格局的影响力。
4.市场波动性。市场波动性决定了其价值随市场波动而变化,这就要求在评估和管理罚没股权时,要分析市场波动对罚没股权价值的影响,探索如何准确评估其价值,以及如何应对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
(三)罚没股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罚没追缴犯罪收益的股权财产应符合《刑法》对犯罪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使犯罪者不因犯罪行为而获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从股权证据的查证的启动到处置处罚决定的作出,中间一系列过程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在处置过程中,公检法部门需要审查相关的证据资料,确保罚没股权的认定无误,尽量避免因程序违法而损害合法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由于罚没股权涉及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等若干领域,处置过程中要考虑《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遵循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管理要求,确保转让的有效性。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罚没股权的处置而引起公司内部纠纷,从而损害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4.行政法领域的相关规定。税务处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对罚没股权的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处置过程中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罚没股权的处置依法合规。
(四)罚没股权处置的重要性
1.彰显法治的权威。当持股人触犯法律时,通过罚没股权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权威。被罚没的股权经过妥善处置、合法转让后,能为国家带来财政收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促进合规经营。通过对违法的股权进行罚没,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直接制裁、切断犯罪的经济链条,更是对同类经营行为的警示和约束。这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3.弥补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当股权持有人因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时,通过罚没股权依法裁判返还给被害人,能弥补投资者的损失,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罚没股权的处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拍卖
将罚没股权进行拍卖是处置罚没股权的常见方法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74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该条法律规定构成了罚没财物处理的基本框架,为罚没股权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据。
拍卖的优点是能快速将罚没股权变现,但股权认定、价值评估、公告发布、拍卖执行及成交确认等流程如何规范,如何选择合适的拍卖机构,如何确保拍卖过程的公正和专业,如何防止拍卖流拍等环节在实践中仍需探索。
(二)转让
股权转让也是罚没股权后常见处置方式之一。但因受公司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发展趋势、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如何准确评估股权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在罚没股权的转让中,如何公正、合理、科学地评估其价值,需要统一规范。此外,依据《公司法》第8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股权转让对象的选择必须综合考虑。在依法合规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如何让罚没股权价值最大化,也是相关部门需要考量的重要事项。
(三)回购
股权回购,是指让发行股权的公司回购被罚没的指定股权,这也是处置罚没股权的常见方式之一。但在实践中,如何确保回购行为的合法合规,仍需制度规范来确保回购行为的合法性。如虽《公司法》第162条第1款列举了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几种情形,但罚没股权的情形未在其中。所以,在相关制度建设方面仍须进一步跟进。
(四)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罚没收入的管理和处置程序。但罚没股权上缴国库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包括司法、行政执法、财政、证券监管等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可能导致信息不畅、责任不清、工作重复或遗漏等问题。这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引发部门间的矛盾和冲突。罚没股权上缴国库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来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或执行不力,可能导致违规操作、资金流失等风险,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五)返还受害人
依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一条直接规定了违法所得返还给受害人,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得到法律保护。
在将罚没的股权返还给受害人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受害人的身份和受损情况。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认定可能变得非常困难,如当犯罪行为涉及众多受害者且损失分散时,难以准确界定每位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或者当受害者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报案或提供证据时,也可能导致认定困难。罚没股权的返还需要经历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和步骤,如资产查封、评估、拍卖、资金划转等。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较长且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程序复杂、部门间协调不畅等的影响,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延长了受害人获得补偿的时间。
三、完善罚没股权处置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优化执行流程
针对罚没股权处置过程中执行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应进一步优化执行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执行效率。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股权处置相关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减少人为干预和随意性;引入科技手段,如电子化审批、在线监控等,提高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二)拓宽处置渠道
为了提高罚没股权的处置效率和效果,应积极拓宽处置渠道。除了传统的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外,还可以探索股权置换、股权投资、股权基金等多元化处置方式。同时,应加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和合作,推动罚没股权在资本市场上的流通和交易。此外,还可以考虑将罚没股权纳入国家产业发展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等公益性质的资金来源渠道。
(三)强化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保障罚没股权处置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对于罚没股权的来源、数量、价值评估结果、处置方式及进展情况等关键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完善救济机制
在罚没股权处置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完善救济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申诉、复议和诉讼等制度;明确救济程序和时限要求;加大司法救济力度等。同时,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减少执法不当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协作配合
罚没股权处置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作配合。为了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协作配合。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和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等。同时,还应加强与司法、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罚没股权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强化监督检查
优化股权罚没处置需构建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处置流程遵循法定程序。从初步评估到最终的交易完成,每一步都应该接受监督检查。将处置的重要环节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健全举报机制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纠正。通过构建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坚持透明的处置过程及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优化股权罚没的处置工作。
综上,应当从制度建设、执行机制、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和优化罚没股权的分类处置机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机制的健全,罚没股权的处置才能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文系广东省财政厅2024年科研课题“刑事罚没财物分类处置案例研究——以罚没股权为例”的最终成果(项目编号:2024GDCZ023)
(作者刘志永系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赖洁琳系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宾系清远广播电视台《以案释法》节目主持人,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0期 )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