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物的观察和研究都须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以解答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疑惑与问题。马克斯·韦伯针对“价值取向”发展出来的方法论,可以理解和转述既定的事实—价值判断,对这些事实—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出合理性的批评。
借助韦伯的方法论观察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发现法律诊所教育采取的方法与韦伯坚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存在诸多契合,这种契合使法律诊所不仅可以成为法学院的实践教学平台,也有可能成为法学院的学术教学平台。法律诊所教育首先是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特征是学生们面对的问题和未来从事的职业遇到的情景类似。学生们通过代入角色来解决问题,在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与其他人进行交流和理解,其表现将得到仔细的评介和提升,进而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与融合。
一、韦伯方法论之评介
(一)理解或解释
理解是韦伯方法论的一个核心概念,理解意味着要解释性地把握具体的个体行动的实有意图的意向或适合于一种描述一般现象的科学结构的理想类型。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既包括了对社会行动做客观的因果性分析,又要求对行动者主观意义的理解,这开创了理解社会学的传统。
在方法论上的特征主要是:一是强调在自然客体和社会现象之间作出区分,突出社会现象的互为主观性、不可重复性,要求社会学使用与自己研究对象的特点相适应的方法,反对把自然科学的方法绝对化;二是重视社会行动者的主体性、意识性和创造性,反对把人当作非人格的客观结构和把意识物化的自然主义做法;三是主张借助价值关系理解人的主观意义,通过主观意义理解行动、互动及其所导致的后果。韦伯希望通过解释或“理解”方法的直观主义特征,来创立一种可主观交互验证的方法。
(二)理想类型
在韦伯关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著作中,可以发现一个不可摆脱的韦伯式方法论意义概念—“理想类型”。韦伯绝不认为把复杂的社会生活挤压为抽象形式的概念是合适的,但还是倾心于确信只有清楚的、明晰的概念才能为任何希望发现社会和文化现象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研究铺平道路。他指出,“事实未加结构的复杂多样性,绝不证明我们可以糊里糊涂地建构概念,恰恰相反,清晰鲜明的理想类型概念有必要正确地加以使用,不是作为图解非议已给定之历史的手段,而是以之为助来确定……一种现象的特征,亦即指示出此现象近似于哪一个或哪些其他种类的‘理想类型’”。理想类型的主要任务是“假设地把具体的、混沌多样的个别现象归并为一种‘理念的’、亦即一种观念化的事件过程。”
(三)无涉个人意念的价值判断
学者们对韦伯无涉个人意念的价值判断有不同评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在狭义的无涉个人意念的价值判断要求层次上。它是指“内在的直接的要求,即调查研究者应无条件地与经验事实的建立(包括他正予以考察之经验个体的‘有价值倾向的’行为)保持距离,并与他本人的实际评价亦即他的对这些事实的圆满或是不圆满的评价保持距离……这两件事情在逻辑上是不相同的,但对他们的处理却好像它们是混淆了的完全异质问题的同样代表一样。”韦伯强调,只有以这种方式才能与官方公共事务或专家席位中那些导致偏见的“自我中心意识”“个人崇拜风气”作斗争。在第一层意思上,韦伯主张的是“客观的”或“认可的”评估意义上的“评价”,必须与经验事实和环境的陈述相脱离。当然,这要求学者在进行学术活动时,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因为一个真正的学者必须把自己的主观感情从学术活动中祛除,这实际上是一种科学的禁欲主义。
2.价值相关问题。韦伯认为,要做到他要求的那种“把事实的经验陈述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是困难的,即便是他本人,也曾违背了他所要求的这种区分。以李凯尔特为参考,韦伯使用了价值相关的概念,其含意是指“对决定着一个给定主题及经验分析问题之选择的特殊科学‘兴趣’做哲学意义的解释”。价值相关指向的是这样的事实,即“文化的(亦即评价的)兴趣赋予纯科学的工作以方向”。韦伯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不是随心所欲地将社会现实与任何一种价值相关联,研究者“总是将自己的研究客体同那些能够决定整个时代‘表象’的价值联系在一起,即与那些能够决定何者有价值,何者有意义,何者重要和何者不重要的价值联系在一起”。真实存在的无限复杂性使那种对事件的简单明了的描述成为不可能。在科学知识的场合,如果问题在于发现因果关系的文本条件,研究者就需要一种知识——动机的兴趣,借此动机才能驱动“理解”和“解释”社会和历史真实的愿望。
韦伯认为,包括社会学在内的人文科学,其任务是研究真实实在,研究“意向”和“意义”的运作,而这不可能客观地完成,只能是一种“价值—观念”意义的研究选择。“认识论的兴趣”和“价值观念”组成了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的“价值相关”,并对研究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正如林来梵先生所总结的,“在社会科学研究之中,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要认识到追求价值判断的绝对客观性是行不通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价值判断的主观恣意性,而要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化;但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术。”无涉个人意念的价值判断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
二、韦伯方法论视角下的法律诊所教育
(一)融入情境的诊所教育:打通法律文本和社会现实的真实理解
韦伯理解社会学的核心要旨是进入情境,理解者只有融入情境才能与被理解者保持情感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的获取需要研究者以实际参与的切身经验和感受来体会情境的同一。为达到这种同一性,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仅局限于培养法律职业者的单一目标,其具有更加广泛多样的目标,使学生充分理解并认同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成员在执法、法律改革、在社会中平等地分配法律服务资源、保护个人权利及公共利益、坚持基本的职业特征等方面的责任。
诊所法律教育通过努力寻求一种最大限度地为参与者融入情境的机会,让参与者能够切身感受到社会系统的实务工作及其所需要进行的改革,从而深刻地理解当下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机遇以及承担的历史责任,激发学习和服务社会的热情。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和媒介,增强参与者的问题意识和方法论意识,培养参与者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和责任感,在真实的诉讼活动中,参与者通过同真实的当事人接触,理解他们的喜怒哀乐,理解到因为社会的某些不公正所造成的真实的人间疾苦。
(二)经验事实中的“理想类型”:建构理论认知和事实认识的模型思维
在法律诊所的环境中,诊所教育是培养学生在实践经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诊所教育把学生置于法律环境中,许多法律问题可能是尚未学到或无法在隔离的部门法教学中学得到的,零碎和割裂的凝固知识显然无法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对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作为参与者的教师和学生共同学习,教师运用启发提问等课堂教学方法和反馈评价等法律诊所方法来指导学生,通过反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判断事实和选择最佳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专业特性和判断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担负主要责任,运用理想类型方法对经验事实经过归纳得出因果律和系统的抽象,并从这些经验事实中剥离出超越生活本身的规则。
韦伯强调,他的所有研究都是通过理想类型的方法来展开的,理想类型研究方法要经过“分离”“抽象”“适用”等几个步骤。法律诊所的这种教学方法与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方法一脉相承:首先,参与者要根据经验信息提出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根据问题的结构设计出能够涵盖经验信息的理性类型;最后,参与者可以用理想类型解释更大范围的社会现象。通过法律诊所的教育实践,使学生形成模型化事实分析方式。
(三)价值中立的态度:实现价值评价与还原现实的平衡之道
韦伯首先提出了“价值中立”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要求“调查研究者应与经验事实的建立(包括他正在予以考察之经验个体的有价值倾向的行为)保持距离,并与他本人的实际评价亦即他的对这些事实的圆满或是不圆满的评价保持距离”。“价值无涉”要求不将自己的理论意图强加在研究对象上,而是根据客观实际去解释它们。
在法律与诊所的环境中,尽管诊所项目的选择和目标的确定是价值相关的,参与者的信念价值、物质利益和其他偏见作为研究的潜在基础会使他们选择某个诊所领域并确定某个研究目标,但参与者的价值和物质利益应尽量不影响科学分析的过程。在法律诊所中的参与者只有尽量保持价值中立,才能获得对社会行动的科学理解,才能获得可检验的知识。这不仅要求法律诊所的师生尽量防止自己的价值偏见影响对社会现象的观察,避免放任各种简单化的价值判断并妨碍正确理解和认识客观发生的事情,更要防止戴着有色眼镜进行观察与研究,参与者需要最大限度地融入情境,尽量与受帮助者保持情感的同一性。
三、韦伯方法论的启示与反思:回归生活世界的法学研究与教育实践
行文至此,韦伯坚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法律诊所教育方法实现对接,也为我们审视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视角。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知识传授,教学主要以讲授法律理论、解释成文法规则为主,各种法律概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固然重要,但若缺失了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的互动,则教学无疑是在做刻舟求剑式的努力。如果受过法律训练的人不关注经验性的事实记录,也不参与实地研究,他该如何理解贫富分化、城乡差距、教育不公平、环境污染、劳资冲突、性别歧视等社会现实呢?更不用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冲突并维护社会正义。显然,在法律教育实践中,通过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教学是非常必要的。
诊所教育拓宽了法律教育的场域,可以给学生提供更多学习法律领域主要问题的机会,也使法学院敢于涉足司法改革、社会政策改革等重要问题。通过恰当地设计和实施诊所式教育方法,参与者能够更加深刻和现实地理解法律职业的意义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诊所教育也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一个直面中国现实、直面社会变迁的平台与窗口。通过法律诊所中的鲜活案件,参与者广泛参与维护弱势群体的活动,切身感受到当下正在发生的中国现实,对于一个初具理论头脑的法学院学生来说,诊所教育可以给他带来的喜悦,其程度或许不亚于阳光在冬日带给人的欢乐和幸福。回归生活世界是打通法学教育和社会实践的必由之路,也应当成为法学研究的指向和归途。在尊重生活中美好事物和本源价值的同时,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反思,是诊所教育能够带给我们的有益体验。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会长、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 潘杰,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0期 )
(责任编辑:王凯伦)